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通信行業已普遍實行實名制,與其他部門協力打擊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發送垃圾短信、散布有害信息等行為。但與此同時,通信企業的客戶信息保護問題又顯得非常突出。通信業務經營者要采取一系列嚴格的保密措施,加強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保護,在用戶身份信息發生泄露、毀損、丟失時,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手機在現代人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但手機的廣泛使用也存在一定隱患,例如用戶個人隱私及手機內部信息的泄露、遺失、被竊取、被盜等,已成為一個社會性問題。實行實名制,似乎這一問題就迎刃而解了,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實名制雖然保護了用戶對手機號碼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減少了垃圾信息和詐騙電話對用戶的騷擾,但也可能會加大個人信息被泄露和濫用的風險。如何具體落實國家有關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是通信企業要考慮和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首先,嚴格落實責任。全體員工均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落實保密責任,嚴守職業道德。同時,嚴格執行《客戶信息保密規定》等制度要求,對客戶個人通信信息的建立、存儲、維護、應用和管理做到依法合規、安全保密。
其次,強化安全保密觀念教育。除了在客戶信息外露的載體上進行信息加密之外,還要重點防范企業“內鬼”。組織員工認真學習相關文件規定,使廣大員工充分認識到客戶信息保護的重要性,進一步認識客戶信息泄露和濫用帶來的法律后果,認識到篡改、違法使用、出售客戶信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形成維護客戶信息安全的自覺性,提高發現和防范信息系統漏洞與缺陷的敏銳度。
再次,健全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制定客戶信息保護措施和客戶信息管理的原則,落實各部門、各崗位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客戶信息管理的權限管理,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辦法》《企業秘密保護辦法》等文件規定,切實防止信息泄露或濫用事件的發生。
最后,訴諸法律措施打擊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總而言之,實名制向通信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信企業首先應肩負起社會責任,堅決摒棄“經濟效益至上”的經營觀,以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為第一要務,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上舍得投入成本。在制度建設上,企業應將保護用戶個人信息作為員工入職及職業操守的“第一課”,同時,嚴厲查處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員工,情節嚴重時可將其辭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