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頻繁遭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種類繁多,大多數案件為肯定性裁決,征收高額雙反稅。歐盟對我國發起“雙反”從無到有,針對光伏產品發起的調查成為中歐貿易史上最大的貿易摩擦案件,這一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歐盟自身經濟復蘇緩慢和對光伏產業的保護心態外,還有我國光伏產業存在的問題以及國際分工與產業轉移的必然趨勢。
歐盟方面的原因
(一)歐盟經濟低迷助推對華“雙反”調查
近年來,歐盟受到金融危機與歐洲債務危機的雙重打擊,經濟增長緩慢,同時政府財政赤字,失業率較高,通貨膨脹上行趨勢明顯。2013年世界經濟緩慢復蘇,主要發達國家國內需求疲軟。近年來,在金融危機和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的影響下,歐洲的光伏產業發展失去了一定量的來自政府的財政支持,致使其在歐洲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也進一步導致其在面對中國的光伏產品競爭時處于不利地位。歐盟經濟增長緩慢,需要國際貿易來提振內需。我國光伏產業在歐洲市場占據重要地位,無疑成為歐盟貿易保護的對象。國際貿易史上第一個對我國發起反傾銷調查的經濟體是歐盟,而且歐盟是對華產品發起反傾銷措施最多的WTO成員之一,歐盟有完善的反傾銷反補貼立法和調查程序,擅長使用反傾銷救濟措施來保護國內的相關產業。戰略層面上,歐盟為對我國太陽能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作為威肋、,希望從中歐投資協定、自貿區協定、政府采購等方面強迫中國開放更多地的國內市場。
此外,除了全球金融危機與歐債危機的背景外,由于光伏產業關系到國家能源安全,世界主要大國都將光伏產業視為戰略性產業。
歐盟是國際反傾銷反補貼的主要使用國。上世紀80年代歐盟發起387起反傾銷與反補貼案件,90年代案件數升至416件,分別占同時期國際反傾銷反補貼案的22%與14.9%,平均案件量增長7.5%n。可見,歐盟是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傳統使用國,在貿易保護實踐中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反傾銷反補貼相關法律法規,在我國貿易史上歐盟首次對華發起反傾銷調查。
(二)歐盟部分成員國維護其在光伏產業傳統優勢的需要
隨著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浪潮的興起,世界經濟出現了產業梯度轉移,像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傳統優勢產業逐步向中國等亞非拉新興發展中國家轉移。由于我國在這些傳統產業的低勞動成本和低原材料成本的優勢,使歐盟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在我國產品大量涌入歐盟地區時本地傳統產業受到很大沖擊。如歐盟地區的光伏產業是歐盟的傳統產業,這個產業近年來由于我國的低成本銷售受到很大的沖擊。歐盟的勞動力成本明顯比我國要高出很多,在與我國產品競爭的過程中,大量企業由于成本高而面臨破產,但這兩種產業在解決就業方面有巨大的貢獻。因此,光伏產業就業者往往對我國產品最具有反傾銷傾向。在歐盟成員國中,像英、德、荷、丹等國家,光伏產業發展進入穩定期,在國際貿易中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小,而像意大利、葡萄牙以及以后來加入歐盟的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等國,光伏產業發展剛剛起步。這些對光伏產業還未形成規模產業的國家對中國進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國家持肯定態度。
世界經濟論壇與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對國際競爭力的研究較為深入,結合上述機構的研究成果《全球競爭力報告》和《世界競爭力年鑒》,國際競爭力可以理解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一國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比其他國家具有更強的推動國民財富持續增長的能力與價值創造能力。可見,產業競爭力包括三層含義,一是這種競爭力基于產業的,而不是企業或其他層面;二是該競爭力是“全球的”,需要從全球化的角度,在國際貿易方面為研究對象;第三,國際競爭力必須從絕對量和相對量兩個角度分析,以滿足“持續推動國民財富和價值創造”。相應地,制造業競爭力可以分為絕對優勢和相對優勢。在競爭力指標評價體系中有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本文從相對優勢指標的角度對中歐光伏制造業的競爭力進行比較。
