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報告、賬戶明細、卡號密碼等,本是個人的隱私。但是,湖南一銀行支行行長,卻出售自己的查詢賬號給中間商,再由中間商將賬號賣給有銀行關系的“出單渠道”團伙,再由另外一家銀行的員工進入內網系統,大肆竊取個人信息。(10月17日《成都商報》)
在信息大數據時代,擁有數據就意味著擁有商機,個人信息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正是不法分子鋌而走險販賣個人信息的驅動力,巨大經濟利益也催生了個人信息安全的系統性風險。俗話說,日防夜防,家賊難防。銀行支行的行長不但不努力保護好儲戶的信息,還通過出售自己的賬號牟利,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完全是咎由自取。當個人信息可以作為“商品”被出售時,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從房產中介、銀行、保險、醫院,到網站、電信等部門,可以說是“泄密”行為無所不在,嚴重干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
現實情況是,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文,散見于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保護范圍有限。為有效遏制竊取、泄露、買賣個人信息等突出問題,日前中央政法委要求結合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條例》,加大信息源頭保護力度,完善公安、教育、醫療、金融等重點行業信息安全保護體系。對合法掌握個人信息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特別是輔助人員,要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對買賣個人信息和企業商業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要依法打擊;對監守自盜的內部人員,要依法嚴懲;對泄漏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行長出賣賬號案件,倒逼信息保護的法律及時跟進,通過建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制度,合理使用規范和防范機制,對“內鬼”們出賣信息嚴厲懲罰和賠償機制,設置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補齊信息安全短板,為個人信息上一道“安全鎖”,形成讓“內鬼”現原形、伸手必被捉的信息安全防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