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首次提出了“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違反規定的經營者將被處以1萬~3萬元罰款。該規定將于6月30日起施行。
首先我們還是要區分,這里所說的商業性短信息,應不同于那些詐騙性的群發短信,而是一種建立在大數據基礎上的精準化營銷。比如在一家網店有過購物經歷,留過手機號碼,于是過后隔三差五會收到其的商業廣告。有人會覺得煩,有人也會覺得這些信息對自己有價值。所以客觀而言,這類短信的危害不比垃圾短信,治理的思路和力度自然也會不同。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放送”,這樣的方向無疑正確。問題只在于,理念怎么照進現實。比如按照規定,短信發送者可以發一條請求用戶同意發送商業性短信的短信,這種拗口的規定背后,實質是不是等于默認可以合法“騷擾”用戶一次?如果說這是管理中很難消除的BUG,那更值得關注的問題還有,懲罰規定對用戶和監管者來說是否方便落實。
先從用戶的角度看,如果收到未經自己同意的商業性短信息,按照規定可以舉報。舉報中心接受之后,5個工作日內會轉送短信息服務商處理,然后15個工作日內他們反饋處理結果。當然,用戶還可以直接找短信服務商投訴,但如果服務商不愿意自認錯誤、產生爭議,用戶只能再向電信管理機構委托的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
整個過程看下來,用戶為一條商業性短信息,可能要耗費漫長的時間,最后即便處罰了違規者,用戶自己的收益,也無非就是出了口惡氣、討了個公道。而那1萬~3萬元的罰款,對一些發商業短信息的人來說,可能還是九牛一毛,一點兒也不傷筋動骨。在這樣的推演之下,有多少用戶會為了條短信去舉報,還真是未知數。
再從電信管理機構的角度看,如果有用戶舉報,又能充分舉證,有可能查證出違規廣告的事實。但如果用戶舉報不積極,他們怎么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短信息服務商存在違規?尤其是負責監管管理責任的機構,初步看有舉報中心、申訴受理機構、電信管理機構,不知道這些機構彼此關系是什么,如果存在各自為政的情況,整個的監管更有可能被架空。
為了使新規起到現實威懾力,可能還是要多做一些“加減法”。比如,增加用戶的維權收益,通過有獎舉報或者要求違規信息服務商賠償等方式,讓用戶有所得,然后有動力去維權。用戶的維權熱情,是決定一個領域秩序好壞的重要源動力。
以上是“加法”,“減法”則體現在減少維權成本。用戶舉報,只要能提供收到的違規短信,監管部門就應快速跟進,是否“未經用戶同意”等的舉證責任,都應該交給短信服務商。要盡可能減少用戶維權的時間、精力成本,還需要監管機制合理,監管部門之間合作順暢等,從規定來看這些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讓每個舉報都能快速地得到滿意答復,而不是舉報完了空等,才能激勵用戶維權,從而讓短信服務商有所忌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