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
支付寶安卓版APP,到底有沒有自動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并上傳至服務器,這需要進行專門的實驗室測試。
但是,從實際使用來看,支付寶安卓版APP,特定版本在特定系統之內,確實存在未登陸狀態、頻繁彈出申請調用相關系統權限(拍照、錄音等)的現象,而這種不當行為,確實可能給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產生不利影響,亟待支付寶及時調整相關產品設計。
支付寶又上頭條了!
春節期間支付寶、微信支付的紅包大戰硝煙尚未散盡,如今,支付寶再度迎來“隱私門”拷問。
日前,據媒體報道,有用戶發文稱,“支付寶安卓版每隔X分鐘(服務器指定)會在后臺開啟攝像頭拍照,錄音X秒,然后上傳到服務器上,同時也會有通訊錄,通話記錄,附近基站和WiFi等信息。”
對此,支付寶通過官方微博回應稱,調用攝像頭拍照、錄音這樣的權限,是因為掃描二維碼、給好友發送語音時需要用到。所謂的“每隔X分鐘會在后臺開啟攝像頭拍照、錄音X秒”,是毫無根據的造謠,申請攝像頭權限不等于實際啟動攝像頭。
與此同時,支付寶還強調,支付寶只申請業務需要的權限,不會做額外的信息采集和后臺操作,更不會侵犯、泄露任何用戶隱私信息。
言下之意,支付寶并不承認自己的安卓版APP存在權限申請不當或涉嫌侵犯用戶隱私的可能,也不承認APP做了“過多”的信息收集。
那么,支付寶APP在安卓手機上頻繁自動申請調用相關系統權限(拍照、錄音等),是否存在不當?會否存在涉嫌侵犯用戶隱私的可能?對于各類APP應用又該如何加強監管?
1權限調用:是安卓系統瑕疵還是支付寶不當?
支付寶通過官方微博介紹說,支付寶在用戶登錄后,會提前觸發相關權限的授權申請,這樣用戶在使用時,不會被系統提示的授權申請打斷,在Android6.0以下,系統沒有提供標準的權限提示和檢查接口,因此采用提前觸發權限的方式,這種設置,會形成帖子里出現的啟動時申請攝像頭和錄音權限的情況。與此同時,支付寶稱,會在接下來的版本中優化這個體驗,避免用戶誤解。
顯然,根據支付寶的介紹或說明,支付寶安卓版APP觸發系統權限申請的條件或前提是,1)用戶登錄支付寶之后;2)用戶系統為Android6.0以下版本。
換言之,如果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支付寶安卓版APP是不會主動申請獲得相應系統權限的。
作為安卓手機用戶,筆者(微信公眾號:lijunhui0507)的實際使用體驗與支付寶的回應或說明,有幾點偏差。
首先,“權限調用”請求頻發發出并非只發生在支付寶登陸時。筆者有一臺備用的智能手機(系統為Android5.1.1版本)主要用于觀看視頻且未安裝SIM卡,因此,該手機里下載或預裝的支付寶APP(版本號為9.5.1.011302)從未使用過。
但筆者在打開優酷APP準備觀看視頻時,手機會彈出有關支付寶申請調用“拍照、錄音”權限的申請,如果選擇“拒絕”,下次打開優酷APP時還是彈出類似權限調用請求。
其次,“權限調用”請求發出時并未使用相應功能。支付寶回應稱,調用攝像頭拍照、錄音這樣的權限,是因為掃描二維碼、給好友發送語音時需要用到。
誠如前述,筆者備用的智能手機,從未登陸過支付寶APP,也未使用支付寶有關“掃碼或發送語音”功能,但是,支付寶還是在頻繁申請調用“拍照、錄音”等系統權限,所謂頻繁就是打開優酷APP時,不定時會彈出相關調用“拍照、錄音”權限的申請提示。
簡單說,按照支付寶的提示,權限調用發生的時間應該是在用戶使用支付寶相關功能時,如此前未獲得授權則彈出權限申請請求。但實際情況與支付寶官方回應的情形還是有一些差別。
2信息收集:應守住“合法、正當、必要”底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類似支付寶等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等。
顯然,支付寶APP調用手機相關權限,申請權限獲得用戶同意后,必然會在用戶使用過程中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從實際情況來看,支付寶APP彈出權限使用提示,似乎滿足了“經被申請者同意”的條件。
但是,是否遵循了“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則存在很大爭議。尤其是,支付寶安卓版APP在用戶未開啟或未使用相應功能時,支付寶自動觸發“拍照、錄音”等與用戶個人信息甚至隱私信息密切的功能權限請求,不知情的用戶很容易因為誤點擊,不小心開啟了相應權限調用,而且此時的涉隱私信息的系統權限申請是否“正當、必要”,值得進一步探討。
此外,支付寶在調用智能手機系統權限時,對可能產生的用戶信息“收集、使用”的方式和范圍,存在明示不全面或說明不充分。
簡單說,如果沒有這次“隱私門”事件,支付寶此番未出面正式回應,大多數人不清楚作為一個支付工具,支付寶為什么需要調用“相機、錄音”等系統權限、為什么可能自動拍照或錄音等收集用戶信息。
由此可見,按照有關個人信息收集、使用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要求,包括支付寶在內的很多APP都需要調整自身的權限調用請求策略,讓用戶更加清晰的明白“什么時候授權”、“什么情況調用”、“采集那些信息”、“信息如何使用”等等。
3加強監管:避免APP成為侵害用戶權益工具
當前,國內對于APP的監管還有一些空白亟待填補,很多有關APP的監管要求散落在一些指導意見或通知之中。
我國最早關于APP(官方稱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管理要求,可以追溯到2012年。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監測與處置機制》,首度從“惡意程序”角度對各類不當APP應用加以規范。.
按照此機制,“存在竊聽用戶通話、竊取用戶信息、破壞用戶數據、擅自使用付費業務、發送垃圾信息、推送廣告或欺詐信息、影響移動終端運行、危害互聯網網絡安全等惡意行為”視為“惡意程序”。
隨后,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生產企業申請移動智能終端進網許可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提供操作系統版本、預置應用軟件基本配置信息”,并對“預裝應用軟件”劃定“紅線”,要求“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5類應用軟件,包括:
(一)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
(二)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
(三)影響移動智能終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網絡安全運行的;
(四)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禁止發布、傳播的信息內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以及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的。
此外,2015年11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APP)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公眾征求意見,該規定重點從備受關注的APP“預裝”和“分發”(下載)環節提出管理要求。
根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APP)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在權限調用方面,“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在應用開啟方面;“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強制開啟應用軟件”;在明示規則方面,“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范圍等。”
顯然,對照上述要求,當前支付寶安卓版APP確實存在一些有待改進的地方。與此同時,由于相關監管要求不明確或立法規格不高,使得的并未引起廣大APP開發者的重視,此外,當前對APP申請系統權限或調用相應功能的范圍及正當性、必要性缺乏必要標準或管理要求,也使得各類APP亂象持續上演。
而這些問題,一方面,亟待相關部門加快監管政策或法律制定,加強對各類APP應用的規范和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各類APP廠商加強自律,參照相應要求,或以更高的要求不斷改善用戶體驗,讓用戶更加放心的使用各類新應用或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