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晚報》報道,2015年1月下旬,6名教育培訓行業的從業人員,被海淀檢察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至法院。據檢方調查,這起案件涉及200余萬條個人信息,這些個人信息被家教、培訓行業的人用來做精準的定向營銷,一名在案的培訓機構負責人稱,通過這種方式,他每年的招生量能增加25%。
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乃至濫用的現象時有發生,新華社不久前曾披露,銀行信用卡客戶數據泄露現象頗為嚴重,通過QQ群、微信等網絡工具,僅花費5毛錢,就能買到包括姓名、電話、地址、工作單位、開戶行等完整個人信息的一條信用卡開戶數據。部分舊個人數據的報價,甚至低至“2000元10萬條”。這些被泄露的個人信息成為欺詐陷阱、騷擾電話的重要源頭。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公民個人隱私毫無疑問是必須加以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范圍顯然遠遠大于個人隱私,有些個人信息或許談不上隱私,然而一旦泄露同樣會給公民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甚至傷害。個人信息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長期被忽視,導致個人信息被惡意泄露的事情屢屢發生,而相關法律制度的缺位,則使利益受損的民眾難以挺身捍衛自己的權利。
早在2005年,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就已啟動立法程序,個人信息安全的現狀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缺位,不僅使公民的權利容易遭受侵害,同時也有可能形成新的貿易壁壘——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制定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由于缺少相關保護,近年在歐盟、北美開拓市場的中國企業經常被當地禁止收集客戶信息。由于擔心個人信息泄露,不免會制約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缺少了值得信賴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電子政務的建設也必然遭受影響。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明確不公開信息的范圍。很多政府部門掌握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如果沒有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就很難在政府信息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不難想象,政府部門以保護個人信息為名,拒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以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義,貿然公開公民的個人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實施數年,作為“基礎配套設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盡快從幕后走向臺前。
新年伊始,芝麻信用、騰訊征信、深圳前海征信等8家機構首批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這項業務開展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無疑將面對嚴峻考驗——身處大數據時代,擁有數據就意味著擁有商機,如何避免企業在追求利益的同時損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是征信工作的關鍵所在。打破傳統的央行集中收集個人信息模式之后,民營機構之間的數據流通和交換不可避免,流動起來的個人征信數據不僅更有價值,而且更有風險,僅靠企業的道德自律顯然遠遠不夠。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理應得到更為可靠的保障,以開門征信為背景,《個人信息保護法》亟待加快立法步伐。
隨著經濟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個人信息安全已經成為一個非常重要而迫切的話題,面對時有發生的此類案件,除了加大打擊力度之外,《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有必要早日出臺,以良好的信息安全環境確保民眾享受信息便利,而不是因此而遭受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