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RCA)指數可以描述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特定產品的出口額在該國總出口額中的占比與該產品的世界出口總額占所有產品的世界出口額的份額的比率。用公式表示為:
其中,Ej,Ei,Wj,Wi分別表示一國J商品的出口額一國商品出口總值、世界J商品的出口額和世界商品出口總值。日本貿易振興協會對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分為五類,即RCA>1,RCA>2.5,1.25 導讀:中國頻繁遭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種類繁多,大多數案件為肯定性裁決,征收高額雙反稅。歐盟對我國發起“雙反”從無到有,針對光伏產品發起的調查成為中歐貿易史上最大的貿易摩擦案件,這一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根據日本貿易振興會劃分的評價標準,可以看出,中國在光伏出口方面具有極強的競爭力,RCA指數均遠遠大于2,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光伏產品在歐盟市場上競爭力較強,給歐盟各國光伏產業的發展帶來了威脅,歐盟對此發起“雙反”調查。 貿易競爭指數(TC)又稱貿易專業化系數,用來衡量一個國的特定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相對競爭優勢,計算公式表示為: 式中jE、jI分別代表特定商品j的出口值和進口值。其取值范圍為(-1,1)如果TC指數為正,表明該國j商品具有較強的出口競爭力,該產業在國際競爭中也較強;反之,出口競爭力較弱,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較弱;TC值越接近于1競爭力越強,越接近于一1競爭力越弱。下表3.3表明TC指數大部分均在一1左右,反映出我國光伏產業相對競爭力較弱,雖然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較高反映出我國光伏產品的競爭優勢,然而,我國光伏產業“兩頭在外”不平衡的發展模式可以從TC指數中看出。 產業內貿易指數(Intra-industryTrade,簡稱IIT),簡單來說就是一國同時進口和出口同類產品的貿易現象。衡量產業內貿易水平最具權威的是Grubel&Lloyd(1975)提出的G-L指數,公式表示為: 表達式中,iGL表示i產業的產業內貿易指數,iX表示i產業或同類產品的出口額,iM為i的進口額。iGL指數的取值范圍為(0,1),iGL的指數越大,表示i產業的產業內貿易指數程度越高;iGL值越小,表示產業內貿易程度越低。當iGL等于0時,表示產業i為完全的產業間貿易;當iGL等于1時,表示產業i為完全的產業內貿易。國內學者沈國兵(2007)認為,當GL指數在0-0.5之間表示產業內貿易程度低;在0.5-0.7之間表示產業內貿易程度中等;在0.7到1.0之間表示產業內貿易集中程度高。 從上圖中看出,中歐之間在光伏產品方面具有較強的產業內貿易,產業鏈“兩頭在外”的特征明顯。 金融危機后,歐美各國頻繁對華發起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并且表現出新的特點,即高涉案金額,涉案行業面廣,逐步轉向科技含量高的產品,表明了歐美各國對中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決心。歐委會認為歐盟對華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是單純的經濟問題,但國內外學者普遍認為中歐光伏“雙反”案件反映了中歐之間激烈競爭的對象己經轉向科技含量高的產品上,由于國情不同,關于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規定與程序上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歐盟不斷提高對華采取貿易壁壘,對中國與歐盟雙方都會產生消極的影響。 導讀:中國頻繁遭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種類繁多,大多數案件為肯定性裁決,征收高額雙反稅。