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又是美國大選又是“雙十一”,有件大事差點被你錯過。
這事有多大?一部法律通過了!正在敲著鍵盤、劃著手機、盯著屏幕的你,對,長安君說的就是你,這部法律你不可不知——它的名字叫《網絡安全法》。
光聽名字,就知道它是做什么的了:旨在保護網絡時代的國家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它有必要嗎?它太必要了!
先看看咱們的網絡安全環境:據美聯社報道,前任中國國新辦主任蔡名照曾在一次國際會議上披露,中國是遭受網絡犯罪攻擊最嚴重的一個國家。僅2013年1月至8月,就有超過2萬中國網站遭到黑客攻擊,800多萬服務器受到境外的僵尸和木馬程序控制。2014年,大約2.4億的中國消費者,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經濟損失高達7000億元人民幣。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一些境內外黑客組織發動的互聯網攻擊行動,至少影響我國境內超過萬臺電腦。
在這樣的環境下,《網絡安全法》應運而生。
經過兩年多的討論和全社會征求意見后,2016年11月7日,該法終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高票通過。這部法律,宣誓了國家網絡主權,建立了網絡安全基本規則,形成了數據信息流動規則,厘清了安全與發展的界限,衍生了數據權等新型人格權。無疑,這是一部面向網絡時代的“安全傘”,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國家安全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
但是,有些人“不高興”了。其實,他們一直“不高興”。比如,一些在華外企。
就在今年8月,在《網絡安全法》呼之欲出的當口,美國商會等46家來自美洲、歐洲、亞洲和大洋洲等地區的國際企業團體聯名致函,認為該法增加了貿易壁壘,強烈要求依據國際貿易法規修正新網絡安全法。據說,這次抗議,可是近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
有《網絡安全法》,中國就不開放了?對此指責,長安君的第一反應是:又是套路。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互聯網的本質是“互聯互通”、“共享共治”。中國改革開放數十年,“開放”這一戰略國策從沒變過。未來的互聯網產業革命,更讓整個世界變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世界村,任何國家和社會,都不能在互聯互通的大背景下分離。個別外企簡單地認為,中國建立一套互聯網安全規則,就是放棄“開放”,這邏輯不是真的傻白甜,就是別有用心,你相信哪個?
說到底,同任何事情一樣,互聯網的開放性與安全性也是一個硬幣的兩面。“網絡技術越是發展,就越需要安全保障,新舊產業越是融合,就越需要安全意識。”
對小伙伴而言,網絡安全,是實實在在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國家亦然:比如,《網絡安全法》要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基礎設施強化保護,這關系到國計民生,容不得半點差池,有錯嗎?
還有,一些在華外企如果是傻白甜就算了,裝“白蓮花”是幾個意思呢?
《網絡安全法》不是中國的專利,西方國家早就有了類似條文。比如,在基礎設施保護方面,美國早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正式發布《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的行政令,該國研究報告指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不僅面臨物理上的破壞,還面臨著新型虛擬世界威脅。特別是“911事件”之后的美國政府,在著名的愛國者法案中指出“關鍵基礎設施對美國極為重要,其失效或破壞都會造成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衛生安全中的一種或幾種負面影響”。隨后,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所發布了《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框架》,從大數據、情報、應用隔離、物聯網安全、軟件安全定義等多層次,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相對美國政府而言,我國已經“慢”了一步,此次《網絡安全法》適時彌補了空白。所以,你說我們不開放,我們還說這是“與國際接軌”呢!
(圖:美國商會主席Tom Donohue)
話又說回來,美國的那些法案已經實施多年,包括歐美在內的外企都是知曉并嚴格遵守的,那么,為何到了中國出臺《網絡安全法》的時候,就事情一大堆呢?
首先,一些在華外企對我國《網絡安全法》相關規定,存在一定誤讀。它本質是安全法,是倡導通過建立統一的安全標準,保障包括在華外企在內的所有網絡用戶的安全,不是限制競爭法,更不是在設置貿易壁壘。它沒有單純針對外企,做出具體的限制性規定,這種“一視同仁”的法律,何談歧視之說?
其次,個別在華外企不能再“享受”立法空白的紅利了,心里不舒服。大數據時代并非是忽視用戶權益的時代,“大數據”不是侵害用戶信息權的抗辯詞。長期以來,由于中國法律對大數據、個人信息、隱私和隱私權沒有作出具體界限,很多外企利用網絡優勢,肆意侵害我國用戶數據權信息,有的把它們作為商品或知識產權,流轉到境外。個別外企甚至“掛羊頭賣狗肉”,肆意在華竊取信息。《網絡安全法》一出臺,這些人估計懵逼了,個別外企“店大欺人”將成為歷史,這些外企感到“不安”,很正常,繼續“不安”去吧。
最后,一些在華外企的不安,也源自長期以來的傲慢心態。開放經濟不是“隨便經濟”,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國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國民和安全而進行的立法活動,不應成為被他人指責的理由。
幾年前,當歐盟法院對谷歌做出“被遺忘權”判決時,美國國內各大媒體也都報道說,不要將這個判決“當做一回事”,然而,判決就是判決,谷歌隨后改變的隱私政策,也逐漸適應了這一判決要旨。雖然,這讓谷歌承受了一定的人力成本,不過,對保護歐盟個人的信息權利,卻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理,《網絡安全法》剛剛出臺,一些在華外企的不理解和不安,與當年的“安全港”協議、歐盟判例影響類似,都需要外企自己去理解、去調整。
一個時代結束了,新的時代正在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