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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技藝

責任編輯:zsheng 作者:稅兵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6-14 22:43:40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2017年5月,AlphaGo和柯潔展開了三盤人機大戰,柯潔完敗。這場比賽昭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縮寫為AI)不再是科幻小說的場景。一旦人工智能可以打敗人類的天賦,AI時代即將(或已經)到來。在這個新時代里,AI將前所未有地占領人類的世襲領地,法律亦不能置身其外。

人工智能對法學研究的挑戰

進入千禧年后,AI帶給法律人的是接踵而來的壞消息。在2013年一篇被廣泛引用的文獻中,研究者把702項職業劃分為低度技能、中度技能和高度技能三類范疇。其中,法律助理與貨車駕駛,都屬于即將消失的工作,失業概率高達0.94。此項預言正在逐漸變為現實。2017年6月,摩根斯坦利公司所運用的合同智能軟件,每年可以省下36萬個小時的律師服務,還能大幅度降低合同的出錯率。從法條檢索、文書撰寫、合同管理等非訴訟業務,到案件預測、訴訟策略選定等訴訟業務,傳統律師的很多工作都可以被機器所替代。

律師助理成為了潛在的失業群體,接下來是否該輪到律師、法官、法學教授?這是一個容易令學界恐慌的問題。研究者安慰道,機器畢竟不具有社會智能,律師數量會減少,但不會有失業之虞。可是,這個結論忽略了一個社會現實:法學院畢業生大多是從律師助理開始起步,由實習律師成長為正式的執業律師。職業分層一旦斷裂,法學院學生“畢業即失業”的可能性就大幅度增加了。

在可預見的時間內,AI對于律師及法官的意義在于,通過海量的數據分析,能夠形成對特定法律問題的裁判預設,進行同案類推。大數據分析的低廉快捷,讓律師和法官能從繁瑣事務中解放出來,不再耗時于程式化的服務,而是專注于個案在法律適用上的特殊性。大數據難以解決的,是對個案的深度分析,尤其是價值判斷與邏輯說理的結合,而這恰是法官與律師職業價值之所在。

但是,在我看來,不管未來人工智能如何發展,法官與律師都是不會消失的職業。庫克2017年在麻省理工學院畢業典禮上致辭,是對法律人職業價值的另類詮釋。“我不擔心人工智能像人類一樣思考。我更擔心人類變得像計算機那樣,沒有價值觀,沒有憐憫心,全然不顧后果。”沒錯,可怕的不是機器成為人類,而是人類變成機器。如同鷹眼不能替代場上裁判一樣,數據終究不能替代思想,邏輯終究不能替代同理心,法律守護者只應是有血有肉的生命體,而不會托付給冷冰冰的機器。

AI最為擅長的司法裁判預測,從來就不是學術目標,自然也無法替代法學研究,法學教授不會被拉入失業黑名單。在大陸法系,立法機關是最重要的法律供給者,法官是最重要的法律實施者,法學家則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釋者。根據哥德爾不完備定理,“你永遠不能找出公理的完整集合”。因此,法律體系如果巨細無遺,就一定有矛盾;如果沒有矛盾,就一定不完備。法律體系不能兼具無矛盾性和完備性,需要法學家的努力去填補漏洞,讓法律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這也決定著法學家職業的不可替代性。

法學家作為職業不會消失,被革命掉的將是法學家的傲慢,以及沉淀了上千年的自我中心主義。在社會科學領域,法學是最古老的學科之一。法律適用的地域性限制,以及法律穩定性的價值訴求,導致法學研究的封閉保守。縱覽歷史,法學的自洽性離不開兩種思想體系:神秘主義與理性主義。前者依靠庶民的敬畏之心,后者借助科學話語,來維系法學及法學家的權威性。在歷史邏輯中,抽象的法律語言逐步脫離了生活,法學最終成為專門的技藝。

隨著人工智能的出現,法學技藝亦會發生改變。三段論的形式邏輯推演,計算機自動完成,無需專門技藝;法學家需要的是走出概念金字塔,關注民眾情感,讓法律無限接近常識——而這原本就是法學的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大數據將會讓法學研究“恢復出廠設置”。

