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歐美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一直維持著高科技產品的對華出口禁令,尤其是近年來隨著中國天河二號等超級計算機的崛起,美國又在高性能計算機和芯片方面加大了對我國的限制,試圖延緩中國計算機發展,當然同時也刺激了國產自主計算技術的突破。
7月31日,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聯合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自8月15日起,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
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方面,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能在大于等于46.3千米每小時(25節)陣風條件下起飛和穩定可供飛行的,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1小時的,均在限制范圍內。
中國“彩虹4號”中空長航時查打一體無人機
有分析稱,從技術角度來看此限制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的無人機技術水平已上升至世界前列,限制出口亦或是技術保護措施。
中國有40年的無人機研制歷史,目前國內已經形成比較完整的無人機研制體系,在小型、中進程、中高空長航時無人機技術方面接近國際先進技術水平。
此前的6月26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防科工局、總裝備部聯合下發公告,從7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三類軍民兩用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實施臨時出口管制措施。公告對限制出口的無人機的航程與荷載進行了明確規定,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或具備20升以上荷載能力。
計算機方面,調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加權每秒萬億次浮點運算的數字計算機,采用處理器聚合方式能夠使聚合后APP大于8.0加權每秒萬億次浮點運算而專門設計或改裝的電子組件,為聚合數字計算機性能專門設計、單鏈路單向通信速率超過2.0GB/s的外部互連設備,都在限制范圍內。
2011年10月27日,我國第一臺完全采用國產CPU處理器的千萬億次超級計算機——神威藍光,在國家超級計算濟南中心投入使用。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相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決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對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實施出口管制(相關技術指標見附件1),商務部、海關總署2015年第21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九、計算機”部分不再執行。
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項,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相關許可程序見附件2)。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出口管制技術指標
2.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出口許可程序
商務部海關總署
2015年7月31日
附件1
【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出口管制技術指標】
1.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
1.1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海關商品編號: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30分鐘小于1小時,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時(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
1.1.2 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1小時。
技術說明:
“操作人員”指操控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飛行的人員;
“續航時間”指換算到國際標準大氣環境條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風狀態的持續飛行時間;
“自然視距”指無任何輔助手段,有或沒有視力矯正情況下的人的視距。
1.2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無人駕駛飛艇相關設備及部件
1.2.1專門設計的用于將有人飛行器、有人駕駛飛艇改裝為1.1所列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設備或部件;
1.2.2 設計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無人駕駛飛艇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海關商品編號:8407102010)。
注:1.1、1.2不適用于模型飛機或模型飛艇。
2.計算機
2.1“調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加權每秒萬億次浮點運算(Weighted TeraFLOPS)的數字計算機(海關商品編號:8471411010、8471491010、8471501010)。
2.2采用處理器聚合方式能夠使聚合后的“調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加權每秒萬億次浮點運算(Weighted TeraFLOPS)而專門設計或改裝的電子組件。
2.3為聚合數字計算機性能而專門設計的外部互連設備,其單鏈路單向通信速率超過2.0Gbyte/s,但不適用于內部互連設備(如背板、總線)、無源互連設備、網絡訪問控制器或通信信道控制器(海關商品編號:8517623710、8517623910)。
關于“調整后的峰值性能(APP)”的技術注釋
調整后的峰值性能(APP)是指數字計算機在進行64位或更多位的浮點加法和乘法運算的調整后的峰值速度。
本技術說明涉及的縮寫:
n “數字計算機”中的處理器數量
I 處理器編號(1,……,n)
ti 處理器時鐘周期(ti=1/Fi)
Fi 處理器頻率
Ri 峰值浮點運算速度
Wi 體系結構調整因子
APP用加權萬億次浮點運算(Weighted TeraFLOPS (WT))表示,單位是1012調整后的每秒浮點運算。
APP的計算方法如下:
1.確定數字計算機中的每個處理器i在每個時鐘周期內執行的64位或更多位的峰值浮點操作次數(FPOi)。
注:在確定FPO時,僅包括64位或更多位浮點加法、浮點乘法運算。所有浮點運算必須表示為每個處理器時鐘周期所執行的運算次數;需要多個時鐘周期完成的運算可以表示為每個時鐘周期完成運算的分數值。對于不能進行64位或更多位浮點操作數的處理器,其有效浮點運算速度R為0。
2.計算每個處理器的浮點運算速度R,Ri= FPOi/ ti
3.計算APP,APP=W1×R1+ W2×R2+…+ Wn×Rn
4.對于“向量處理器”,Wi=0.9;對于非“向量處理器”,Wi=0.3
注1:對于在一個時鐘周期內能夠完成復合運算的處理器,比如:同時進行加法和乘法運算,所有運算次數都計算在內。
注2:就流水線處理器而言,有效浮點運算速度R取流水線滿時的流水線速度,或非流水線速度中的較高值。
注3:在計算APP之前,應先對每個參與運算的處理器,按照其最大可能的理論值來計算其運算速度R。如果計算機生產商在手冊或資料中聲稱,該計算機能夠進行并發、并行、同時操作或運行,則在計算R時,應考慮同時操作的因素。
注4:計算APP時,不應考慮那些僅負責輸出/輸入和外部設備功能(如:磁盤驅動器、通信及視頻顯示等)的處理器。
注5:計算APP的值,不考慮通過“局域網”、廣域網、I/O共享連接或共享設備、I/O控制器以及任何由“軟件”實現通訊互連的處理器組合。
注6: 計算APP的值,必須包括通過聚合、同時運算和共享內存方式專門設計用于增強系統性能的處理器組合。
技術說明:
1)聚合在同一芯片上的所有同時運行的處理器和加速器;
2)處理器組合共享內存方式,是任一處理器通過高速緩存塊或存儲字的硬件傳輸、不用任何的軟件機制可以訪問系統中的任一內存地址。該方式可以通過2.2中規定的“電子組件”獲得。
注7:“向量處理器”定義為內置向量指令的處理器,這些指令能夠同時進行多重浮點向量(64位或更多位的一維數組)運算,且處理器中至少含有2個向量功能部件和至少8個向量寄存器,每個向量寄存器至少包含64個數據單元。
附件2
【部分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和高性能計算機出口許可程序】
一、從事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的經營者,需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附件1所列物項出口。有關登記事項參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二、從事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的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相關物項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四、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五、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的程序、特殊情況的處理、文件資料保存的年限等,參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公告所列物項出口時,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