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海潤光伏索賠系列案出現一些新的轉機——法院陸續駁回海潤光伏管轄權異議,部分系列索賠案將繼續開審。《投資快報》記者從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了解到,其于8月22日收到南京中院開庭傳票,其中10名投資者訴海潤光伏索賠案將于8月29日下午開庭審理。此前,海潤光伏對部分案件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并以原股東九潤管業起訴證監會為由提議法院中止審理。不過,法院已陸續駁回了海潤光伏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這次法院通知開庭也意味著,海潤光伏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中止審理來拖延訴訟程序的做法并未奏效。
一紙罰單已引億元索賠訴訟
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公告稱: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5 號).
該處罰決定書認定:海潤光伏、公司原股東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原股東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楊懷進于2015 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對此,中國證監會對海潤光伏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然而在一紙罰單落地后的半年多時間,便陸續引發了500多名投資者索賠1.2億元的集體訴訟案。
2016年7月16日,海潤光伏公告顯示:公司共收到519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2,308.12萬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額為人民幣5,522.44萬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519起股民索賠案件中,107起案件已和解,涉及金額合計人民幣2,367萬元;另有243起案件已開庭審理,尚未結案;其余169起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公司提管轄異議和中止訴訟
一份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中顯示,海潤光伏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海潤光伏公司的住所地在無錫江陰市徐霞客鎮璜塘工業園區,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當移送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海潤光伏公司認為本院無管轄權,要求將本案移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南京中院最終依法裁定駁回了海潤光伏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此外,海潤光伏還在股民索賠系列案件中提出中止審理索賠案的請求,理由是稱與公司同時被罰的原股東“九潤管業”向法院提起撤銷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訴訟,該訴訟可能影響股民索賠案的處理。
對此,謝良律師指出,類似案件如佛山照明索賠案等均遭遇過被告提管轄異議,不過結局都是毫無懸念地被法院駁回,并且管轄權異議并不影響還未起訴的投資者行使訴權,事實證明后來有更多的投資者加入了索賠隊伍。另外,被告提中止訴訟來拖延審理的做法也不少見。不過,即便是原股東九潤管業起訴證監會,海潤光伏已在公告中表示接受證監會處罰而且也未對處罰決定進行行政訴訟或復議,更重要的是對于很多投資者而言,從未將原股東九潤管業列為共同被告。因此,九潤管業的行政訴訟與投資者索賠案毫無關系。
從法院再行通知開庭審理系列索賠案這一舉動來看,海潤光伏提出管轄權異議和中止審理并未奏效,此舉也不會影響投資者繼續加入索賠。
索賠條件及訴訟時效
公開資料顯示,截止2015年3月31日,海潤光伏股東人數達12.7萬人,目前起訴索賠的投資者僅占同期股東人數的千分之四。可見,起訴索賠的投資者目前還只是極少數。
謝良律師表示,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證監會處罰決定,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買入且未全部賣出海潤光伏股票的投資者都可以參加索賠。此次索賠是截止按照法律推定的損失計算基準日2015年3月5日的一個固定損失,不論2015年3月5日之后投資者是否買賣海潤光伏股票或者海潤光伏股票走勢如何,均與索賠無關。該案訴訟時效將于2017年10月23日屆滿,離目前還剩十四個月。
另外,還需要投資者注意的是,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若起訴索賠,需要提供如下資料:1、證券營業部蓋章的對賬單或交割單(打印時間段: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5日);2、身份證復印件;3、上海證券賬戶卡復印件或證券公司開具的證券賬戶基本信息證明等資料參與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