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動態調整優化目錄。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常見病、慢性病、應急搶救等主要臨床需求,兼顧兒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衛生防治用藥需求。強化循證決策,突出藥品臨床價值;規范劑型規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鼓勵醫藥行業研發創新。完善目錄調整管理機制。對基本藥物目錄定期評估、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堅持調入和調出并重,重點調出已退市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較多、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基本藥物的,以及有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替代的藥品。
《意見》明確,切實保障生產供應。提高有效供給能力,完善采購配送機制。做好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推進市(縣)域內公立醫療機構集中帶量采購,推動降藥價,規范基本藥物采購的品種、劑型、規格,滿足群眾需求。鼓勵腫瘤等??漆t院開展跨區域聯合采購。因企業原因造成用藥短缺,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列入失信記錄。醫保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資金。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算貨款;對拖延貨款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意見》提出,加強短缺預警應對。對壟斷原料市場和推高藥價導致藥品短缺,涉嫌構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加大懲處力度。
《意見》提到,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加強配備使用管理。堅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強化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管理,以省為單位明確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比例,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量。建立優先使用激勵機制。醫療機構科學設置臨床科室基本藥物使用指標,并納入考核。實施臨床使用監測。加強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對基本藥物從原料供應到生產、流通、使用、價格、報銷等實行全過程動態監測。
《意見》指出,降低群眾藥費負擔。逐步提高實際保障水平。完善醫保支付政策,對于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醫保部門在調整醫保目錄時,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目錄范圍或調整甲乙分類。對于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和抗艾滋病、結核病、寄生蟲病等重大公共衛生防治的基本藥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探索降低患者負擔的有效方式。鼓勵地方將基本藥物制度與分級診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機結合,在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證藥效前提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最大程度減少患者藥費支出,增強群眾獲得感。
《意見》明確,提升質量安全水平。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對基本藥物實施全品種覆蓋抽檢,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檢結果。鼓勵企業開展藥品上市后再評價。加強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強化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基本藥物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生產,保證質量。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按程序優先納入基本藥物目錄。對已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的仿制藥,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基本藥物品種,逐步調出目錄。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通過一致性評價、價格適宜的基本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