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正式施行,這在網絡安全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不僅從法律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在網絡空間的利益,有效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和安全,而且還有利于信息技術的應用及發揮互聯網的巨大潛力。
首部網絡安全法
助建和諧網絡環境
《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網絡安全的專門性綜合性立法,它使未來網絡安全有法可依,網絡空間在法律框架下將營造出更加良好和諧的環境。
《網絡安全法》全文共7章79條,包括總則、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法律責任以及附則。除法律責任及附則外,根據不同的對象,可將各條款分為六大類:國家責任與義務,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職責劃分,網絡運營者責任與義務,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責任與義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相關條款,以及其他。
《網絡安全法》有六個突出亮點,第一,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絡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為網民撐起
三大“保護傘”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
法律明確,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這為我們的未成年人上網安全,提供了法律保護。
法律提到,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微信公眾號未經允許禁發新聞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今日正式實行,新規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并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五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規定中,第十五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注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并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微信公眾號發布和轉載新聞的功能受到限制,轉載新聞時必須提前驗證新聞的真實性并注明來源,以減少虛假信息的出現,避免內容傳播過程中被扭曲,更能防止謠言蔓延的情況發生。
網絡實名制要對自己說的話負責
國家統計局今年2月28日在官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6年我國互聯網上網人數7.31億人,其中手機上網人數6.95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到53.2%,其中農村地區互聯網普及率達到33.1%。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發布,使得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網時代到來,網絡安全也不再是兒戲,不管是新聞媒體和公眾號發布、轉載信息,還是廣大網友的留言評論都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了。
規定第十三條中“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服務,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規定中的第二十四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