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網絡安全法草案,擬通過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從業禁止等懲戒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懲戒力度。
二審稿增加規定,對網絡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運營者,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進行約談;對故意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對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草案提出,擬進一步強化網絡運營者的社會責任,明確網絡運營者留存網絡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義務。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或由政府補償
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對野生動物放生進行規范和管理。
近年來,一些地方隨意放生野生動物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危害生態環境。對此,三審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草案提出,因保護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
擬完善對紅會工作的監督機制
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規定,紅十字會要建立經費、物資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
修訂草案提出,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同時,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紅十字會內部的監督治理結構,修訂草案增加條款,明確了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產生和主要職責。
修訂草案還增設法律責任專章,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將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