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人們經常遇到此類情況:買房時留下電話號碼,此后就不斷接到房產中介、裝修公司的電話。類似這樣的電話騷擾和電信詐騙,令人不堪其擾。
“今后非法買賣、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將受到法律懲處。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省委黨校法學部副教授李昌鳳說,“近年來,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類違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聯網上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泛濫。《民法總則》中加入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規定,體現了現代社會生活的需要,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筑牢了‘保護墻’。”
李昌鳳表示,這一規定豐富了我國民事權利體系,表明我國民事基本法正式將個人信息權確認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個人信息權的稱謂有了法律上的依據。其次,強化了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以及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此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條文局限于一些行政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由于民事立法保護的缺漏,被害人無法單獨尋求民事賠償。《民法總則》這一明確規定,使追究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者的民事責任有了法律依據。
李昌鳳認為,從源頭治理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既依賴于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也依賴于多部門的聯動與配合,急需對現有的法律法規加以完善、細化,明確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的主體、歸責原則、責任形式、賠償范圍和標準等方面的法律規定。此外,還需要加快推動個人信息保護專門立法,加強基本法律和配套規則的協同效應,盡快將個人信息保護全面納入法制框架。同時,需要嚴格政府監管,從保障信息主體權益和強調機構責任出發,統一監管要求和處罰標準,從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