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方都市報》記者只花了700元,就買到了同事包括開房記錄、名下資產、乘坐航班記錄、網吧上網記錄、手機實時定位、手機通話記錄的個人信息。這樣的個人信息查詢服務可謂“無所不能”,讓每個人都成了“透明人”。更可怕的是,憑個人的力量查不出信息泄露發生在哪個環節,甚至不知道該向誰求助。
如果說媒體記者“以身試法”,700元買來同事的全套信息,是對當前個人信息泄露狀況的極端展現的話,那么在平時,信息泄露是很多人的日常經驗。我們不得而知,為了快遞、出行、買房、就醫所登記的個人信息,到底會經歷怎樣的“奇幻漂流”,但無時不刻的“騷擾”電話顯示個人信息被他人不合法的利用遠超想象。每個人身處于某種信息裸奔之中,因此變得麻木。
這種“麻木”表現在治理層面,則是信息保護“破窗效應”的進一步放大。南都記者曾向警方求助,警方也難以給出直接的解決方案——治理個人信息販賣的薄弱可見一斑。除了個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惡性案例,如“徐玉玉事件”,多數時候個人信息保護處于一種低效的窘境。如南都報道所示,個人信息販賣平臺并不隱秘,但相關部門就是拿它沒辦法,這里面到底有多少無奈,又有多少治理滯后?
互聯網嵌入社會生活已越來越深,個人信息難免在網上留下痕跡。大數據改變了生活,也讓每個人暴露在更大的信息泄露風險中。發達國家在信息社會勃興前,一般都經歷了立法保護個人信息的過程。中國的特殊性在于互聯網大潮來得更快,加上隱私權的概念普及遲緩,信息保護的步伐遠遠落后于互聯網普及進度,因此應該奮起直追,盡快補齊短板。
個人信息保護的缺失對整個社會的信息化進程,同樣帶來了諸多隱患。全國人大代表、南京郵電大學校長楊震在談及國家應盡早啟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時就提出,如果沒有隱私保護,人們可能就不愿意上網,也不愿意推動“互聯網+”進入各行各業,這對于國家推動“互聯網+”戰略不利。就此而言,避免信息保護的“裸奔”理應成為實施“互聯網+”的基礎。
當前首要的是盡快推動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進程。2003年,我國就開始起草《個人信息安全法》,2005年提交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意見稿,但11年過去了,這部法律的制定并沒有更多實質推進。當前個人信息保護形勢更趨嚴峻,立法理當有緊迫感。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之前,對信息保護也不能束手無策。當前諸多法律都有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激發個人信息保護的執法活力、剔除維權障礙,同樣不容忽視。除此之外,還有必要樹立和強化信息收集與保護的對等原則。無論是政府公共部門,還是商業機構,都有義務向社會公開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和保護方式。
互聯網的發展水平代表了一種硬實力,建立與信息收集規模和覆蓋面相匹配的信息保護系統,可以說是一種不可或缺的軟實力。互聯網社會再昌盛,缺乏個人信息保護,也必定難以走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