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取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最高院于2018年4月17日對無錫尚德與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恒源”)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無錫尚德須向中科恒源返還貨款2.06億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合計6758.46萬元(截至2018年5月2日)。
8月9日,該糾紛案件的一位知情人士張力(化名)向本報記者表示,最高院的判決生效至今,無錫尚德依然未向中科恒源繳納上述款項。據悉,目前案件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中科恒源已經向法院申請對無錫尚德相關不動產進行拍賣。
事實上,上述案件并非孤例,目前包括科士達(002518.SZ)、億晶光電(600537.SH)等光伏企業也受到類似商業糾紛案的波及。多位業內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在去杠桿和光伏政策環境變化的影響下,光伏企業融資顯得愈發艱難,資金普遍吃緊,導致行業內的欠資、違約等事件陸續爆發。
“大佬”陷欠款風波
無錫尚德與中科恒源的上述糾紛始于2013年。知情人士向記者提供的材料顯示,2013年12月23日,江西順風光電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順風”)與中科恒源簽訂《2014年光伏電站項目合作協議》,約定江西順風2014年內向中科恒源發包規模為200兆瓦的EPC總承包項目,協議約定,中科恒源必須選用無錫尚德產品。
2013年12月24日,中科恒源、無錫尚德簽訂關于《太陽能組件銷售合同》之補充協議。約定組件單價由4.5元/瓦變更為按同期市場價格確定,原合同的簽訂是建立在江西順風及其子公司,同意將其儲備的200兆瓦地面光伏電站交由買方做工程總承包、并簽訂《工程建設總承包(EPC)合同》的基礎上,如果EPC合同不能簽訂,則原合同簽訂的基礎不存在,原合同終止履行。原合同終止后,賣方退還已經支付的合同價款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其中利息計算的起算時間為2014年3月31日,賣方不退還合同款時,每延期一日,向買方支付已付合同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延期超過60天,向買方支付已付合同款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中科恒源于2013年12月24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無錫尚德支付貨款3600萬元,于2013年12月28日以銀行承兌匯票形式向無錫尚德支付貨款1.7億元,上述兩筆貨款共計2.06億元。
上述材料顯示,中科恒源付款后,無錫尚德方面未依約向中科恒源供貨。并且,中科恒源與江西順風之間簽訂的《2014年光伏電站項目合作協議》一直未能履行。為此,中科恒源依據合同約定,向無錫尚德下達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并要求無錫尚德返還全部貨款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但由于多次協商未果,中科恒源將無錫尚德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 2017年7月3日,江蘇高院作出(2016)蘇民初51號判決:無錫尚德向中科恒源返還貨款2.06億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合計6758.46萬元(截至2018年5月2日)。此后,無錫尚德向最高院提起上訴。2018年4月17日,最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針對案件的具體執行情況,本報記者聯系無錫尚德委托訴訟代理律師進行采訪,但該律師未就相關事宜向記者作出回應。
不過,張力告訴本報記者,截至目前,無錫尚德方面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鑒于此,中科恒源已于2018年5月3日申請強制執行立案。
本報記者獲悉,強制執行立案后,江蘇高院對于中科恒源在訴訟階段申請保全的財產進行了核查,無錫尚德有多處不動產涉及其中。張力向本報記者表示,中科恒源已經向法院申請對這些不動產進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