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季度全社會用電量增速接近10%,電力供需形勢已較“十三五”初期發生了很大變化。原來編制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采用的負荷預測的基數是到2020年電力需求總量達到6.5萬億度,但從實際運行的數據看,2018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就可能達到6.5萬億度(2017年已經達到6.3萬億度)。我們認為電力供需形勢的這種變化可能會對未來光伏裝機的布局產生影響。
去年,我國分布式光伏快速發展,到年底累計容量約3000萬千瓦。近期,國家能源局出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關于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業界熱議的所謂政策限不限光伏規模、限不限項目指標,我認為核心是關心光伏項目享不享受政策補貼以及是否能夠按月及時足額領到補貼的問題。因為不需要國家補貼的光伏項目原則上是不受指標限制的,如果不是因為分布式光伏項目拿財政補貼沒有指標限制、分布式光伏原則上沒有補貼拖欠問題,也不會有人把光伏電站項目做成分布式光伏項目。
此外,國家能源局2014年出臺的《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把分布式光伏的定義擴大,出現了“分布式地面電站”的概念。從2015年開始,在很多地方,只有戶用光伏是按照國家分布式光伏的政策,在國家補貼資金總量不足的情況下,按月優先及時結算補貼;對于非自然人的分布式光伏,在操作過程中每個省執行不一樣,因為在國家的補貼序列里,只明確自然人戶用光伏享受補貼的排序是放在最前面,需要電網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補貼。
隨著分布式光伏的規模日益擴大,電網企業按分布式光伏的口徑提前墊付補貼的壓力越來越大。我認為這兩個政策出臺,一方面適度放緩發展速度,規范了拿補貼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障合規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能及時拿到補貼。
國家能源局早期印發的《分布式發電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把“自發自用”這個概念剔除掉,用“就近消納”的概念來替代。但是最新的《辦法》里面又強調了“自發自用”。我認為強調“自發自用”對分布式電源來講是一種保護,如果強調就近消納,把分布式光伏接網電壓等級提高到110千伏,甚至220千伏,就進一步泛化了分布式光伏的概念,其結果是分布式光伏變成了分散式光伏。因此,如果分布式光伏要保持它的優勢,應強調自發自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