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指的是通過應用最新的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技術,實現城市信息實時感知和資源“智慧化”配置的全新城市形態。近幾年來,智慧城市在我國發展迅速,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布局、信息技術更新等領域相繼取得長足進步;但是在政府治理創新領域,卻發展緩慢,成效甚微,以至于落后的治理網絡無法滿足智慧城市的發展要求。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的不相適應。
第一,政府治理結構與智慧城市資源形態的不相適應。資源是城市運轉的核心,智慧城市與傳統城市相比,資源形態發生了三點重要變化:資源類型由實體走向虛擬。在傳統城市中,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局限和信息技術水平的落后,城市資源的類型比較簡單,主要以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等實體資源為主,但隨著智慧城市的崛起,海量信息數據大量涌現,虛擬資源在城市資源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資源格局由分散走向緊密。由于缺乏聯動機制,傳統城市中資源主要以分散的形態存在,而在智慧城市中,借助廣泛互通的物聯、互聯網絡,資源的整合水平不斷提高,各類資源間的聯系日趨緊密。資源消費由線性走向循環。傳統城市經濟增長以消耗實體資源驅動,實體資源的特點是消費的人越多,資源總量便會越少,但在智慧城市中,經濟增長主要由挖掘虛擬資源驅動,虛擬資源的特點是消費與生產的同時進行,消費的人越多,資源總量便越大,從而表現為循環。這三點變化從根本上改變了城市的運行基礎,繼而對城市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各方面產生深刻的影響。政府作為智慧城市資源的配置者、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理應根據這些變化對自身結構進行調整。但總的來看,在我國現有的智慧城市中,不少地方政府依然延續著傳統城市下的治理結構,各管理層級和平級部門之間等級分明、彼此孤立、缺乏聯系的現象并沒有消失。實際上,這是一個日益扁平化、緊密化、多元化的城市資源形態與層級化、分散化、單一化的政府治理結構之間的矛盾,如果不突破這一局限,將會很大程度地阻礙智慧城市資源的自由流動和高效配置。
第二,政府治理過程與智慧城市運行機制的不相適應。智慧城市運行的本質,是借助于高效的智慧技術,讓每個人都融入城市的治理網絡,以創造一個開放、緊密、和諧的城市環境。為了達到這個目標,讓每個居民真正成為城市的主人,政府必須保證自身的治理過程始終在透明、開放且多方參與的環境中進行。但現有智慧城市政府顯然與這項要求還存在相當大的距離,政府治理過程仍比較封閉。這首先表現在政府對于公共數據公布的態度上,發布數據慢、發布數據質量低、發布數據種類少的現象比較普遍;其次,治理過程社會參與度低,政府主導智慧城市的建設和運轉,對個人、企業、社會組織開放的通道相當有限;最后,治理的維度比較單一,仍以傳統城市形態下,由上至下的單向治理為主。這些缺陷對智慧城市的健康運行造成了阻礙:政府信息開放程度的低下使得民眾對公務事務缺乏了解,無法有效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社會主體參與的缺失則損害治理的完整性,部分群體人為被排除在制度體系之外;單一的治理維度忽視了智慧城市多元互動、多向協同的客觀規律,從根本上造成了治理過程與智慧城市運行機制的脫節。
第三,政府治理能力與智慧城市發展要求的不相適應。智慧城市之所以“智慧”,就是因為整座城市能夠針對現實問題,進行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后,給出一個最優的解決方案。舉例來說,某城市中有條道路在上下班時間特別容易擁堵。當發生擁堵時,在傳統城市形態下,交警就會及時出現疏導交通,指揮后面的車輛繞行;但在智慧城市中,交管系統不僅會出面疏通交通,而且會給后面的車輛規劃出一條最佳的繞行線路,并同時給沿途的機構場所和社區發布擁堵消息,以供相關人員錯開高峰,有序出行。從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智慧城市的發展要求,不僅僅是通過智慧技術解決問題,更是要通過智慧技術最優地解決問題。經驗告訴我們,要想又快又好地解決問題,根本抓手在于切實增強政府治理能力。衡量智慧城市政府治理能力可以用三個標準:完整性,即政府治理范圍能涵蓋各個城市子系統;協同性,不同類型、層級的體系機構能有效聯系;靈活性,根據問題靈活地關聯各子系統參與治理。三個標準既是衡量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指標,也是構建智慧城市善治體系的關鍵參照。但就目前看來,現有智慧城市在政府治理能力創新上尚未形成深入和專門的思考,不僅無法滿足以上的三個標準,而且“管末治理”的思維依舊根深蒂固,解決問題方式比較孤立、被動,無法主動滿足智慧城市運轉的全局性、靈活性要求。
總而言之,政府作為智慧城市的直接參與者、規劃者和管理者,對智慧城市的正常運行有重要意義。因此,針對這三點不相適應,現有智慧城市政府應該加大理論研究力度,更加深入地認識智慧城市的本質和實際意義,主動地從治理結構、治理過程、治理能力上發起一場全方位的變革。否則,只重技術之“智”,而輕治理之“慧”的智慧城市將只是一片徒有科技虛名的水泥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