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昨日通報了近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5宗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海潤光伏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交易案中,4名人員分別被采取3年至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具體來看,五宗案件分別為: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3宗內幕交易案,1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閻克偉控制使用“閻克偉”、“于某新”賬戶連續交易大連易世達新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6年1月29日,兩個賬戶合計持有“易世達”7472023股,占“易世達”總股本的6.33%,首次超過5%,閻克偉未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停止買入。2016年2月5日,“閻克偉”賬戶通過大宗交易平臺繼續買入“易世達”210000股,兩個賬戶當日合計持有“易世達”7682023股,占總股本的6.51%。閻克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第204條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責令閻克偉改正;對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轉讓期內買入股票行為給予警告,并合計處以35萬元罰款。
3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滿某某系寶莫股份擬收購勝利油田康貝油氣工程有限公司股權等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高偉是滿某某兒子的岳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高偉與滿某某存在通訊聯絡,高偉使用本人賬戶買入“寶莫股份”22000股,獲利約4.4萬元。高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沒收高偉違法所得約4.4萬元,并處以約4.4萬元罰款。二是王某鳴系山東路橋擬重大資產重組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蔡哲民與王某鳴聯絡接觸,并控制使用多個賬戶交易“山東路橋”,獲利約1084萬元。蔡哲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蔡哲民違法所得約1084萬元,并處以約1084萬元罰款。三是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為海潤光伏高級管理人員,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是海潤光伏第二大股東,其實際控制人任向東亦為海潤光伏高級管理人員。上述4人為海潤光伏2014年度業績預虧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懷進減持“海潤光伏”250萬股,周宜可減持“海潤光伏”54萬股,張永欣減持“海潤光伏”78.40萬股,任向東減持“海潤光伏”1240.62萬股。經查,4人未能實現避損,沒有違法所得。九潤管業減持“海潤光伏”15719.78萬股,減持過程中還利用他人賬戶進行“過橋”減持,避損6194.07萬元。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233條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4、5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任向東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沒收九潤管業違法所得6194.07萬元,并處以6194.07萬元罰款;對九潤管業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向東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任向東、楊懷進、周宜可、張永欣分別采取3年至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中,2015年11月25日至26日,上海有色金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過其公司網站,編造、傳播《國內主要鎳生產商計劃本周五舉行專題會議》、《打擊市場惡意做空,維護市場秩序》的虛假信息,擾亂了期貨市場秩序。有色中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40條規定,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68條第3款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有色中心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陸敏宏給予警告,并處以8萬元罰款。
鄧舸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保持對各類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嚴厲查處以督促市場各方嚴守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好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