歐盟對我國發起“雙反”從無到有,針對光伏產品發起的調查成為中歐貿易史上最大的貿易摩擦案件,這一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全球光伏業,唯一可與歐洲抗衡的僅有中國,中國光伏的快速崛起讓歐洲人感到吃驚,他們知道中國同行具有很多值得借鑒的經驗。但更為重要的是,歐洲絕不甘心就此喪失了在光伏領域的引領地位和話語權。因此,有光伏專家認為,“雙反”調查,包括未來制定的光伏發展規劃,基本上都是以中國光伏為“假想敵”而展開的。 從以上圖表中可以看出,歐洲是光伏產業的主要市場,然而中國光伏業在政府的大力支持與企業逐利目標下快速發展,成為除歐洲之外第二大市場。中國目前是世界光伏制造的中心。2012年中國的多晶硅產能為15.8萬MT,占全球的43%,產量為6.9萬MT,占全球32%;光伏組件產能為37GW占全球的51%,產能為22GW,占全球的54%。縱觀2012年全年的產業整合,導致比2011年組件制造產能下降25%,由49GW降至37GW,下降了25%。然而,無論國內還是全球供需關系來看,供過于求的狀況難以在短時間內改變。此外,我國光伏產品70%出口到歐盟各國,給歐盟相關產業造成了一種產業威脅。歐盟深受歐債危機的影響,國內經濟低迷,因此對我國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 中國光伏產業與世界主要國家光伏產業擁有共同的利益。歐盟在技術研發與裝備制造業具有很強的優勢,2011年歐盟對華光伏組件出口額為75億美元,并且歐盟光伏產業進出口一直保持凈出口。此外,從產業價值鏈視角分析,我國安裝太陽能發電裝置增加值每臺約每瓦0.2-0.3美元,按照國際平均安裝成本每瓦約2.5-3美元,整個裝配過程在價值鏈中占8%-10%。世界貿易組織前總干事拉米認為,一國40%的出口源于本國的進口,從價值鏈視角分析,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并不能有效維護本國的利益。中歐兩國光伏產品之間的貿易屬于同一產業鏈,歐盟減少從中國進口將損害歐洲消費者利益與阻礙相關產業的發展。 由于各國專業化分工不同,光伏產業具有明顯的全球化特征,中歐光伏貿易為緩解歐盟高失業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據相關統計數據,當前歐盟光伏產業崗位約有28-30萬左右,其中大多數就業機會源于中歐光伏貿易。除此之外,光伏產業未來仍將繼續深化,預計30%左右的甚至更多的光伏企業會因此倒閉,甚至上百萬人失業。全球金融危機以來,世界經濟緩慢復蘇,甚至出現負的經濟增長率,家順應形勢,對能源政策進行了相應調整,美國對華光伏產品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適度削減了政府補貼。同時,一些國歐盟與此類貿易爭端還會出現。貿易糾紛給兩國帶來的消極影響遠遠超過貿易保護帶來的好處,對中歐來說是“雙輸”,尤其會相關產業帶來不利影響。 二、中國方面的原因 光伏產業是我國新能源支柱產業,代表了我國裝備制造業的發展水平。我國光伏產業產能迅速擴張,形成了規模經濟,國際市場需求猛增,這與政府的支持與充足的資本密不可分。國際金融危機與歐債危機席卷全球,歐盟受到雙重打擊,主要成員國紛紛削減政府補貼,歐盟內部光伏應用市場不斷萎縮,為全球光伏業蒙上了一層陰影。我國光伏企業自身也存在非理性競爭、盲目建設與發展模式不平衡等問題,我國光伏企業面臨潛在的威脅。 (一)中國光伏產品出口市場相對集中容易引致貿易保護 近年來,雖然我國光伏產品貿易進出口總額在逐年擴大,貿易伙伴國的數量和份額也在不斷變化,但是我國的光伏產品出口主要集中在美、日、歐盟三大貿易伙伴上,而且對歐盟市場的依賴程度逐年上升。 2012年我國光伏產品出口總額為174.83億美元,出口至歐盟、日本、美國的出口額分別為103.43、11.81、17.47億美元,分別占59.16%、6.76%、10.0%。2011年我國光伏產品出口總額為279.46億美元,出口至歐盟、日本、美國的出口額分別為193.38、6.42、28.86億美元,分別占69.19%、2.30%、10.33%。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光伏產品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歐盟,市場份額占一半以上,如此集中的出口市場難免造成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貿易救濟措施。 我國光伏企業靠承接歐美市場對光伏產品的需求從事光伏產品的組裝,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自2005年開始,我國光伏產業以歐美光伏產業發展為契機,大力發展太陽能光伏產品,同時帶動了多晶硅產業的發展。