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支振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副主編)
日前,歷時兩年、經過三次審議的《網絡安全法》高票通過,并將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網絡安全領域的第一部和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將搭建起網絡安全、產業發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治大廈的基礎平臺,并成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公民網絡權益的利矛重盾。
中國是互聯網大國,截至2016年6月,網民規模達7.1億。2015年,中國電子商務規模占全球39.5%,預計2018年占比將超過一半。但中國還不是網絡強國,而且是遭受互聯網攻擊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政府、金融機構和基礎電信企業是主要攻擊對象。2015年發生的網絡安全事件超過12萬起。近一年,網民個人因為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總體經濟損失約915億元。
作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一個重要環節,基于清晰的問題導向,《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規則,強調網絡產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運營者的安全義務。這為加快構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體系,增強全方位全天候網絡安全態勢的感知能力,實現以安全保發展,以發展促安全,為國家和全體公民提供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禍生不德,福有慎機。”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應用促進技術創新、經濟發展的同時,侵害個人隱私、侵犯知識產權、網絡犯罪等時有發生,世界范圍內網絡攻擊、網絡恐怖主義活動等成為全球公害。而互聯網關鍵基礎設施、CPU、操作系統等核心技術及大部分重要軟件與應用都掌握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手中,使得信息鴻溝在不同國家間越來越大,眾多第三世界國家因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門”而受制于人。
安全與發展、自由與秩序、自主與操縱,始終是互聯網發展的主題。中國互聯網企業在國外遭受不公平待遇,而在我國網絡安全法起草中,在中國享受了多年“超國民待遇”的一些跨國企業卻發起抗議,將正常網絡安全規范視為貿易壁壘。歐美發布新的“隱私盾協議”,允許加入協議的企業自由傳輸數據,但中國被排斥在外,中國數據可以向外流通到歐美,但在歐美經營的中國企業數據卻不能傳回中國。所以,《網絡安全法》專門做了加強國際交流,“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的規定。
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曾提出過顛覆性的“創造性破壞理論”。充滿創造與破壞、機遇與風險、創意與挑戰的互聯網,重新塑造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與物之間的生產關系,正是這種充滿否定之否定張力現象的辯證體現。“流長則難竭,柢深則難朽。”網絡的本質在于互聯,信息的價值在于互通。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基礎;不能以絕對安全而遏制發展,不能以絕對掌控而排斥交流。“浩渺行無極,揚帆但信風。”《網絡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必將通過厚植互聯網發展的法治土壤,促進網信事業的繁榮,讓互聯網更好地造福社會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