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因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與公司5%以上股東YANG HUAI JIN(楊懷進)先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高院作出裁定,對YANG HUAI JIN先生持有的公司312,383,022股無限售流通股予以凍結,凍結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上海國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簽署《關于終止吉林海潤光伏項目合作的
協議》的公告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潤光伏"或者"公司")于2017年 3月3日披露了《與上海國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簽署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032),公司與上海國之杰原有意在國內光伏電站的開發、建設、融資和銷售領域開展合作,現雙方因發展戰略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妥善處理《框架合作協議》相關約定以及相關遺留問題,經友好協商,公司與上海國之杰簽署了《關于終止吉林海潤光伏項目合作的協議》(以下簡稱"《終止協議》"),該《終止協議》簽署后,原《框架合作協議》不再執行。
公司與上海超陽光伏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超陽",系上海國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司原名)于2014年3月12日簽署了《光伏電站項目開發與投資合作框架協議》,雙方有意在國內光伏電站的開發、建設、融資和銷售領域開展合作,計劃合作規模不少于800MW(詳見公司臨2014-028號公告)。《框架合作協議》中具體描述了合作模式("甲方"為"上海超陽","乙方"為"海潤光伏"):1.甲乙雙方擬在項目公司投資階段開展合作,共同投資、建設、開發光伏電站。2.對于尚未成立項目公司的光伏電站項目,雙方合資共同成立項目公司,持股比例依據具體項目確定。3.對于乙方已經成立項目公司的項目,可以通過乙方向甲方轉讓項目公司部分股權或甲方認購項目公司增資的方式實現雙方共同持有。甲方以增資方式入股時,甲方認購增資的價格即為按比例的注冊資本的原值。
公司按照《框架合作協議》的條款,在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轉讓吉林海潤電力技術開發有限公司51%股權的議案》,擬將吉林海潤51%的股權轉讓給上海超陽,并與上海超陽于2014年3月20日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詳見公司臨2014-030號公告)。
公司與上海超陽同意參照《光伏電站項目開發與投資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的原則,以吉林海潤的電站項目作為雙方第一期合作項目,并于2014年3月20日簽署了《關于吉林海潤電力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光伏電站項目的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中描述:甲乙雙方同意參照《合作框架協議》約定的原則,以吉林海潤光伏電站項目作為雙方第一期合作項目。2015年,吉林省光伏政策調整,光伏電站項目由核準制調整為備案制,故前期拿到指標的項目所有手續到期需全部重新按照新的備案制進行辦理,辦理的時間超出了預期的合作計劃,鑒于項目審批等因素的影響,導致雙方的第一期合作項目無法進行。
雙方簽署上述相關合作協議至今,雙方并未開展實質性的項目開發、投入和交接,在此期間,公司無針對該事項的其他信息披露。同時鑒于原合作期限為三年,并且雙方無后續合作安排和計劃,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框架合作協議》所述之項目合作,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 3月7日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5%以上股東股份
被司法凍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潤光伏"或者"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省高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2017】蘇民初字第12號)。因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與公司5%以上股東YANG HUAI JIN(楊懷進)先生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高院作出裁定,對YANG HUAI JIN先生持有的公司312,383,022股無限售流通股予以凍結,凍結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截止本公告日,YANG HUAI JIN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為312,383,022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61%,其中質押股份數量310,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99.24%,占公司股份總數的6.56%。本次凍結股數為312,383,022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為100%,占公司總股本比例為6.61%。
公司將繼續關注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