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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光電開拓光伏下游應用受挫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于南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03-16 16:47:36 本文摘自:證券日報

項目或因涉嫌倒賣“路條”被否

如今,天龍光電公告關于30MW項目進展的描述,已從“暫停推進”變為了“終止”

3月15日,曾經讓天龍光電投資者“高興過一陣兒”的30MW光伏電站項目,終于還是被一紙公告,宣布了“夭折”。

追溯到2015年5月22日,天龍光電公告稱,公司與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簽訂協議:雙方將各出資1億元,在呼和浩特設立注冊資本2億元的項目公司,并以此為投資主體,于當地投建30MW光伏電站項目。

在當初這一消息披露后不久的2015年6月3日盤中,天龍光電股價還曾飆漲至24.12元/股的近期高位。但誰曾想,半年后的2016年1月4日,公司便披露了“關于暫停推進30MW光伏電站項目的公告”,稱由于“項目投資主體變更事宜未能通過發改委批準”,截至2015年底,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已將公司“支付的合作保證金與投資款全部退回”。

如今,天龍光電公告關于30MW項目進展的描述,已從“暫停推進”變為了“終止”。而據《證券日報》記者多方了解,該項目的最終“夭折”,或許是與管理層正積極開展的“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有關。

投資主體變更未獲批準

根據天龍光電去年5月22日公告,天龍光電、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協議,以雙方注冊成立新公司為30MW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其中,雙方各出資1億元,分別占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50%。

對于啟動這一項目,天龍光電曾透過公告表達,“受政策支持,電站業務加快推進,公司合理利用資源,繼續深入探索電站業務,增強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該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公司對電站業務的深入探索,對公司未來業績形成積極影響”。

2013年至今,受政策影響,新能源下游應用,特別是國內光伏應用市場(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等)的大規模啟動,令越來越多的資本嗅到了商機,紛至沓來。作為身處光伏產業上游(晶體硅設備、硅片等)的天龍光電,想必也是其中之一。

一位光伏業界人士為《證券日報》記者算了筆賬:在內蒙古建設一個30MW規模的地面電站EPC總包價大約為1.95億元,如果滿發4000萬度/年,大概可以實現12%的年收益率。“這個項目的收益率水平,在業界還是不錯的。”

2016年1月4日,天龍光電披露,在協議簽訂后,雙方依照內蒙古沙爾沁鎮的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共同辦理電站建設所需土地租賃等事宜,并且向當地發改委申請將光伏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變更為雙方共同組建的項目公司。但由于項目投資主體變更事宜未能通過發改委批準,導致項目公司未能組建,30MW電站項目不能以合作的形式繼續推進。

所幸,就這一變故,雙方曾在此前協議中約定:若項目公司在4個月內未完成設立,雙方將終止合作,且乙方應在雙方確認終止合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甲方的全部投資款退至甲方指定的賬戶。而截至2015年底,天龍光電支付的合作保證金與投資款已被全部退回。

雙方涉嫌“路條”買賣

如今回頭看看天龍光電30MW項目“夭折”的原因,恐怕與其去年5月22日公告中的一項內容有關。

根據相關公告,雙方約定,在項目公司籌劃和設立階段,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負責政府關系的協調,協助完成已通過審批的30MW電站項目,項目公司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與此同時,公告表明,彼時“相應的電站項目已由乙方(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進行上報并通過了審批,目前正在備案過程中。”

上述光伏業界人士向記者介紹,“光伏項目備案,必須要有完備的土地租賃合同、環評等支撐文件,并逐級上報。待備案完成后,方可進入項目開發程序。而天龍光電公告中,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上報并通過的‘審批’,應該是由市一級發改委進行,‘備案’則應該是由省一級發改委進行”。

“但根據規定,只要項目進行備案,就不能進行投資主體變更。也就是說,政策上不允許,原來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變更為由天龍光電、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合資成立的項目公司為投資主體。”該業界人士進一步向記者介紹。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上述變更投資主體的申請之所以沒有獲得批準,源于雙方這一協議,存在倒賣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批復文件(俗稱“路條”)的嫌疑。

早在2014年國家能源局下發了《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并于當年10月份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而今,光伏、風電項目“路條”倒賣已被國家能源局和各省、市發改委所明令禁止,唯獨電站建成后的股權轉讓屬正常的商業行為。

根據協議,天龍光電與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一致確認各自承擔己方的投入及損失,不再向對方追究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且天龍光電表態,此番“不影響雙方以前商定的整體合作與合作目標,若該合作方今后能獲得電站項目指標,公司不排除與對方繼續合作。”

“好在,一個光伏項目中,與整體開發相比,前期開發費用顯得微乎其微,這對上市公司構不成多大的損失。”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但受業績拖累,天龍光電是否還有足夠的‘銳氣’去開拓下游應用市場,就不好說了”。

關鍵字:光伏產業天龍光電

本文摘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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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于南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03-16 16:47:36 本文摘自:證券日報

