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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刑法修正案(九)》:護航網絡信息安全呈現五大亮點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彭心韞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5-11-11 16:47:17 本文摘自:人民網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互聯網信息安全的諸多規定引發了網民關注。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在網上傳播哪些信息屬犯罪……11日,人民網強國論壇就以上熱點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

一、嚴格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修正案原文】

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有關個人信息安全的修改之一,您怎樣解讀這個修改?

【解讀】

阮齊林:之前的規定中也有對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但是有兩個條件的限制。限制犯罪的主體要求是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醫療、教育、郵電等單位,因為職務上的關系,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或者出售給他人的,構成犯罪。也就是說第一個是身份上的限制,必須是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第二個限制是利用工作、職務便利獲得公民個人信息。

現在把這兩個條件都去掉了,不要求是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任何人都可以;也不要求信息的來源必須是因為工作關系獲取的,任何方式獲取的都可以。簡而言之,任何人通過任何來源獲得的他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都可以構成犯罪。這樣就擴大了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范圍。也就意味著對公民個人信息加強保護,加大了打擊范圍。

二、增加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規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解讀】

阮齊林:這是明確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一條,既可以制裁個人,也可以制裁單位。

網絡服務提供者本身就有凈化網絡、合法利用網絡的義務,而且它也有保障監管的技術手段。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經營額或經濟效益,有意縱容一些利用網絡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比如網絡上出現的各種詐騙、開設賭場、傳播淫穢物品、虛假廣告等,對社會秩序、人身權利造成了很大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關義務的監督十分必要。關于懲治網絡誹謗案的司法解釋中也提到,如果經有關部門制止、警告,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一些帖子該刪不刪的也要追究相關責任。

三、加強了對網絡犯罪的預備行為和幫助行為的打擊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

阮齊林: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正式的罪名是非法利用網絡罪。現在網絡比較普及,在我們生活中越來越重要,因此也就出現了種種利用網絡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包括建立賭博網站、發布詐騙信息、販賣槍支、毒品等,犯罪日益嚴重。為了加強對這方面犯罪的懲治,也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所以直接把這樣設立違法犯罪網站的行為,包括一些預備行為定為違法,便于查處。也就是說,不但建立網站,實際進行銷售的時候就予以查處,有些時候可能實際上有銷售行為,但苦于沒有證據查證,這時僅僅根據他設立的銷售網站,就可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可以防患于未然,加強對于網絡犯罪的防范,又能加強懲處,便于正視犯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正式的罪名是幫助網絡犯罪罪。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卻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過去是以共犯來處理,現在修改為單獨犯罪來處理。這兩個規定的修改本身就體現出刑法的特點:強化對犯罪的預備行為和幫助行為的打擊,把這些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這意味著打擊提前,擴大了打擊的范圍。標準明確后,便于司法實踐操作,也會取得嚴厲懲處的效果。

四、擴大了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定罪范圍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

阮齊林:關于網絡傳播虛假信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有一個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后來在現實中發現,不單是恐怖信息在網絡流傳容易造成混亂,所以,《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規定編造或者在網絡傳播虛假的警情、險情、疫情、災情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都是犯罪行為,這樣就擴大了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定罪范圍。

在此之前,在網絡空間編造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以及在網絡空間造謠滋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在司法解釋中也是當做犯罪處理的,這意味著我國在網絡上傳播虛假信息有以下幾種情況都被定義為犯罪:恐怖信息;虛假的警情、險情、疫情、災情;造謠滋事信息;侮辱誹謗信息;傳播報道不公開審理的信息;傳播極端主義、恐怖主義的信息,這些行為都可以認為是犯罪。網絡的傳播渠道影響非常大,因此對這方面的管控也是日益強化。

五、要注意平衡網絡管控和公民權利保護間的關系

強國論壇:總體的來看,在我國建設網絡強國的新形勢下,您對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網絡犯罪行為的這些規定的評價是什么?

阮齊林:為了更合理地利用網絡,發揮網絡的積極性,避免網絡帶來的負作用,就要加強對有關網絡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予以懲處。這個懲處表現在,一是對犯罪的預備行為和幫助行為獨立規定為犯罪,擴大了懲罰范圍;二是明確標準,以期取得懲治的效果。

強國論壇:對于加強網絡安全維護和管理的具體實施過程,您有哪些建議?

