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Suniva公司申請利用“201條款”進行貿易保護的新聞引發光伏界巨震,一夜之間,似乎又回到了六年前美國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噩夢。相比“雙反”條款,美國“201條款”更有隨意性,且殺傷力更大。Suniva公司的這一申請如果通過,全球光伏貿易戰將全面升級,光伏市場將迎來一場不折不扣的江湖浩劫!經歷“雙反”之后,中國光伏行業好不容易慢慢回暖,難道又要打回寒冬?為此,中國光伏企業集體發表聲明反對。
小編在此整理了美國“雙反”和“201條款”的信息,看看它們有何區別。
一、“雙反”是各國都有的貿易政策,而“201條款”是美國特有的。
美國“雙反”法律依據
1、世界貿易組織(WTO)法律:當進口產品以傾銷價格或在接受出口國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低價進入國內市場,并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情況下,世界貿易組織(WTO)允許成員方使用反傾銷和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恢復正常的進口秩序和公平的貿易環境,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利益。"雙反"調查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WTO相關協定和國內法。其中,WTO相關協定主要包括《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等。
2、美國國內法: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的主要法律依據是H.R.4105法案,也是作為其履行WTO爭端解決機構對DS379案裁決義務的回應。
該法案的生效意味著自此以后美國可以合法地對中國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也是為美國商務部對中國產品的雙反調查掃除國際法障礙,法案對生效前和生效后輸美產品都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而且還使其從2006年11月以來對中國發起的全部反補貼調查都獲得了合法性。
美國“201條款”
美國“201條款”是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201-204節,現收在美國法典2251-2254節,這4節總的題目是"受進口損害的產業的積極調整"。該條款授權總統在來自其它國家的進口產品數量以致給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威脅時,采取適當的救濟措施以防止或補救損害并便利國內產業必要的調整。
二、“雙反”是美國商務部裁定,而“201條款”授權總統采取行動。
“雙反”是美國商務部立案并裁定的,而美國“201條款”授權總統采取行動。
在“201條款”“第2251節促進對進口競爭積極調整的措施”中總統措施章節顯示:
如果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依2252(b)裁定,某物品正以如此增加的數量進口美國,以致成為對生產與進口物品相同或直接競爭物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實質原因,在其權限內,總統應根據本部分采取適當可行的、其認為會促進國內產業對進口競爭進行積極調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的措施。
三、“雙反”是針對一個國家的進口,而“201條款”是針對所有國家的進口。
"雙反"措施即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是指一國對其進口的來自同一個國家的、同一種產品同時適用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以救助國內受損產業的貿易救濟手段。
“201條款”不同于一般的反傾銷法規,是針對所有國家的進口,它具有任意性。
“201條款”成立有3個要件:確認外來進口量增加、確認本國產品的市占率或產量下滑、最后是確認前兩者確實有關且造成損害。所謂的調查也不需要證明進口產品在美國市場的銷售是否符合相關貿易法規,也不按各國進口數量的不同加以區別,只要認定美國企業受到的“嚴重損害”是因為某種進口產品直接造成,就可以確定實施“懲罰”措施。
四、“雙反”的進口損害來自于不公平的價格優勢,而“201條款”的進口損害來自于公平卻過度的國外競爭。
傾銷一般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國市場的價格在企業貿易體出售產品,損害了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工業。為了保護本國工業,就需要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以抵消產品的不公平競爭優勢。美國較早制定了反傾銷、反補貼法律法規。
“201條款”是面對公平但卻過度的外國競爭,允許其國內產業的代表,在因國外相同產品的大量進口而給本行業造成損害或損害之威脅時,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申請,以求保護的一種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