研究范式之爭:社科法學VS法教義學

當下中國的法學研究,存在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兩種范式之爭。從理論呈現的視角來看,前者研究因果機制的事實判斷,后者研究規范選擇的價值判斷。打個比喻,社科法學就像美食點評網,告訴你食物味道如何;法教義學就像菜譜或廚師操作指南,告訴你如何烹飪。二者的方法論路徑截然不同,孰優孰劣的爭論是個偽命題,如同討論球隊前鋒重要還是后衛重要一樣無趣。

那么,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的鴻溝能否打破呢?在AI時代,一切皆有可能。在我看來,傳統的法學研究工具包括法條、案例、比較法、數據四個分析要素,或擇其一,或擇其二三,或全部兼具,而不能“四大皆空”。筆者由此假定: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都離不開這四項要素,只不過在取舍上有所偏重而已。

為管窺當下的研究現狀,筆者統計了2012年-2016年的五年間,《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三大權威期刊的法學論文。通過對全部558篇論文的學科分布、研究路徑、分析要素進行逐一歸類,可得出如下發現:其一,就目前的研究范式而言,法教義學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是各個部門法學都采用的分析方法;而社科法學則屬于邊緣化位置,社會法和法制史范疇尚未出現社科法學的論文。其二,就目前的研究方法而言,比較法分析和法條分析仍是最基本的方法論工具,其適用范圍遠遠超出案例分析與數據分析。值得指出的是,比較法分析僅僅是針對法條分析展開,而很少與案例分析和數據分析相結合。換句話講,所謂的比較法研究,仍停留在法條對比的初始階段,而沒有融入案例與數據以實現功能比較。其三,就目前的學科分布而言,絕大多數學科都運用了多種分析工具。即便就數據分析而言,其使用頻率最低,但亦曾出現在法理、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國際法、環境法、司法與訴訟法八個部門法范疇,還出現在部門法交叉主題的論文之中。

上述發現說明,所謂的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在方法論上絕非不可調和,甚至原本是彼此依賴的。在當今的法律運作中,結果主義的考量盛行,基于法教義學信條的“正統”模式逐漸被棄用。與此同時,社科法學希冀打破“法學的自治”,把法律系統外的智識或信息注入到法律運作之中。但是,如果社科法學拒絕以規范為研究起點,脫離法律語境,不以立法者或裁判者為言說對象,則不應納入法學的范疇。更直白地講,不和法律問題結合的社科法學,只能是單手拍掌,有風無聲;不在法律系統外尋求智識支援的法教義學,只能是自說自話,淪為屠龍之術。

最為可能融合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場域,就是對疑難案例的法律論證。裁判居于法律的中心,而疑難案件又是裁判的中心。法教義學承認,疑難案件需要通過法律續造來完成,但強調法律續造應具有教義學品性,從而與政治、經濟、道德等法律體系外的話語保持距離。究其本質,疑難案例的出現,是哥德爾不完備定理在法律體系中的體現,而這恰是社科法學大展身手的好舞臺。倘若社科法學能充分運用數據分析工具,為法律論證提供外部支持,把政治、經濟、道德等外部視角轉化為法律話語,就能實現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無縫連接,而不是目前的彼此冷落。

當然,這只是一種理想場景。幸運的是,AI時代為這種理想場景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過去幾個世紀主宰科學研究的方法是“還原論”,把世界萬物不斷分解為越來越小的單元。歸根到底,傳統法教義學常用的類型化方法,就是把法律問題像剝洋蔥式地還原、分解、歸類。由于無法展開全樣本分析,這種非此即彼的思維方法,只是方法論上的無奈之措。如今,借助“大數據全樣本的分析樣式”,法學研究者第一次有可能看到完整的法律圖景。在人工智能時代,從“還原論”到“系統論”的研究范式轉換,終于被大數據變為可能。

方法論變革:民法學研究的自我超越

《超越民法的民法解釋學》一書所展開的民法學研究,正是在AI時代背景下的一次嘗試。

該書想表達的學術立場是:民法學研究應立足于司法裁判,但要超越司法裁判。作者深信,法教義學抑或社科法學,如果不能從本國的司法裁判中挖掘法律素材,甘于做學術搬運工,或漂浮于域外,或逃遁于世外,“甲說乙說隨便說”,看似增加了學術GDP,實則空談誤國。

在當下的AI時代,如果我們仍用昨天的法學技藝來討論今天的法律問題,則是在掠奪讀者的未來。

關鍵字:時代智能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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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技藝

