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踐來看,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到智慧城市建設中,在以下幾方面還存在突出問題。一是在網絡安全方面。據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2018年發布的第十三期網絡安全信息與動態周報報道,該周境內被篡改網站數量為746個,境內感染網絡病毒的主機數量約27.8萬個。這些數字反映出網絡安全方面的巨大隱患。不解決網絡安全問題,貿然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到智慧城市建設中,可能帶來更大隱患。而且,在智慧城市建設中,很多實力較強的供應商和運營商是外資公司,本土企業實力相對較弱,缺乏相關核心技術。二是在發展規劃方面。僅有北京、上海、深圳等部分大城市將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列入城市建設規劃中,涉及智慧城市建設的政策法規尚不健全,相關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依然存在爭議。如果不能及時調整現有政策法規以適應并規范新技術的發展,技術應用可能出現無序狀態。三是在數據共享應用方面。部分智慧城市公共數據的開放共享依然存在較大困難,數據的價值沒有得到充分利用。而且,政府和企業之間缺乏統一的合作規劃和行動框架,與智慧城市治理的整體性、協同性要求還不相適應。智慧城市建設的目標是讓城市運轉真正具有智慧,更好服務城市居民。上述問題提醒我們,將人工智能技術融入智慧城市建設,需要循序漸進,加強規劃和引導。
健全城市治理安全等級和風險預估機制。設立城市治理安全等級,能夠有效規范人工智能技術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應用范圍,確保城市治理的有序性,幫助城市管理者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科學有效地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健全城市治理風險預估機制,是為了預防人工智能“越界”風險,將人工智能可能對城市發展造成的危害和相關隱患遏制在萌芽狀態。
完善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相關政策法規。技術與規則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完善技術應用的相關規則不是為了限制技術進步,而是為了讓技術合理發展。智慧城市建設中人工智能技術應用涉及的領域廣泛而具體,應通過政策法規明確各方權責,保證智慧城市建設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比如,在智能醫療領域,涉及導診、診斷、手術乃至護理等多個體系,明確權責不僅可以推動醫療發展,而且有助于解決醫患矛盾。
形成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的發展方式。智慧城市建設不僅是為了提高政府的城市管理水平,也是為了通過技術進步來滿足城市居民各方面的需求。運用人工智能技術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政府不能唱獨角戲。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激發人工智能企業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積極性,讓企業開發出更多有利于智慧城市建設的人工智能技術;另一方面,政府在智慧城市建設中應發揮主導作用,科學合理地運用多種方式來引導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