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保護,起著非常重要的模范表率作用。
“政府部門作為權威部門,對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與保護,對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的完善,毫無疑問起著非常重要的模范表率作用。”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吳沈括11月10日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相較于一般性的企業,政府獲取公民信息的內容更加具有價值性,“政府主體所掌握的公民的基本信息,一般屬于公民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核心信息。”
此前,澎湃新聞連續報道了安徽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存在泄露居民個人信息的情況。遭到泄露的信息包括居民姓名、聯系電話、完整身份證號碼甚至個人病情等。
這一情況已迅速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11月9日,安徽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迅速開展涉及個人隱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臺(網)迅速開展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排查工作。
截至10日,包括銅陵、亳州、淮北等在內的安徽省多地市已通報具體開展相關工作的情況。
吳沈括指出,政府在收集、使用以及公開公民基本信息的過程中,如果可以掌握好相應的尺度,對個人信息的泄露以及濫用行為“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堵堅實的防護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吳沈括解釋稱,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界定主要應當把握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應以公民的基本權利作為基礎。“個人信息之所以被保護,同時之所以在大數據時代被加以重視,所反映的就是個人信息的所具有的公民人格尊嚴的特征。”
“政府的信息公開一般是指政府主體在為了保障公共利益等的情況下,公開其與處理政務相關或在此過程中收集的一些公民的基本信息。政府的信息公開的前提,一是為了公共利益,二是信息的來源方式。”
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開與公民個人隱私權之間的平衡?
吳沈括表示,在一些情況下,政府的信息公開會與公民的個人隱私保護發生沖突。“但這并不代表,只要是個人隱私,無論是誰,無論什么情況,無論是何種處境,都不能被公開披露。在為了公共利益的保護的情形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披露實質是對整個社會以及整個法治體系負責,并不是對公民的隱私權的侵犯。”
但他同時指出,政府也需要進行一定的自我限制。“公開的主體、方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必要,都是需要在執行過程中加以規范和限制的。”
因此他建議,政府在處理信息公開事項時,應嚴格要求相關部門,在各個環節遵循合理、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明確地界定相關信息的公開范圍,公開方式以及所依據的相關規范。同時,要盡量限制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建立相應的審查制度,完備相關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