責任編輯:zsheng 作者:稅兵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6-14 22:43:40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2017年5月,AlphaGo和柯潔展開了三盤人機大戰,柯潔完敗。這場比賽昭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縮寫為AI)不再是科幻小說的場景。一旦人工智能可以打敗人類的天賦,AI時代即將(或已經)到來。在這個新時代里,AI將前所未有地占領人類的世襲領地,法律亦不能置身其外。

人工智能對法學研究的挑戰

進入千禧年后,AI帶給法律人的是接踵而來的壞消息。在2013年一篇被廣泛引用的文獻中,研究者把702項職業劃分為低度技能、中度技能和高度技能三類范疇。其中,法律助理與貨車駕駛,都屬于即將消失的工作,失業概率高達0.94。此項預言正在逐漸變為現實。2017年6月,摩根斯坦利公司所運用的合同智能軟件,每年可以省下36萬個小時的律師服務,還能大幅度降低合同的出錯率。從法條檢索、文書撰寫、合同管理等非訴訟業務,到案件預測、訴訟策略選定等訴訟業務,傳統律師的很多工作都可以被機器所替代。

律師助理成為了潛在的失業群體,接下來是否該輪到律師、法官、法學教授?這是一個容易令學界恐慌的問題。研究者安慰道,機器畢竟不具有社會智能,律師數量會減少,但不會有失業之虞。可是,這個結論忽略了一個社會現實:法學院畢業生大多是從律師助理開始起步,由實習律師成長為正式的執業律師。職業分層一旦斷裂,法學院學生“畢業即失業”的可能性就大幅度增加了。

在可預見的時間內,AI對于律師及法官的意義在于,通過海量的數據分析,能夠形成對特定法律問題的裁判預設,進行同案類推。大數據分析的低廉快捷,讓律師和法官能從繁瑣事務中解放出來,不再耗時于程式化的服務,而是專注于個案在法律適用上的特殊性。大數據難以解決的,是對個案的深度分析,尤其是價值判斷與邏輯說理的結合,而這恰是法官與律師職業價值之所在。

但是,在我看來,不管未來人工智能如何發展,法官與律師都是不會消失的職業。庫克2017年在麻省理工學院畢業典禮上致辭,是對法律人職業價值的另類詮釋。“我不擔心人工智能像人類一樣思考。我更擔心人類變得像計算機那樣,沒有價值觀,沒有憐憫心,全然不顧后果。”沒錯,可怕的不是機器成為人類,而是人類變成機器。如同鷹眼不能替代場上裁判一樣,數據終究不能替代思想,邏輯終究不能替代同理心,法律守護者只應是有血有肉的生命體,而不會托付給冷冰冰的機器。

AI最為擅長的司法裁判預測,從來就不是學術目標,自然也無法替代法學研究,法學教授不會被拉入失業黑名單。在大陸法系,立法機關是最重要的法律供給者,法官是最重要的法律實施者,法學家則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釋者。根據哥德爾不完備定理,“你永遠不能找出公理的完整集合”。因此,法律體系如果巨細無遺,就一定有矛盾;如果沒有矛盾,就一定不完備。法律體系不能兼具無矛盾性和完備性,需要法學家的努力去填補漏洞,讓法律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這也決定著法學家職業的不可替代性。

法學家作為職業不會消失,被革命掉的將是法學家的傲慢,以及沉淀了上千年的自我中心主義。在社會科學領域,法學是最古老的學科之一。法律適用的地域性限制,以及法律穩定性的價值訴求,導致法學研究的封閉保守。縱覽歷史,法學的自洽性離不開兩種思想體系:神秘主義與理性主義。前者依靠庶民的敬畏之心,后者借助科學話語,來維系法學及法學家的權威性。在歷史邏輯中,抽象的法律語言逐步脫離了生活,法學最終成為專門的技藝。

隨著人工智能的出現,法學技藝亦會發生改變。三段論的形式邏輯推演,計算機自動完成,無需專門技藝;法學家需要的是走出概念金字塔,關注民眾情感,讓法律無限接近常識——而這原本就是法學的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大數據將會讓法學研究“恢復出廠設置”。

