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會信用機制、信息共享與傳遞機制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社會信用機制缺乏統一體系,這使得市場交易成本偏高,管理條塊化使得失信沒有懲戒,個人或企業在某個機構產生失信記錄,不影響其信用評價;社會信用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法律來規范;征信體系呈“碎片化”特征,無法形成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另一方面,個人信息通過“地下渠道”被過度的收集、濫用甚至買賣,嚴重干擾了人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普通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留下身份信息,即會接到各種各樣的騷擾電話、商業廣告,苦不堪言。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無法對個人信息給予有效保護。(我國現行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2013年工信部《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但這兩部法律法規僅針對電信和互聯網領域)。
鄭杰代表建議:要從規范信息傳遞和共享機制的角度,加快頂層設計,建立統一社會信用體系,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這也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要求的一個重要舉措。要明確信用征集程序和范圍、強化失信懲戒機制;重視保障被征信人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從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出發,要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規范個人信息的范圍與收集規則,設立專門管理機構,明確個人信息主體權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