阮齊林:網絡確實為公民表達自己的意見提供了方便,也對人們的文化思想等各方面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我們一方面管控網絡的同時,不要因此而限制了公民正當的自由權利,這是要注意的。

關鍵字: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傳播

本文摘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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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刑法修正案(九)》:護航網絡信息安全呈現五大亮點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彭心韞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5-11-11 16:47:17 本文摘自:人民網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互聯網信息安全的諸多規定引發了網民關注。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在網上傳播哪些信息屬犯罪……11日,人民網強國論壇就以上熱點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

一、嚴格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修正案原文】

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有關個人信息安全的修改之一,您怎樣解讀這個修改?

【解讀】

阮齊林:之前的規定中也有對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但是有兩個條件的限制。限制犯罪的主體要求是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醫療、教育、郵電等單位,因為職務上的關系,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或者出售給他人的,構成犯罪。也就是說第一個是身份上的限制,必須是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第二個限制是利用工作、職務便利獲得公民個人信息。

現在把這兩個條件都去掉了,不要求是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任何人都可以;也不要求信息的來源必須是因為工作關系獲取的,任何方式獲取的都可以。簡而言之,任何人通過任何來源獲得的他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都可以構成犯罪。這樣就擴大了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范圍。也就意味著對公民個人信息加強保護,加大了打擊范圍。

二、增加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規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解讀】

阮齊林:這是明確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一條,既可以制裁個人,也可以制裁單位。

網絡服務提供者本身就有凈化網絡、合法利用網絡的義務,而且它也有保障監管的技術手段。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經營額或經濟效益,有意縱容一些利用網絡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比如網絡上出現的各種詐騙、開設賭場、傳播淫穢物品、虛假廣告等,對社會秩序、人身權利造成了很大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關義務的監督十分必要。關于懲治網絡誹謗案的司法解釋中也提到,如果經有關部門制止、警告,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一些帖子該刪不刪的也要追究相關責任。

三、加強了對網絡犯罪的預備行為和幫助行為的打擊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

阮齊林: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正式的罪名是非法利用網絡罪。現在網絡比較普及,在我們生活中越來越重要,因此也就出現了種種利用網絡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包括建立賭博網站、發布詐騙信息、販賣槍支、毒品等,犯罪日益嚴重。為了加強對這方面犯罪的懲治,也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所以直接把這樣設立違法犯罪網站的行為,包括一些預備行為定為違法,便于查處。也就是說,不但建立網站,實際進行銷售的時候就予以查處,有些時候可能實際上有銷售行為,但苦于沒有證據查證,這時僅僅根據他設立的銷售網站,就可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可以防患于未然,加強對于網絡犯罪的防范,又能加強懲處,便于正視犯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正式的罪名是幫助網絡犯罪罪。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卻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過去是以共犯來處理,現在修改為單獨犯罪來處理。這兩個規定的修改本身就體現出刑法的特點:強化對犯罪的預備行為和幫助行為的打擊,把這些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這意味著打擊提前,擴大了打擊的范圍。標準明確后,便于司法實踐操作,也會取得嚴厲懲處的效果。

四、擴大了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定罪范圍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

阮齊林:關于網絡傳播虛假信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有一個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后來在現實中發現,不單是恐怖信息在網絡流傳容易造成混亂,所以,《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規定編造或者在網絡傳播虛假的警情、險情、疫情、災情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都是犯罪行為,這樣就擴大了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定罪范圍。

在此之前,在網絡空間編造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以及在網絡空間造謠滋事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在司法解釋中也是當做犯罪處理的,這意味著我國在網絡上傳播虛假信息有以下幾種情況都被定義為犯罪:恐怖信息;虛假的警情、險情、疫情、災情;造謠滋事信息;侮辱誹謗信息;傳播報道不公開審理的信息;傳播極端主義、恐怖主義的信息,這些行為都可以認為是犯罪。網絡的傳播渠道影響非常大,因此對這方面的管控也是日益強化。

五、要注意平衡網絡管控和公民權利保護間的關系

強國論壇:總體的來看,在我國建設網絡強國的新形勢下,您對于《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網絡犯罪行為的這些規定的評價是什么?

阮齊林:為了更合理地利用網絡,發揮網絡的積極性,避免網絡帶來的負作用,就要加強對有關網絡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予以懲處。這個懲處表現在,一是對犯罪的預備行為和幫助行為獨立規定為犯罪,擴大了懲罰范圍;二是明確標準,以期取得懲治的效果。

強國論壇:對于加強網絡安全維護和管理的具體實施過程,您有哪些建議?

阮齊林:網絡確實為公民表達自己的意見提供了方便,也對人們的文化思想等各方面的交流提供了便利。我們一方面管控網絡的同時,不要因此而限制了公民正當的自由權利,這是要注意的。

關鍵字: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傳播

本文摘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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