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公布《美國自由法案》草案,重新授權《外國情報監視法》(FISA)第702條,第702條允許美國調查人員搜集特定外國目標的通信。
雖然草案要求FBI在搜查數據庫之前須具備合法的國家安全目的,并根據合理的理由獲得法院命令,以查看搜獲通信的內容。但是,該法案仍能讓美國執法機構有權查看NSA搜獲的美國公民數據,特工只需借助監督權就能搜查美國公民的元數據。
NSA和FBI搜獲美國公民私人信息“合法化”該法案與FISA的意圖相去甚遠,FISA針對的對象是“外國”,而這項法案會將決定NSA和FBI在第702條體現的存疑詮釋合法化:根據FISA收集的信息無需進一步授權便能查看美國公民的信息——許多人聲稱這違反了《第四修正案》針對不合理搜查的規定。
這種法律思路有助于安全機構在執行其它非法監視行動之后提出這樣的說辭:無傷大雅的元數據無需法律保護,而許多公民自由和隱私組織極力反對這種說法。
這份草案列出的“保障措施”與其它監視計劃的措施類似:監控機構必須保存查詢記錄,并提交國會監督,國家情報總監(簡稱DNI)一年必須向國會報告兩次通信收集涉及的美國公民數量,以及確定美國公民身份的請求數量。
該草案幾乎沒有迫使國家情報總監向國會報告的意向,這對監視機構的問責或透明度產生連帶影響。
目前這些情況已導致國家情報總監要么向國會撒謊,或要么轉移話題,答非所問。
《美國自由法案》實際上是通過報告和文件制造錯覺的法律,然而背地里卻會悄悄實施監視計劃——保持安全機構與國會議員之間的杠桿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