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審議,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修改稿在總則中增加了“信息安全和信息保護”的規定,明確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安全受法律保護。
保障信息安全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關注。一審中有意見提出,對自然人和企業信用信息的保護,應當體現在信息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的全過程,建議條例對自然人和企業信用信息共同適用的規則作出明確規定。還有的代表認為,今年在全國人代會會議上通過的《民法總則》,對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做了新的規定,建議在條例中予以落實。
對此法制委員會認為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各類民事主體的信用信息,都必須遵循合法、客觀、必要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安全。
二審時草案修改稿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定:“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必要原則,確保信用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同時在草案有關“個人隱私”的規定后增加表述“和其他個人信息”體現對包括個人隱私在內的各類個人信息的保護。
針對有委員提出的條例能適度區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和企業信息不同的法律保護規則的建議,法制委員會認為法律對自然人和企業這兩類主體信息的收集原則和保護程度也有差異。《民法總則》 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也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為此,草案第十五條增加一款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企業的有關信息。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主動公示自身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向社會公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查詢、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也是《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有的委員和有的方面提出,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對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十分重要,但是對守信主體的激勵要注意防止“法外施恩”,對失信主體的懲戒要注意防止“二次處罰”。法制委員會認為,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應當在法制框架下積極推進,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合理平衡信息主體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