我國光伏產品出口能力旺盛,在短時間內迅速拓展市場。在不到十年時間里,中國光伏產業發展成為全球化程度極高、產業規模位列世界第三的新興產業。 導讀:中國頻繁遭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種類繁多,大多數案件為肯定性裁決,征收高額雙反稅。歐盟對我國發起“雙反”從無到有,針對光伏產品發起的調查成為中歐貿易史上最大的貿易摩擦案件,這一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然而,我國光伏產品主要靠海外市場的需求,每年約95%光伏產品出口海外,其中電池組件70%多是銷往歐洲市場的,從依賴程度看,有的企業高度依賴歐洲市場,達到了90%多,2011年我國光伏產品出口額約358億美元,其中60%以上出口至歐洲大陸。此外,由于國內光伏市場尚未大規模啟動,產品主要外銷,導致我國光伏產業對歐盟市場依賴程度深,易受到歐盟宏觀經濟的影響。我國光伏產業鏈最上端的原料硅提純技術和最下端的光伏產品市場應用普及這兩個最關鍵環節均國外。由于核心技術缺失,我國光伏產業淪為海外廉價組件生產商,國內大多數光伏設備仍需高價從國外進口,加大了我國光伏產業鏈下游環節的開發利用成本。 從上圖可以看出,我國光伏產品出口不斷上升,2008年后,受到金融危機以及歐洲債務危機的影響,歐盟成員國德國、西班牙等減少對太陽能的需求,因此,我國光伏產品出口至歐盟大幅下降,并且出口波動頻繁。數據顯示,受歐美“雙反”調查影響,2012年中國光伏產品對美歐出口量大幅下降,較2011年分別下降約30%和45%。 (二)受中國光伏產業產能過剩導致的低價傾銷策略的影響 產能過剩是我國制造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這一現象在電力、煤炭、鋼鐵、水泥等傳統產業和能源產業中尤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國部分行業存在盲目投資、行業壟斷和內需不足等情況。2007年,我國各省市大力發展光伏產業,新建了100多個光伏產業發展基地,光伏產業的高利潤率以及風險投資基金和銀行融資介入導致該產業超常規發展,每年產能呈幾何級數增長。例如,2011年全球光伏組件產能達到60GW,而實際產量為30GW,實際安裝24GW;同年我國光伏組件產能為40GW,實際產能僅為21GW,國內實際安裝500兆瓦。這意味著光伏組件的產能利用率僅為50%左右,我國光伏產能明顯過剩。我國光伏企業盲目擴張,再加上來自各級政府的補貼以及各種形式的優惠政策,導致我國光伏產品出口價格低,歐盟對我國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 光伏產業作為我國戰略新興產業受到一系列政府政策支持。國家對光伏發電項目給予50%或以上的投資補貼,并給予5大光伏民營企業(尚德、賽維、英利、天威、天合)國際貸款支持。通過財政補貼,政府引導社會資金等方式鼓勵建光伏電站。通過行業兼并整合和稅收優惠措施集中扶持骨干光伏企業。 2006-2010年,我國太陽能電池產量年均增長率達到100%,2007-2010年連續四年太陽能電池產量遙遙領先于其他國家,2010年我國光伏電池產量占全球總產量的50%。 (三)中國光伏企業無序競爭及應訴能力差誘發歐盟對華“雙反” 我國有的光伏出口企業無序競爭,對國際光伏市場行情了解不足,不能及時調整市場戰略。此外,在對國際市場不了解的情況下盲目建設,產品一旦在國外市場暢銷,企業便一躍而起,競相出口,甚至壓低價格。這種行為容易引起了國外相關競爭行業的反感,甚至導致會引起不必要的貿易爭端。如果國外對華展開貿易救濟措施,涉案企業應該積極應訴,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企業觀念上認識不足,維權意識薄弱,面對國外的指控時,消極應訴或存在搭便車的心理,致使遭受嚴厲的反傾銷反補貼制裁。歐盟對華發起的各類案件中,約四分之一的案件放棄應訴。這種嚴重的不作為的行為使歐盟趁虛而入,無形中提高了歐盟訴訟的成功率,客觀上縱容了國外對華發起反傾銷反補貼。根據歐委會相關規定,如果涉案企業不積極應訴,在判斷傾銷幅度時將按照申訴方的主張進行裁決,涉案企業的不作為會助長國外隨意對華發起反傾銷反補貼救濟措施。 據瑞士巴塞爾預測研究所估計,若歐委會對中國光伏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稅率達60%,則3年內因中國產品退出引發的光伏產品價格上升、需求下降及歐洲上游供貨企業受損,將導致歐盟失去近24.2萬就業崗位,損失270億美元“附加值”。美國智庫學者與美國太陽能行業協會曾多次警告,許多美國太陽能制造商依賴于全球光伏供應鏈,美國征收“雙反,,關稅的作法也會損害美國太陽能產業下游企業的利益,意味著到2014年將有6萬多名美國人失業。 