針對這些人工智能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中國科學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孫玉榮教授,探討知識產權如何為人工智能保駕護航。
人工智能創造物需要保護
《中國科學報》:現階段,像微軟“小冰”寫詩這樣的人工智能創造物多不多?
孫玉榮:說到人工智能,大家都會想到微軟“小冰”和它的詩集,“小冰”在天涯、豆瓣、簡書等用27個筆名發表了自己的詩歌。在沒有披露之前,我們都沒有想到,這些詩歌的作者竟然來自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的創造物涉及音樂、美術作品、小說、詩歌、新聞稿件。有一家美國公司作出了這樣的預測:在未來15年內,有90%的新聞稿件會由機器人創作完成。
《中國科學報》:人工智能創造物需要得到保護嗎?
孫玉榮:大量的音樂、美術作品和稿件出于人工智能之手,人工智能創造物越來越多。如果不加以保護的話,會產生很多社會問題、法律問題。人工智能之間可能會出現相互抄襲,也可能出現人類抄襲人工智能的現象。如果沒有法律規制,這將是很混亂的局面,不利于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也不利于文化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和良性循環。
無論從激勵創新的角度,還是從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維護法律穩定性的角度,大家已經達成了共識,對人工智能創造物一定要進行保護。
《中國科學報》:人工智能創造物是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孫玉榮: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有人把它叫創作物,也有人叫創造物或生成物。在現階段,我認為這些稱呼都是沒有問題的,畢竟目前還沒有一個法定的定義對其進行界定。但無論是叫什么都不會引起歧義,因為大家都知道說的是同一個東西。
至于它到底是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現在有兩派觀點。多數人認為,人工智能創造物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構成要件,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當然,也有少數學者持反對觀點。
著作權法框架下加以保護
《中國科學報》:那么,應該用什么樣的方式對人工智能創造物進行保護呢?
孫玉榮:對于到底怎么保護的問題,我比較贊成在現有的、目前的條件下,在著作權法框架下,對人工智能創作成果進行保護。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法是以人類智力為中心構建它的保護對象。但是人工智能已經從作為一個工具輔助人類創作到現在開始獨立創作了。在人工智能創造物的制作過程中,大量儲備的文本語料和加工合成的語言模型本身就包含了人類的創造性勞動。像微軟“小冰”就是學習了自1926年以來500多位詩人的現代詩,經過上萬次訓練才會寫詩的。
有學者會拿猴子自拍照的案例來論證說:人工智能創造物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是我認為這和美國版權局在文件里所說的,“沒有任何創造性輸入或沒有人類作者的干預,僅僅是自動或者隨機創作的機械方法產生的作品”,應該是不太相同的情形,這是我個人的觀點。
《中國科學報》:在著作權法框架下進行保護的依據何在?
孫玉榮:從作品的定義來看,人工智能創造物實際上還是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框架里。它屬于科學藝術的“獨創性”表達,而且也是可以復制的。2016年,歐盟法律事務委員會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一個建議,就是要界定人工智能“獨立的智力創造”標準。
其實,并不需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生根本性變革,規定人工智能創造物為知識產權的新客體,并沒有背離著作權法的人格主義基礎。從人類受眾(讀者)的角度來看,判斷人工智能創造物是否屬于作品,不應以作品來源于人類還是非人類為標準,而應看它是否屬于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獨創性表達,是否具有可復制性這兩個條件。
所以,判斷人工智能創造物是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我們要采用一個客觀化的判斷標準,而不是它到底來源于人類還是非人類這樣一個標準來思考這個問題。
達成共識 為人工智能護航
《中國科學報》: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創造物的權利主體是誰?
孫玉榮:當務之急是要在人工智能創造物能否構成作品的問題上達成共識。在此基礎上,才能接著去探討它的權利主體問題。
如果現在能夠達成共識的話,就可以利用修訂《著作權法》的寶貴機會,通過對相關條文進行一些修改來加以規范。如果不能達成共識,那可以思考一下專門立法的問題。但是單獨立法要比《著作權法》修訂的這種模式還要難、啟動起來還要緩慢。所以我認為在現有條件下,采取著作權法的保護模式是一個最好的選擇。
說到權利主體問題,至少在現階段,人工智能本身還無法成為權利人,這基本上是業界已經達成一致的觀點。那么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人到底是程序的開發者還是使用者,國內外都有不同的觀點。英國的做法是屬于程序的操控者或使用人,美國則認為屬于人工智能程序的開發者。理清不同的觀點,我們的思路就比較清晰了。比如說,誰創造的,權利就歸誰。
《中國科學報》:在實際操作中,應該怎么實施對人工智能創造物的保護?
孫玉榮:首先在立法層面要有一定的動作。實際上就是對作品的定義進行擴張解釋,不需要撼動現有著作權法的根基,然后在討論權利歸屬時,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可以采用契約主義。
我們討論這些問題,最終目的是給人工智能保駕護航。在現有知識產權法無法對新興事物進行明確規制的情況下,采用傳統的合同法、商業秘密法來進行保護,目前也只能是不得已而為之,所以權利歸屬問題也可以通過簽訂合同來達成。
目前人工智能創造物還沒有達到滿大街都能看到的程度,在沒有大規模商業應用之前,好像問題還沒有那么突出,糾紛也沒有那么多。現在的使用者或者編程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比如說一家公司研發了人工智能之后進行撰稿、寫作等商業應用,因為是同一個主體就沒有糾紛。但如果一家公司研發出了人工智能后進行轉讓或者出租,出現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個的情況,這就容易產生糾紛了。
有法官認為,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根據編程人、使用人的貢獻度進行綜合判斷。我認為這也是在目前狀況下比較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