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租用乙公司一臺獨立的服務器用于其網站經營。因該服務器空間出現故障導致該服務器上所有數據全部丟失,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180余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結了此案。
甲公司訴稱,該公司于2010年購買了乙公司的VPS產品服務,由乙公司將一臺服務器租給其遠程使用,甲公司將丙網站放在乙公司提供的服務器空間上經營。2012年,該服務器空間出現異常,在乙公司建議之下,甲公司發出對服務器C盤重裝系統的指令,但隨后發現丙網站所在服務器D、E盤上所有數據被毀,并被告知“換了兩個新硬盤”。乙公司未經公司許可更換新硬盤,導致數據無法恢復,造成甲公司丙網站經營的全部數據丟失,經營陷入癱瘓,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乙公司辯稱,他們與甲公司系租用獨立主機銷售合同關系,故雙方應遵守《新網虛擬應用購買協議》的約定。按照該協議,數據備份是甲公司的主要責任,而非本公司的合同義務,如果因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導致了甲公司的損失,也應遵守上述協議約定的違約條款,賠償總額以該型號虛擬主機年基本費用的總額為上限,且符合合同法中關于賠償損失限額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甲公司與乙公司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按照乙公司發給甲公司的電子郵件中的內容確定。根據該電子郵件中所記載的內容可以確定:乙公司負責主機物理服務器的硬件配置、硬件維護和故障排除,而軟件的配置、使用及故障排除則由甲公司自行負責。后甲公司服務器空間出現異常,乙公司按甲公司要求重裝了其租用的服務器C盤的系統,導致甲公司服務器D、E盤中數據丟失,其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造成甲公司的財產損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同時,根據電子郵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內容,乙公司不負責甲公司服務器數據的備份;且甲公司自2010年使用該服務器開始,從未對數據進行過備份保存,因此其未盡到注意義務,對數據丟失產生的損失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后,法院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6萬余元。
【法官釋法】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電子存儲空間中的重要數據需經常、及時備份屬一般常識,對于長期從事網絡經營活動,能夠充分意識到數據備份重要性的甲公司更不應忽視日常使用過程中對硬盤數據的備份工作。鑒于本案中涉案服務器的日常使用者系甲公司,現沒有證據證實使用期間所出現的服務器空間異常系由于硬件故障所致,且乙公司亦是按甲公司要求對服務器系統進行重裝,故甲公司主張數據丟失所導致的損害后果,與該公司未盡注意義務,未及時備份數據直接相關,甲公司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另外,因甲公司所主張的大部分損失均屬預期利益損失,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實該損失必然發生,故法院無法支持。與此同時,乙公司作為專業性強,長期從事網絡硬件服務和維修的公司,在進行服務器系統重裝過程中,亦應意識到可能存在數據丟失且無法恢復的風險,并應進行充分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現因其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給甲公司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害,且雙方并未就違約賠償做出明確約定,故該公司應對甲公司重新建網站的費用承擔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