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布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據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13年發布通知,明確從2013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銷售自產光伏發電可享增值稅優惠政策。為了繼續執行這一優惠政策,兩部門發布了《關于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根據此次發布的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