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高速發展促進了專利數量在人工智能領域的增長。”IBM中國知識產權法律部知識產權經理鄭閩迦說。但人工智能不僅僅是對數據的直接使用,它對數據的利用可能會更高一個級別,可以進一步對數據進行抓取后作內容分析。在這樣的情況下,先行的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出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方式,沒有一條可以對這種情況下的數據進行保護。
那么,在人工智能環境下,中國是如何保護數據的呢?
鄭閩迦介紹說,著作權中有獨創性標準,第一個要求為獨立創造,第二個要求是滿足最低限度的創作要求。但僅第一點,大部分數據就無法滿足,因為大部分數據不是創造,而是通過傳感器等途徑搜集得到的,只有用戶的點評等有可能是創作。第二點對于很多數據而言也可能沒法滿足。
“舉個例子,在大眾點評訴愛幫網一案中,愛幫網直接使用了大眾點評對一些餐館的點評信息,法院判決大眾點評敗訴。”鄭閩迦解釋說,因為簡單的用戶評論實際上沒有成為一個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受著作權的保護力度非常有限。
從著作權上走不通,很多企業轉而通過不正當競爭進行訴訟。鄭閩迦表示,在2017年,大眾點評告百度不正當競爭勝訴。在這一案件中,一審法院給出的觀點是,百度在“百度知道”和“百度地圖”兩款應用中大量使用了大眾點評的直接用戶的點評信息,以豐富自己所缺少的用戶點評,使得用戶不需要去訪問大眾點評的網站,而直接從“百度知道”和“百度地圖”獲得他們所需要信息,因此造成了對大眾點評的市場替代,造成了不正當競爭成立。同時,法院還點評了robert協議,即什么數據是機器可以抓取的,什么是不可以抓取的,而且在協議中雖然不限制下載,但對使用有規定,百度正是在使用數據時損害大眾點評的利益。
“數據使用的行為是否造成對數據來源的替代并傷害,是判斷是否侵權的關鍵。”鄭閩迦強調。
針對這些問題,“在本次《著作權法》修改的過程中增加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情形’: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損害著作權的合法權益,這算是引入了不正當競爭概念。”鄭閩迦說。也就是說當數據的使用侵犯了數據來源的主體利益的時候,即為侵權。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在著作權法中加的這一條,到底是對合理使用的進一步補充,還是滿足前面十三個條件下的進一步補充,抑或是只要滿足這最后一條規定,就可以落入數據合理使用情形。對此,相關專家也表示,人工智能下的數據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之路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