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據大西洋月刊報道,現在,許多美國人正通過使用手機生成一個資料詳細的位置數據庫,里面記載著這些人每天的活動,從公司到醫院、從自己家到朋友家等,而這個數據庫是他們本人看不到、也無法控制的。這種數據被稱為蜂窩基站位置信息(CSLI)。而在不需要法庭授權的情況下,美國的地方、州以及聯邦執法機構都能夠獲得CSLI數據。
換句話說,如果政府想要知道你過去幾年曾經去過哪些地方,他們并不需要向法官證明懷疑你可能從事某項犯罪活動,只需要調用CSLI數據即可。他們的做法違反憲法嗎?從現在來看,還沒有。但是在過去2周中,此舉的批評者們在法庭上取得了首次重大勝利。
值得注意的是,搜集這種位置數據并非罕見或機密行為。AT&T在最近發布的一項年度研究報告中指出,它們2014年共收到64703次CSLI數據查閱請求。僅今年上半年,Verizon公司就收到超過21000次查閱請求。也就是說,在2015年,一家電信運營商每天就會收到超過100次CSLI位置數據查閱請求,許多美國人的生活信息被泄露。
那么運營商是怎樣做到這一點的呢?從技術上來看,在每次電話撥通和掛斷時,電信運營商都會對移動電話通信進行記錄,包括標記該部手機的大致位置,也就是距離最近的信號塔,以及與信號塔的大致位置關系,并且存儲到服務器中。
在過去五年中,CSLI數據的概念外延和定義范圍大大增加。和傳統功能機相比,智能手機與服務器之間的通信、向運營商傳輸位置信息的頻率更加頻繁。當智能手機每次收到推送通知或者是在后臺下載應用的時候,都會發生同樣情況。
現在,美國各級執法部門可以向電信運營商提出請求,查閱該公司某個用戶的數據信息,并且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得到回復。無論是過去一周還是過去七個月的信息,都沒問題。即便是郡縣一級的警官,也有希望得到類似信息,完全不需要向法官提供證明。當前,執法部門只需要給出一個非常低的法律依據即可,稱之為“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而法官將會據此發出搜查令。2012 年,所有美國大型電信運營商均曾表示,他們在收到類似查詢請求時都會提供相應數據。
在過去幾年當中,兩家美國上訴法院就此舉做出了裁決:第五和第十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均判決此舉完全合法,即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集電話位置信息的做法并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該法規禁止政府在沒有搜查令的前提下,對住宅、個人進行“不合理搜查并沒收”之行為。這兩家法庭都借鑒了20世紀70年代被稱之為“第三方主張”的先例,也就是說用戶在自愿向第三方(比如銀行和電話公司)給出信息的時候,就失去了保護隱私的合理預期。
可是上周,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在格雷厄姆VS美國一案中給出了不同裁決,即在沒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搜集公民位置信息違反了所有美國公民被賦予的“合理隱私權”。美國民權自由聯盟律師內森·韋斯勒(Nathan Wessler)表示:“我們認為第四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是明智的。通話用戶并非自愿讓電信運營商記錄并在后臺存儲他們的位置信息。甚至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根本不知情。”
此外,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也借鑒了不同的先例,將移動運營商搜集和泄漏大量位置信息與GPS追蹤服務收集數據進行比較。與CSLI不同,GPS技術使用受到很多法律束縛:在過去2年中,美國最高法院多次判決:針對某個用戶或者物體的GPS追蹤服務,必須在獲得搜查令的前提下才可以實施。
法官安德烈·戴維斯(Andre Davis)在判決中這樣寫道:“與長期以來的GPS位置追蹤技術一樣,手機的長期位置信息紀錄也能夠顯示出某個用戶每天生活的總體和細節情況。”他還引述馬里蘭大學法學教授雷尼·哈欽斯(Renée Hutchins)的觀點:“美國公民希望獲得相對隱私的前提下自由活動,一個沒有政府針對公民位置記錄的環境。”
最重要的是,聯邦第四巡回法院的判決增加了最高法院做出同樣裁決的可能性。因為顯然目前已經出現了巡回法院判決分歧 (circuit split) 的情況,即兩所不同的巡回法院針對同一個法律議題給出了不同的判決,這需要最高法院進行干涉。
無論最高法院將于何時對CSLI案進行聽證,有一種趨勢將會繼續持續下去,即聯邦法官們將努力調整第四修正案(即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以便其適應數字時代。在過去20年間,最高法院已經參與到這種努力中。在凱洛VS美國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利用紅外成像技術觀察房屋等同于搜查。在賴利VS加州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執法機構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無權查看智能手機。在美國VS瓊斯案中,最高法院曾裁定通過GPS追蹤技術獲取數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