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服務器提供商被訴侵權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原告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據報道,在該案中,阿里云公司因提供的服務器被他人用來運營涉嫌侵權游戲,在接到原告投訴通知后,阿里未采取適當措施,被一審法院認定構成侵權。
該案不僅是一場兩家公司之間有關侵權責任的訴爭,更是提出了網絡信息時代一個新問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權利人聲稱權利受到侵害,要求平臺對相關信息內容進行審查和披露時,服務商是否應該選擇優先保護用戶信息?在網絡安全法剛剛實施,國家進一步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背景下,如何平衡保護用戶信息和打擊網絡侵權行為的關系擺在我們面前。
從公布的案情來看,原告樂動卓越公司曾致函阿里云,稱有人租用阿里云服務器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阿里云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并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而阿里云堅持認為,法律并未賦予其擅自讀取服務器租用人存儲于服務器數據信息的權利,未經用戶或法律授權,阿里云不能讀取用戶信息,無法確認用戶在云服務器上運行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對于企業如何準確認定被侵權人的身份和所述事實的真實性并未作出規定。就基本邏輯而言,對于侵權事實,相關權利人應當提供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的身份文件才能向企業主張上述權利。否則,網絡服務提供商就會陷入兩難境地,要么違反侵權責任法,要么違反網絡安全法的規定。
在互聯網時代,對用戶數據的保護是基本底線,若用戶的行為涉嫌違法,應在執法部門的要求下進行數據審核。企業自身不能隨意審查用戶信息,否則就無用戶的隱私和信息安全可言。去年,蘋果公司也曾出現過類似的選擇困難。警方在一起槍擊案件現場找到了一部兇手的iPhone,但因設有密碼無法破解,FBI找到蘋果公司要求其解鎖,蘋果認為這種行為侵犯了用戶隱私,拒絕解鎖。最終,警方只能另尋他途。如果企業面對的并非國家執法部門,而是自報身份的被侵權人,由于無法核實原告身份和所謂侵權事實的真偽,就更沒有權利違法提供原告要求的客戶數據。
雖然一審法院認定阿里云承擔責任,但是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賦予企業認定權利人身份以及事先審查服務器中存儲內容是否侵權的權利。在專業的行政調查和司法處理中,權利糾紛的認定、侵權責任的判定尚且需要漫長的周期和復雜的舉證、質證環節,要求企業在短時間內做出侵權行為的認定并不現實。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作為企業在服務器用戶注冊時,應當盡到事前提醒的注意義務,即應當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要求用戶承諾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內容。但沒有規定商業公司對權利人身份核實和認定侵權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試想,如果服務商一旦接到任意第三方投訴,就必須刪除或提供被投訴用戶的信息,如此恐怕會引發更多的糾紛和隱患,從而導致更加嚴重的后果。某種意義而言,網絡服務商好比酒店的管理者,管理者不能接到他人投訴說客人是“非法之徒”,就把客人的信息提供出來,或是把客人趕出房間。管理者只能根據國家權力機構經法定程序認定后,按照相關要求再做出相應處理。
最后,要強調的是,雖然存在打擊侵權和公民信息保護的兩難,但網絡服務也不是知識產權侵權的“避風港”,對于網絡侵權行為的防范和查禁,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工作機制,做到既能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又有效打擊網絡侵權行為,保護原著作權人的利益。這就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積極主動執法,及時認定、查處侵權違法行為,不能將相關審查和處理責任甩給企業。(作者為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