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投融資模式 保障微電網項目順利實施
和增量配電網投資管理思路類似,《試行辦法》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微電網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另外微電網投資面向社會各類資本是公平的,《試行辦法》特意強調了電網企業也可參與新建及改(擴)建微電網,但是關于微電網的投資運營需要獨立核算,不得納入電網公司準許成本。
關于微電網項目的融資方式,除一般的銀行貸款外,《試行辦法》加大了債券融資方式對微電網商業化發展的支持力度,鼓勵微電網項目單位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直接融資,同時微電網投融資可以參照《配電網建設改造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909號),享有綠色信貸支持。《試行辦法》肯定了微電網融資方式的多樣性,對于微電網創新融資模式、提高項目經濟性和可復制性具有重要意義。
新型商業模式 提高微電網投資價值
本輪電力體制改革之前,微電網的市場價值往往局限于提高用戶的供電安全性和可靠性。中發“9號文”強調了放開配售電業務,這也為微電網發展合理的商業模式創造了有利條件。《試行辦法》根據并網型微電網自身技術特點,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精神,對微電網商業模式做出了指導性說明。
首先,微電網可作為第二類售電公司,面向用戶開展售電業務。《試行辦法》指出,微電網運營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準入程序后,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開展售電業務。
其次,微電網可以根據用戶冷熱電需求和網內分布式能源建設,開展冷熱電綜合能源服務。《試行辦法》明確鼓勵購售雙方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
再次,微電網除面向用戶提供一般性的供電服務之外,還可以為重要用戶提供高可靠性的供電服務。微電網在外部電網出現故障時可以孤網運行,《試行辦法》要求微電網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連續供電(不低于2小時)。面向重要用戶的高可靠性供電服務將是微電網區別于一般配電網服務的主要特點。
最后,微電網可利用“源-網-荷”統一管理的優勢成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提出了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概念,而《試行辦法》也明確提出要探索微電網作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輔助服務,其中包括可中斷負荷調峰、電儲能調峰、黑啟動等服務等。因此,在電力市場中參與輔助服務也將是微電網未來的盈利點之一。
合理主體身份 利于微電網參與市場交易
由于包含發電單元和配售電單元,并網型微電網一般來講既具有發電主體屬性又具有售電主體屬性,如果嚴格按照發電服務、配電服務、售電服務去考慮微電網與用戶之間的市場關系,將非常復雜,難以界定其主體屬性并將同時面臨技術和管理等一系列問題。
《試行辦法》指出微電網運營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準入程序后,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開展售電業務,即《試行辦法》將微電網定位為售電主體身份。
這個定位非常合理,雖然微電網包含分布式電源,但在批發市場上微電網仍然是以售電公司的身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負責批發購電事宜,而面向用戶售電則是微電網售電公司的零售電市場行為。
理順交易模式 促進微電網健康發展
相關文件規定,電力用戶參與電力市場,需要按照用戶消費的每度電繳納輸配電費和政府性基金。所以嚴格來說,對于微網內用戶的用電費用也需要考慮這幾個問題:
電量來自微網內分布式電源還是微網外其它電源(交易價格不同);
消費的電量除配電服務費用外,是否還需要考慮外部電網的輸電費用;
消費的電量如何考慮政府性基金等問題。
雖然這些問題可以從技術角度去細分并制訂相應政策,但是現階段更簡單、更有效、更具操作性的做法顯得更為重要,也更有利于微電網現階段的發展。《試行辦法》針對微電網電力交易模式進行了指導性說明。
關于外部電網的電力電量交易,考慮由微電網運營主體負責,并按照市場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承擔與外部電網交易電量的輸配電費用。同時微電網應公平承擔社會責任,交易電量按政府規定標準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
關于內部交易,微電網應與網內用戶達成長期用能協議,鼓勵微電網內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
另外關于備用容量費用,考慮由微電網運營主體統一繳納。《試行辦法》提出要進一步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由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微電網自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備用容量,統一繳納相應的備用容量費用。
《試行辦法》結合電力體制改革精神,明確了并網型微電網商業化發展的諸多重要問題。對于微電網創新商業模式,有效開展售電業務和電力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