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6月8日凌晨消息,《今日美國》網絡版周五刊載文章稱,雖然業界人士正紛紛揚揚地談論有關蘋果公司閑置大筆現金的問題,但實際上該公司一直都在花費大量的資金。
文章指出,蘋果公司并未將所持龐大現金用來提高股息、回購股票或收購公司,而是用來進行資本支出,其目的可能是確保自己能獲得更高的生產能力和差異化特性,從而獲得較高的利潤率。
以下是文章全文:
蘋果公司在過去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這使其積累了數量龐大到令人難以置信的現金,大到令華爾街和華盛頓都不禁矚目。
從政治方面來說,蘋果公司一直都因利潤龐大卻幾乎不納稅而備受指責;而在商界,華爾街則一直都在高呼蘋果公司應該利用其高達1450億美元而且還在不斷增長中的現金去做些什么,如提高股息、回購股票或是進行收購等,而不是白白地閑置不動。就在上個月,美國財經網站Minyanville的西恩·尤達爾(Sean Udal)還指出,蘋果公司收購黑莓將是明智之舉。
但在這種有關蘋果公司閑置資金的討論中,有件事情經常都會被置之不理,那就是事實上蘋果公司一直都在花費大量的資金,只不過并非是在人們關注的領域中花錢而已。
自推出iPhone以來,蘋果公司實際上已經在資本投資領域中投入了約211億美元資金,也就是用這些資金來購買制造機械和設備等。其中,單是在2012年蘋果公司就花費了約80億美元。在1月召開的一次電話會議上,瑞銀證券分析師斯蒂文·米盧諾維奇(Steven Mulunovich)甚至指出,蘋果公司的“支出幾乎與英特爾相當”。
曾被《財富》雜志譽為“蘋果公司分析師之王”的投資公司Asymco分析師霍瑞斯·德迪烏(Horace Dediu)更是帶有諷刺意味的指出,雖然蘋果公司并未進行高調的并購交易,但實際上這家公司花費的資金“相當于每三年就收購一個雅虎”。在當前財年中,蘋果公司甚至將其資本支出計劃的規模提高到了100億美元。但是,這些錢都到哪兒去了呢?
蘋果公司首席財務官皮特·奧本海默(Peter Oppenheimer)曾在年初對此作出說明,稱該公司在2013財年中將投資近10億美元建設其零售連鎖店,而“其他90億美元則將花在其他各種領域中。我們正在購買自有設備,并將把這些設備放在合作伙伴的設施里。我們這樣做的原始動機在于供應,但此外也獲得了其他利益。我們還將擴大自己的數據中心處理能力,為所有服務提供支持……在設施和基礎設施方面也將進行投資。這就是我們資金的去向”。
但即使在奧本海默作出解答以后,問題仍舊存在。正如德迪烏所指出的那樣,蘋果公司極高的資本支出水平“對于蘋果公司在手機、PC或平板電腦領域中的競爭對手(如亞馬遜、谷歌或微軟等)來說都是不同尋常的”,只有英特爾和臺積電等“半導體巨頭才能比肩”。
那么,蘋果公司是否只是利用當前利率低下的環境購買大量的組裝設備,然后租給富士康或和碩聯合等公司來從中獲利呢?
關注移動行業的博客Radio Free Mobile創始人、前野村控股科技分析師理查德·溫德瑟(Richard Windsor)認為有此可能。他指出,蘋果公司花費大量資金來控制自身供應鏈并不令人感到驚奇。“蘋果公司目前面臨的一些問題與諾基亞曾遇到過的問題相似,那就是當需要交付1億臺設備時,供應商需要具備交付這些設備的能力,而這是很難做到的。因此,隨著蘋果公司的迅速增長,該公司不得不對其供應鏈進行大規模投資,以確保需要1億臺設備時就能從供應商那里拿到手。”
但溫德瑟同時指出,從蘋果公司的增長軌跡和產品銷售量來看,這還是不能解釋為何這家公司會在今年提高資本支出規模。“蘋果公司的增長速度已大幅放緩,因此沒理由建設龐大的基礎設施來交付所有硬件。”
溫德瑟認為,蘋果公司正在將資金用于改善終端用戶服務供應中的一個重大弱點。從智能手機用戶最常見的活動(如玩游戲或使用社交網絡服務等)來看,許多活動都并非通過蘋果服務進行的。也就是說,大多數智能手機用戶不會使用蘋果公司的服務,這對該公司來說是個大問題,從而促使其投入資本來改善自身服務。
溫德瑟稱:“這就是說,iOS平臺的優勢在于蘋果公司善于向終端用戶交付第三方應用和服務,而且能讓用戶容易發現和購買這些應用和服務。但到五年以后,當硬件變成虛擬社區,能讓用戶從每個平臺上都可獲得蘋果公司一直以來交付的所有應用和服務時,會發生什么事情呢?
溫德瑟進一步指出:“這就是我認為蘋果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自主開發和建設服務器農場以構建自身服務的原因所在,他們需要在五年以后硬件變成商品時保持自己的差異化特性。”
當然,關于蘋果公司除了投資于生產能力以外還利用其所持龐大現金做些什么的問題,還有其他許多理論。蘋果公司進行投資是否意在從鋁轉向液態金屬材料?又或者,蘋果公司進行投資是否意在開發新的燃料電池技術。
在德迪烏看來,無論真實情況到底如何,蘋果公司將其資金用于進行資本支出都要好于用來收購公司。“利用資本來確保自己能獲得更高的生產能力和差異化特性,從而獲得較高的利潤率,總要好過進行一項失敗的并購交易,然后在幾年后蒙受商譽減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