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與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司法部的“斗爭”還在升級。
美國時間2月19日,司法部稱蘋果公司發表公開信、拒絕協助其破案是“營銷策略”(marketing strategy)。本周一,蘋果官網再以問答形式公開回應稱,“絕對不是”。
蘋果的支持者與反對者陣營涇渭分明。司法部及FBI立場獲得了諸多政府派人士支持——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特朗普在接受福克斯新聞采訪時稱,“蘋果以為自己是誰?”;白宮新聞發言人喬希·歐內斯特(Josh Earnest)也在2月17日表示對司法部和FBI“全力支持”。
蘋果則獲得了諸多科技企業的支持。谷歌首席執行長桑達爾·皮查伊(Sundar Pichai)17日在推特上發文稱,強迫公司為入侵用戶設備提供便利將有損用戶隱私。甚至久未露面的美國前中央情報局特工斯諾登也在推特發文稱,此次事件是“十年來最為重要的科技事件”。
蘋果與司法部、FBI的矛盾公開,源于美國地方法院的一紙判令。
2月16日,加州地區法院法官謝里·皮姆(Sheri Pym)批準了司法部和FBI提出的請求,要求蘋果幫助解鎖賽義德·里茲萬·法魯克(Syed Rizwan Farook)使用過的一部iPhone 5C手機。此外,法院的判令還包括蘋果公司研發一款可以破解蘋果手機的軟件。2015年12月2日,加利福尼亞州圣貝納迪諾發生了一起槍擊案,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傷。賽義德·里茲萬·法魯克是槍擊案嫌疑人。
蘋果公司CEO庫克在16日的公開信中稱,蘋果遵守了有效的搜查令和傳票,已經盡力協助FBI并向其提供了其所擁有的犯罪嫌疑人個人數據。但現在FBI希望蘋果研發一個新的降低了安全級別的操作系統,換句話說,為IOS系統預留一個“后門”。“政府說這個工具只在一部手機上應用一次。但這項技術一旦創建,就可以在任意手機上多次使用。它就像一把萬能的鑰匙,能夠打開商店、銀行或你的家。”庫克說。
蘋果的“抗辯”
蘋果公司不接受法院的判令。在兩次公開信中,蘋果主要談到了三點理由:破解嫌犯手機的技術問題;判決沒有適當法律授權;公民信息安全需要保護,即個體自由不容侵犯。
蘋果在聲明中提到的“加密系統”最先是在iOS 8系統中應用。蘋果公司此前在聲明中就曾表示,一旦客戶開啟這一功能,即使是蘋果公司也不可能訪問iPhone及iPad用戶加密的數據信息。“因為我們相信,你的信息數據與蘋果公司無關。”至于全新的操作系統,蘋果可以開發,但基于后兩點理由,蘋果表示拒絕。
蘋果質疑的第二點,是謝里·皮姆(Sheri Pym)法官所引用的《全令法案》(All Writs Act)。“沒有通過國會立法,FBI通過1789年的《全令法案》擴張了權力。政府如果通過《全令法案》降低了蘋果手機的安全級別,她就掌握了獲取任何人設備信息的權力。”庫克在公開信中說。
《全令法案》源自《1789年司法條例》,其現代法律形式于1911年通過,其后經歷過幾次修正。《全令法案》主要有兩項內容:第一,最高法院和所有根據國會法案建立的法庭可以簽發需要或恰當的法令,以幫助個別領域的管轄以及法律原則合適的應用;第二,有管轄權的法院法官可以簽發替代法令或暫行規則。
似乎沒人料到,這部200多歲的古老法案竟成為現代科技企業的“心頭之患”。2012年,科羅拉多州的一名聯邦法官依據《全令法案》下令要求被告解開其所使用筆記本的密碼。2014年10月31日,紐約南部地區的聯邦檢察辦公室依據《全令法案》強令一家智能手機制造商為一部智能手機解鎖。政府認為,該部手機跟一起信用卡欺詐案有關。
《全令法案》被頻頻引用,是因為美國國會尚未通過法律授權政府獲得電子設備中的數據。2010年秋天,奧巴馬政府開始推動科技企業須向政府提供未加密信息的相關立法。FBI的律師、司法部、商務部共同參與了法律的起草。草案提出,網絡信息企業需要同樣適用電話通信企業的行業規范。后者在克林頓政府時期被迫建立了可供政府監聽的信息網絡。但是政府是否有權力要求科技企業研發軟件以解碼加密信息,草案還未涉及。法律起草者認為,聯邦法律需要為上述權力規定清晰的界限。2013年,“斯諾登事件”爆出了美國政府的大規模監聽丑聞。奧巴馬政府隨即中斷了上述立法。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蘋果與FBI 的爭議或許會推動奧巴馬政府再次重啟立法。
蘋果最后的抗辯理由,是最打動美國人的字眼——“自由”。“我們擔心的是這項要求,會最終破壞政府宣稱她保護的自由。”庫克寫道,“政府獲得了解鎖特定手機的軟件,就可以解開任何一部手機。”肆意擴張的權力,是對自由最大的威脅。正是秉承保護自由的理念,蘋果才敢與美國政府公然對抗并號召全社會發起一場討論。“9·11事件”后,以反恐之名,美國國家安全機構的權力日趨強勢。面對接二連三的槍擊恐怖事件,美國公眾也在“自由”與“安全”之間搖擺不定。
加州地方法院為蘋果留了5天的上訴期。如無意外,蘋果公司將把這場“斗爭”進行到底。最高法院將會如何平衡,仍未可知。
誰享有信息控制權?
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岳林認為,蘋果與政府的對抗本質是雙方對個人數據、信息控制權的爭奪。此前,對于“信息”或者“數據”是否可以當作隱私內容來保護學術界尚有爭議。現在,隱私的范圍不再限于信息的破解、傳遞,而是整個社會數據系統,包括技術、行業模式的結構性變更。
“現在政府與企業都在爭奪公民個人的信息控制權。但蘋果把這個矛盾裱糊成政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矛盾。其實隱私問題不能光講‘私’,或者把公私對立起來。沒有公,也就沒有私。無論政府還是企業,要想保護個人數據,都要有公民參與。何況蘋果自身也有安全漏洞,例如‘icloud門’事件。”岳林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阿里巴巴創始馬云曾在多個公開場合表示,“數據時代”即將到來。“數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究竟誰有權享有數據信息控制權似乎沒有明確答案。岳林認為,就美國而言,政府或企業都可以。“關鍵是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否則公民個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護。”
調研了多家國內外互聯網企業后,北京大學知識產權法博士黃菁茹認為,中國對于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需求比美國更迫切。“互聯網企業及手機廠商能夠收集到大量的用戶個人信息。這些企業收集的信息如何使用?是否進行了去識別化?是否出售給第三方?是否取得了用戶授權?這些細節問題歐盟都有非常嚴格的法律規定,美國也有法律,但中國還沒有相關立法。”
岳林和黃菁茹均表示,目前相關立法部門正在積極推動《電子商務法》和《網絡安全法》,但法律還應對獲取公民數據的主體、權限、監督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此外,中國憲法和民法通則中并沒有設立“隱私權”。“在上位法沒有隱私權的情況下,如何理順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邏輯和結構,依舊是立法部門需要考量的實際問題。”黃菁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