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務部發布公告稱,2015年4月21日,商務部收到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股權案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經審核,商務部認為該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要求申報方予以補充。6月15日,商務部確認經補充的申報文件、資料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并開始初步審查。7月14日,商務部決定對此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經進一步審查,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對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10月12日,經申報方同意,商務部決定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10日。
對于此次收購,商務部認為,由于中國無線網絡接入設備市場,核心網絡系統設備,網絡基礎設施服務三大市場擁有華為、中興、愛立信等眾多競爭對手,其收購并不會對競爭格局造成改變,難以在中國市場造成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
但在專利標準方面,這一合并將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根據第三方機構iRunway2013年發布的研究報告《2G和3G移動通信》、Cyber Creative Institute2013年6月發布的《向ETSI聲明的LTE必要專利評估》以及有關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完成交易后,諾基亞在2G、3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持有的專利比例將從25-35%上升至35-45%。集中后諾基亞在4G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排名從第二位上升至第一位,并將第二名高通遠遠拋開。就整體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而言,集中增加了諾基亞2G、3G和4G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份額,增強了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的集中度。
這將在下游市場進入,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制造企業,中國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市場造成損害,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例如,商務部認為,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是下游市場進入的主要障礙。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對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設備制造行業至關重要,特別是,獲得通信標準技術許可是進入市場的必要前提。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確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通信行業的技術內競爭,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技術實現和解決方案,即使可作為標準技術的替代,其價值也將因標準的確立而明顯降低。而且,由于通信產業資金密集和技術密集的特征,轉換技術發展路徑的成本高昂,尋求替代技術在商業上也不可行。因此,持有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在該特定標準設置方面,具有對該標準使用的控制權,當這個標準構成進入障礙時,該權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該標準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市場。如果該權利持有人通過濫用其權利,從事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拒絕許可、過高收取許可費或進行歧視性許可等,都可能扭曲下游市場的有效競爭。
市場調查顯示,中國市場上活躍的大部分被許可人和潛在被許可人為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制造企業。由于新一代無線通信技術標準必須與上一代技術標準兼容,即便在4G時代,被許可人仍然需要獲得2G、3G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從技術角度講,4G時代的LTE網絡只能承載數據業務,不能進行語音通話,因此技術上仍需依賴2G和3G標準技術實現語音通話功能。從商業角度講,在中國,目前2G和3G網絡仍然占據主流市場,且現有通信網絡運營商在2G和3G網絡投入巨大,仍需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維護2G和3G網絡。阿爾卡特朗訊在2G和3G通信技術方面擁有強大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交易將增強諾基亞相關專利許可的談判實力。中國市場上大部分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和移動終端制造企業在專利數量和質量上不具備與諾基亞交叉許可的基礎,在與諾基亞的專利許可談判中缺乏有效的抗衡能力。
諾基亞若對專利許可策略進行不合理改變,可能對中國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市場造成的損害。本項集中完成后,諾基亞可能對其標準必要專利收費策略的不合理改變,將導致中國移動終端制造市場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制造市場競爭格局的改變,下游制造商知識產權的總體成本將增加。市場調查顯示,中國是手機生產大國,2014年中國手機生產量是16億3千萬臺,占全球出貨量的50%以上。但中國移動終端和無線通信網絡設備行業的平均利潤率較低,面對諾基亞不合理改變標準必要專利收費策略,可能選擇退出市場或者將該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傳導至最終消費者。前者將扭曲市場競爭格局,后者則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
為此,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經營者集中,諾基亞應按要求履行其承諾并接受商務部依法監督。
附諾基亞承諾條件:
諾基亞就其在收購阿爾卡特朗訊交易完成之日擁有的2G、3G和4G蜂窩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以下稱SEPs),包括阿爾卡特朗訊擁有的2G、3G和4G蜂窩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履行以下承諾:
(一)諾基亞確認其支持如下原則:在對等的前提下,不應通過執行基于SEPs的禁令來阻止附有公平、合理、無歧視(以下稱FRAND)承諾的標準的實施,除非專利權人已經提供了符合FRAND原則的許可條件,而潛在被許可人卻沒有善意簽訂FRAND許可并遵守這些許可條款。
在對等和符合標準制定組織知識產權政策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的不斷發展的前提下,判定一方是否為善意許可人或善意被許可人的相關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沒有不合理拖延的情況下,愿意就有關諾基亞提出的許可條件是否與諾基亞承擔的FRAND義務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爭議交由雙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獨立裁決機構解決,愿意受該裁決約束,基于該裁決結果訂立FRAND許可協議,并支付任何基于該裁決結果和協議可能產生的裁定賠償和FRAND許可費。
(二)當諾基亞在未來將SEPs轉讓給第三方時,諾基亞將在這些專利轉讓完成后,將專利轉讓的情況及時通知其現有的中國被許可人以及任何正在與其積極進行許可談判的中國公司,特別是以下細節內容:受讓方的名稱與地址,轉讓生效的日期以及所轉讓的具體權利。
如果某些SEPs被轉讓給第三方,從而對即將許可給中國被許可人的諾基亞SEPs組合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任何在轉讓前已經存在的中國被許可人在其現有(許可)協議到期之時應有權利就費率重新進行談判。同樣,對于在這些SEPs轉讓給第三方時正在與諾基亞積極進行談判的中國潛在被許可人,如果這些轉讓的SEPs對諾基亞SEPs組合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諾基亞同意就其提供的許可費率作出考慮。為避免疑義,除了潛在可能被轉讓的SEPs之外,該重新談判或提供的費率也應考慮潛在可能被納入諾基亞專利組合的新SEPs。
(三)當諾基亞在未來將標準必要專利轉讓與新的所有人時,諾基亞僅會在新所有人接受諾基亞就這些標準基本專利已對標準化組織承諾的FRAND義務(包括在此同意的)約束的條件下進行轉讓,從而將FRAND義務同時轉移給新所有人。
(四)商務部有權對諾基亞履行本承諾進行監督。為履行本承諾,諾基亞應當在每一日歷年結束后45日內就上述義務的執行情況向商務部進行報告。該報告應包括:1. 諾基亞就受諾基亞FRAND承諾限制的SEPs要求執行禁令以阻止相關標準實施的案例;2. 報告諾基亞向第三方轉讓SEPs的案例及已簽署的合同;3. 諾基亞履行向中國公司通報其所完成的專利剝離交易義務的情況;4. 就以上1至3項說明諾基亞遵守本承諾的情況。這些報告應受到《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中保密條款的全面保護。該報告義務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持續執行5年至2020年10月18日終止。
諾基亞應在遵守《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履行上述義務。為履行上述義務,諾基亞應制定詳細操作方案提交商務部審查,并在商務部批準后執行。
商務部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諾基亞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諾基亞未適當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