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逐項落實,中國信息通信領域的立法將進入快車道。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聯網+”行動計劃,這是互聯網時代下的新形態和新業態的演進,意味著今后許多企業和行業都將互聯網化。因此,信息通信領域的立法必須在建立和維護信息通信領域的生態環境上有大作為。
良好的信息通信法治生態環境有著自身內在的結構和獨特的社會功能。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環境下,不僅要充分認識和發現信息通信業的自身發展規律,還應從信息通信業與其他行業有機融合的整體性視角,統籌和協調信息通信法治系統與其他行業融合的關系,進而探索出一條保持信息通信法治系統生態化的發展道路。
我國信息通信領域的立法關鍵是,要提高立法層級、抓住提高立法質量和形成法治生態這個關鍵環節,以構建和維護良性的信息通信生態環境為宗旨,盡量減少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今后幾年應重點關注四大信息通信領域的立法:
一,關注網絡經濟立法
規范網絡商務和網絡金融發展的基本方向、交易準則、交易平臺、支付系統、知識產權、物流快遞、第三方結算、交易相關方的權利義務、系統安全和標準化的促進。網絡商務立法應當重點關注電子合同、網絡支付、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監管等內容;互聯網金融本質上是金融,一定要符合金融的屬性,必須在合規有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健康發展。關于互聯網金融立法,建議以完善和修訂我國現行的金融基本法為主線,不要就互聯網金融監管出臺若干個層級較低的部門規章。我國現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券法》都是基于傳統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業務的立法,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聯網金融時代不但無法規制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業務和行為,而且還會造成一定的法律沖突,致使互聯網金融企業游走于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因此,國家應當盡快完善現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關互聯網金融安全、準入、交易、認證、監管、退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等規定,尤其要規制網絡安全給互聯網金融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時要提高互聯網金融違法的成本。
二,提升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水平
借鑒網絡強國立法的成功經驗,研究制定網絡信息基本法,確立網絡安全保護的基本原則,理順網絡管理體制,加強網絡運行安全和關鍵網絡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加強對信息內容和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促進網絡安全技術的提升。加強對網絡空間安全立法的功能、價值取向、基本模式和國際合作的研究,增強網絡空間立法的科學性、權威性和預見性,為治理網絡空間提供法律依據,維護網絡安全,保障網絡運營商和網絡用戶的正當權益。在互聯網時代,安全比發展更重要,信息通信業的發展必須是在安全的基礎上才能得以良性發展。
三,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一方面要加強保護網絡環境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另一方面要關注“數據資產權”的立法。在大數據和云計算時代,資產已經不是土地、人力、技術、資本這些傳統意義上的生產要素,而是長期被人們忽視的“數據資產”,數據資產作為一種資產所有權,將成為互聯網時代最重要的財富創造來源,亟須依法得到確認和保護。
四,打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盡管我國互聯網發展成績斐然,然而,由于現行競爭立法的滯后和監管的缺位,催生了一些怪相。這主要體現在行業的非理性競爭上。近幾年,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頻發,尤其是重復侵權現象極為突出,這在很大程度上給中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蒙上了陰影。筆者建議,應當關注互聯網競爭領域的立法,重點規制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起誠信公平的互聯網生態秩序。
應當指出,實現信息通信的法治生態環境需要構建“開放、包容、合作、共享”的大國文化戰略。信息通信是跨國界的,信息流引領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信息資源日益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社會財富,信息、技術和人才掌握的多寡成為國家軟實力與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信息通信立法應當借鑒國際標桿,構建大國文化,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使每項信息通信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擁護。
D1Net評論:
“全面依法治國”是“四個全面”的基礎和前提,因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我國信息通信業的健康發展要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