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近期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指出,網信事業的發展“必須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讓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獲得感”。“以人民為中心”“人民的獲得感”具體到公共治理法治化的語境下,就是如何更好地實現和保障公民權利。因此,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上述講話精神,前提是要理順網絡空間治理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
準確理解“網絡空間公民權利”的內涵外延
首先,“網絡空間公民權利”的依據是憲法和法律。所謂“網絡空間公民權利”,是指公民權利在網絡空間中的行使和實現,并非獨立的、不同的權利范疇。網絡空間的虛擬性是一種事實層面的狀態,并不會在規范層面為公民權利增刪內容或改變規則。權利主體獨自使用互聯網終端的現象亦不能改變網絡空間生活的公共性、社會性本質。因此公民權利在網絡空間行使時要和在現實生活中一樣,在享受法定自由和利益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定的界限和規則。
其次,網絡空間公民權利的外延廣泛,既包括網絡基礎設施普及化、網絡公共服務均等化、網絡應用成本可接受等基礎性權利,也包括利用信息、聯系溝通、生產經營、表達交流、輿論監督等發展性權利。全面認識網絡空間公民權利,對于治理主體來說,在網絡建設、治理上既要統籌兼顧又要循序漸進。應從基礎性建設做起,加快信息化服務普及,降低應用成本。對于使用者來說,應當全面、客觀地看待國家網絡事業的發展和治理的績效,不宜以個體或某一小部分群體的不合理需要來強求改變網絡治理的普遍規則。
充分重視網絡空間特征對公民權利的影響
網絡空間的特殊性會對個體權利、公共秩序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迅捷的信息傳播速度、廣闊的信息接受面,既能在分享信息資源上產生良好效能,也會讓保護個體權利以及維持公共秩序變得相對困難。隱私泄露對個人生活產生顛覆式破壞,數據泄露對消費者權益和公平競爭的損傷,網絡謠言給社會秩序造成巨大損失,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
此外,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匿名性導致原本對等的權利和責任陷入一種“暫時性失衡”,很多情況下在網絡空間的言行較之于在現實空間顯得更為隨意化、非理性和責任感缺位。這種言行無論是作為信息源頭還是作為傳播介質,都給個體權利、社會秩序造成較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