研究范式之爭:社科法學VS法教義學

當下中國的法學研究,存在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兩種范式之爭。從理論呈現的視角來看,前者研究因果機制的事實判斷,后者研究規范選擇的價值判斷。打個比喻,社科法學就像美食點評網,告訴你食物味道如何;法教義學就像菜譜或廚師操作指南,告訴你如何烹飪。二者的方法論路徑截然不同,孰優孰劣的爭論是個偽命題,如同討論球隊前鋒重要還是后衛重要一樣無趣。

那么,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的鴻溝能否打破呢?在AI時代,一切皆有可能。在我看來,傳統的法學研究工具包括法條、案例、比較法、數據四個分析要素,或擇其一,或擇其二三,或全部兼具,而不能“四大皆空”。筆者由此假定: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都離不開這四項要素,只不過在取舍上有所偏重而已。

為管窺當下的研究現狀,筆者統計了2012年-2016年的五年間,《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三大權威期刊的法學論文。通過對全部558篇論文的學科分布、研究路徑、分析要素進行逐一歸類,可得出如下發現:其一,就目前的研究范式而言,法教義學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是各個部門法學都采用的分析方法;而社科法學則屬于邊緣化位置,社會法和法制史范疇尚未出現社科法學的論文。其二,就目前的研究方法而言,比較法分析和法條分析仍是最基本的方法論工具,其適用范圍遠遠超出案例分析與數據分析。值得指出的是,比較法分析僅僅是針對法條分析展開,而很少與案例分析和數據分析相結合。換句話講,所謂的比較法研究,仍停留在法條對比的初始階段,而沒有融入案例與數據以實現功能比較。其三,就目前的學科分布而言,絕大多數學科都運用了多種分析工具。即便就數據分析而言,其使用頻率最低,但亦曾出現在法理、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國際法、環境法、司法與訴訟法八個部門法范疇,還出現在部門法交叉主題的論文之中。

上述發現說明,所謂的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之爭,在方法論上絕非不可調和,甚至原本是彼此依賴的。在當今的法律運作中,結果主義的考量盛行,基于法教義學信條的“正統”模式逐漸被棄用。與此同時,社科法學希冀打破“法學的自治”,把法律系統外的智識或信息注入到法律運作之中。但是,如果社科法學拒絕以規范為研究起點,脫離法律語境,不以立法者或裁判者為言說對象,則不應納入法學的范疇。更直白地講,不和法律問題結合的社科法學,只能是單手拍掌,有風無聲;不在法律系統外尋求智識支援的法教義學,只能是自說自話,淪為屠龍之術。

最為可能融合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場域,就是對疑難案例的法律論證。裁判居于法律的中心,而疑難案件又是裁判的中心。法教義學承認,疑難案件需要通過法律續造來完成,但強調法律續造應具有教義學品性,從而與政治、經濟、道德等法律體系外的話語保持距離。究其本質,疑難案例的出現,是哥德爾不完備定理在法律體系中的體現,而這恰是社科法學大展身手的好舞臺。倘若社科法學能充分運用數據分析工具,為法律論證提供外部支持,把政治、經濟、道德等外部視角轉化為法律話語,就能實現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無縫連接,而不是目前的彼此冷落。

當然,這只是一種理想場景。幸運的是,AI時代為這種理想場景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過去幾個世紀主宰科學研究的方法是“還原論”,把世界萬物不斷分解為越來越小的單元。歸根到底,傳統法教義學常用的類型化方法,就是把法律問題像剝洋蔥式地還原、分解、歸類。由于無法展開全樣本分析,這種非此即彼的思維方法,只是方法論上的無奈之措。如今,借助“大數據全樣本的分析樣式”,法學研究者第一次有可能看到完整的法律圖景。在人工智能時代,從“還原論”到“系統論”的研究范式轉換,終于被大數據變為可能。

方法論變革:民法學研究的自我超越

《超越民法的民法解釋學》一書所展開的民法學研究,正是在AI時代背景下的一次嘗試。

該書想表達的學術立場是:民法學研究應立足于司法裁判,但要超越司法裁判。作者深信,法教義學抑或社科法學,如果不能從本國的司法裁判中挖掘法律素材,甘于做學術搬運工,或漂浮于域外,或逃遁于世外,“甲說乙說隨便說”,看似增加了學術GDP,實則空談誤國。

在當下的AI時代,如果我們仍用昨天的法學技藝來討論今天的法律問題,則是在掠奪讀者的未來。

關鍵字:時代智能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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