項目或因涉嫌倒賣“路條”被否

如今,天龍光電公告關于30MW項目進展的描述,已從“暫停推進”變為了“終止”

3月15日,曾經讓天龍光電投資者“高興過一陣兒”的30MW光伏電站項目,終于還是被一紙公告,宣布了“夭折”。

追溯到2015年5月22日,天龍光電公告稱,公司與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簽訂協議:雙方將各出資1億元,在呼和浩特設立注冊資本2億元的項目公司,并以此為投資主體,于當地投建30MW光伏電站項目。

在當初這一消息披露后不久的2015年6月3日盤中,天龍光電股價還曾飆漲至24.12元/股的近期高位。但誰曾想,半年后的2016年1月4日,公司便披露了“關于暫停推進30MW光伏電站項目的公告”,稱由于“項目投資主體變更事宜未能通過發改委批準”,截至2015年底,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已將公司“支付的合作保證金與投資款全部退回”。

如今,天龍光電公告關于30MW項目進展的描述,已從“暫停推進”變為了“終止”。而據《證券日報》記者多方了解,該項目的最終“夭折”,或許是與管理層正積極開展的“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有關。

投資主體變更未獲批準

根據天龍光電去年5月22日公告,天龍光電、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協議,以雙方注冊成立新公司為30MW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其中,雙方各出資1億元,分別占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50%。

對于啟動這一項目,天龍光電曾透過公告表達,“受政策支持,電站業務加快推進,公司合理利用資源,繼續深入探索電站業務,增強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該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公司對電站業務的深入探索,對公司未來業績形成積極影響”。

2013年至今,受政策影響,新能源下游應用,特別是國內光伏應用市場(光伏電站、分布式光伏等)的大規模啟動,令越來越多的資本嗅到了商機,紛至沓來。作為身處光伏產業上游(晶體硅設備、硅片等)的天龍光電,想必也是其中之一。

一位光伏業界人士為《證券日報》記者算了筆賬:在內蒙古建設一個30MW規模的地面電站EPC總包價大約為1.95億元,如果滿發4000萬度/年,大概可以實現12%的年收益率。“這個項目的收益率水平,在業界還是不錯的。”

2016年1月4日,天龍光電披露,在協議簽訂后,雙方依照內蒙古沙爾沁鎮的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共同辦理電站建設所需土地租賃等事宜,并且向當地發改委申請將光伏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變更為雙方共同組建的項目公司。但由于項目投資主體變更事宜未能通過發改委批準,導致項目公司未能組建,30MW電站項目不能以合作的形式繼續推進。

所幸,就這一變故,雙方曾在此前協議中約定:若項目公司在4個月內未完成設立,雙方將終止合作,且乙方應在雙方確認終止合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甲方的全部投資款退至甲方指定的賬戶。而截至2015年底,天龍光電支付的合作保證金與投資款已被全部退回。

雙方涉嫌“路條”買賣

如今回頭看看天龍光電30MW項目“夭折”的原因,恐怕與其去年5月22日公告中的一項內容有關。

根據相關公告,雙方約定,在項目公司籌劃和設立階段,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負責政府關系的協調,協助完成已通過審批的30MW電站項目,項目公司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與此同時,公告表明,彼時“相應的電站項目已由乙方(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進行上報并通過了審批,目前正在備案過程中。”

上述光伏業界人士向記者介紹,“光伏項目備案,必須要有完備的土地租賃合同、環評等支撐文件,并逐級上報。待備案完成后,方可進入項目開發程序。而天龍光電公告中,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上報并通過的‘審批’,應該是由市一級發改委進行,‘備案’則應該是由省一級發改委進行”。

“但根據規定,只要項目進行備案,就不能進行投資主體變更。也就是說,政策上不允許,原來由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作為投資主體的項目,變更為由天龍光電、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合資成立的項目公司為投資主體。”該業界人士進一步向記者介紹。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上述變更投資主體的申請之所以沒有獲得批準,源于雙方這一協議,存在倒賣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批復文件(俗稱“路條”)的嫌疑。

早在2014年國家能源局下發了《關于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并于當年10月份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而今,光伏、風電項目“路條”倒賣已被國家能源局和各省、市發改委所明令禁止,唯獨電站建成后的股權轉讓屬正常的商業行為。

根據協議,天龍光電與呼和浩特投資開發集團一致確認各自承擔己方的投入及損失,不再向對方追究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且天龍光電表態,此番“不影響雙方以前商定的整體合作與合作目標,若該合作方今后能獲得電站項目指標,公司不排除與對方繼續合作。”

“好在,一個光伏項目中,與整體開發相比,前期開發費用顯得微乎其微,這對上市公司構不成多大的損失。”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分析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但受業績拖累,天龍光電是否還有足夠的‘銳氣’去開拓下游應用市場,就不好說了”。

關鍵字:光伏產業天龍光電

本文摘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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