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未來跟帖評論需要實行實名制且先審后發,并特別強調了加強彈幕管理。該規定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規定一出,頓時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討論,為凈化網絡環境拍手叫好的同時,也產生了對言論自由和信息保護的擔憂。
“實名制”實則是權利保障
近年來,“實名制”已經不再是新鮮詞,且逐步深入人們的生活。實名制購票,實名制微博注冊,手機號碼實名制登記,網絡直播平臺實名制等等,“實名制”亦然成為了規范網絡行為,謹防違法事件,倒逼理性言論,凈化網絡環境的有效治理手段。
哪些網絡發言納入管理?該規定第二條明確,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方式,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均納入管理范圍。
“實名制”是否侵犯網民隱私權?有的網友認為,向互聯網站、應用程序、互動傳播平臺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個人真實身份信息,屬于泄露了個人隱私,網絡發言內容也失去了隱秘性,似乎隱私權受到了限制。然而,所謂隱私權,是指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規定》第五條明確了“后臺實名,前臺自愿”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身份信息僅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公開,還是在哪個網絡平臺上公開,公開多少,網民享有決定權。《網絡安全法》第四十條至四十五條,對網絡運營者對用戶信息保護責任和應當采取的措施等均予以明確規定。針對網民用戶信息保護,《規定》僅作原則性規定,未予以明確的內容,仍然適用上位法即《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至于網絡發言內容,本身就屬于網友決定公開的內容,即使發言內容與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一一對應了,仍然屬于公開范圍,不屬于個人隱私范疇。
規定能否保障網民的言論自由?有的網友認為,《規定》中第五條的“先審后發”制度,可能導致發言內容受限,言論似乎不那么自由了。然而,言論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與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言論自由限制是指基于權利不能濫用原則,言論自由同時不能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這也是審查的標準。可以看出,“先審后發”制度并沒有限縮網絡發言的合法性范圍,而是盡可能地降低傳播網絡謠言、散布污言穢語、發布違法違規信息等不良影響,減少網絡暴力和網絡侵權事件的發生。毋庸置疑的是,“實名制”和“先審后發”的制度,可能會降低網絡發言的積極性和隨意性,但不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此外,《規定》第七條首次對于刪帖和網絡水軍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據了解,目前,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減少特定企業的負面輿論,刻意降低涉及該企業負面消息的推送頻次,甚至是武斷刪除負面跟帖,置頂有利評論,侵犯網民言論自由,嚴重干擾輿論,誤導公眾。此《規定》的出臺,有效遏制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于錯誤價值取向,采取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行為,讓網絡言論更加自由。
“彈幕”治理力度空前
相比較于發帖、回復、留言等而言,“彈幕”實名制是此次《規定》引發熱議的焦點之一。《規定》公布之前的幾年時間內,很多客戶端、貼吧、網站等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對發帖、回復、留言等網絡發言行為進行了用戶注冊、手機號碼驗證或者實名認證的要求。隨著手機號碼實名登記的推行,手機號碼網絡用戶注冊實則也是變相的實名制。
“彈幕”起源于Acfun(以下稱A站,2008年開發出了彈幕播放器)和2009年的嗶哩嗶哩(以下稱B站,目前國內最大的二次元愛好者聚集地)。直至2014年,主流網站開始增加彈幕功能后,迅猛發展,至今已經成為了主流視頻網站的標配,甚至淘寶雙二十都應用了彈幕。
根據內容類型,彈幕分為實用型彈幕和參與型彈幕。實用型彈幕是視頻內容的良好補充和重要組成部分,是漲知識的快捷工具。據有關資料整理,實用型彈幕包括字幕菌、科普帝、資源帝、高能預警等等。相比較而言,參與型彈幕才是彈幕的絕大多數組成部分,其內容則更具發散性、隨意性、花樣性。參與型彈幕分為吐槽、惡搞、空耳、刷屏等。
隨著彈幕的廣泛發展,許多劇透、罵戰、秀下限甚至涉嫌黃賭毒等等有害彈幕愈演愈烈。然而,囿于彈幕的即時性,彈幕違法行為的治理存在監控難、取證難、有害影響認定難等問題。彈幕內容的隨意性、分散性,也增加的權利人的知悉難度和維權難度。故《規定》要求彈幕提供靜態文本的必要性凸顯。
彈幕治理的法律風險?一是內容審查難。諸如AB站等彈幕視頻網站,用戶多為90后、00后,語言高度網絡化,思維高度跳躍性,不斷更新的表達方式給審查帶來了難度。二是侵權風險擴大。靜態文本彈幕相比較于動態版彈幕,具有方便瀏覽、檢索、記錄等特點,對于不當言論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損害后果,似乎比動態彈幕范圍更大、持續時間更長。三是平臺責任較大。《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出的審核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以及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信息責任,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技術和人員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平臺對網絡違法行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除非能夠自證盡到了足夠的義務。
健全“實名制”配套機制保障網絡安全
網絡“實名制”的作用發揮需要建立健全的配套保障機制。一是完善信息安全保護制度,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民提供的個人身份信息的真實驗證、安全保存、有序管理和限制使用等,都需要完備的技術開發和人員培訓。通過與相關部門管理信息系統的智能共享,實現網民“實名制”注冊的真實性,避免虛假信息注冊。建立平臺內部信息系統分級管理責任機制,實行轉崗保密性管理,對信息庫實行多人多密同時管理的加密,以技術加密防止爬蟲技術竊取網民個人信息并非法公開。二是加強技術開發和技術保障,加強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以人工智能系統逐步代替人工審查及巡查,提供內容審查的準確性、全面性,變事后處置為事前預警為主。三是逐步建立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相關職能部門的銜接快速響應機制,對于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做到發現、調查、處理一體化快速應急銜接機制,通過嚴格執法,增強《規定》的執行力,促進互聯網“實名制”落地生根,凈化網民網絡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