歐盟與美國相繼對我國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我國光伏支柱企業面臨困境。根據天合光能2012年財務報告顯示凈虧損了2.6億美元。面對歐美對我國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支柱企業與中小企業普遍性虧損,預計將有90%的企業面臨停產的困境,一旦停產,企業現金流量受到影響,銀行貸款回收面臨風險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此外,我國前10家最大的光伏企業累計債務達到175億美元,資產負債率約60%左右,光伏行業約有萬億資金存在風險。因此,在面對歐盟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時,我國企業應該積極應訴,避免更大的損失。 導讀:中國頻繁遭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種類繁多,大多數案件為肯定性裁決,征收高額雙反稅。歐盟對我國發起“雙反”從無到有,針對光伏產品發起的調查成為中歐貿易史上最大的貿易摩擦案件,這一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三、國際貿易環境方面的影響 (一)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助推歐盟對華“雙反” 近年來,全球貿易與投資自由化步伐加快,各大經濟體之間積極簽訂自貿協定,受到全球金融危機的深刻影響,主要發達國家經濟增長緩慢,試圖通過重振本國制造業為經濟增長注入活力,通過國際貿易增加外部市場需求,短期內貿易保護趨勢與貿易壁壘不容忽視。據全球貿易預警(Global Trade Alert)統計,2008年以來,世界各國共實施了約300項貿易保護措施。 在貿易保護主義形勢嚴峻的背景下,中國一直以來都是遭受貿易摩擦最多的國家。截止到2012年9月,共有17個國家或地區對我國發起貿易救濟措施63例,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0.5%。貿易救濟措施傳統使用國不斷加強貿易保護,降低立案標準,修改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取證相關規則,肯定性終裁結案稅率高。不僅發達國家對我國采取貿易保護的態度,發展中國家針對我國的貿易摩擦呈上升趨勢,截止2012年9月發展中國家對我國發起的貿易救濟案件超過發達國家,成為國際貿易中的新特點。 國際貿易相關理論認為,貿易救濟措施與經濟形勢惡化程度呈正相關態勢。中歐光伏貿易摩擦被認為是歐債危機持續蔓延的導火索。2014年初,隨著歐美經濟的溫和復蘇,來自這兩大經濟體的對華貿易救濟有望減少。然而,自2014年初以來,商務部網站子欄目“預警信息”項下便有31條信息更新,這些信息多是外國政府針對中國相關出口產品的貿易救濟措施。商務部最新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美國共對中國發起兩起“雙反”調查,同時對五起涉華貿易摩擦案件復審作出了裁決,如此密集的貿易摩擦與歐美經濟體經濟復蘇存在風險與不確定性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二)國際分工與全球產業轉移誘致歐盟對華“雙反” 1、中歐貿易逆差擴大是歐盟對華發起“雙反”的重要原因 1978年中歐建交以來,雙方貿易規模不斷擴大,政治、經濟與文化交流日益加深。自2006年起,歐盟第一大進口國和第二大貿易伙伴由中國取代美國。自2002年起,中國對歐出口高速增長(2009年有所下降),2011年出口至歐盟約3560.1億美元,歐盟占我國出口貿易總值的巧%以上。中歐經貿關系的不斷深化發展,貿易逆差也逐漸擴大。2002年貿易逆差96.7億美元,2008年為1601.8億美元,平均貿易逆差約1200億美元。中國是歐盟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只要歐盟對華貿易處于赤字水平,無疑會引起歐盟的反感。歐盟為了平衡貿易赤字,對中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加以限制,與征收關稅相比,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貿易救濟措施成為最優選擇。 有些學者認為中歐貿易增長以及逆差的不斷擴大必然導致歐盟密集地對華發起“雙反”訴訟。Prusa(2005)指出,貿易的增長是反傾銷數量增長的主要原因。中國對歐盟出口的快速增長與貿易順差對歐盟貿易賬戶平衡造成沖擊,導致歐盟貿易保護主義不斷加強,通過發起反傾銷反補貼手段限制進口,試圖減少貿易赤字。 (三)WTO規則的模糊性為歐盟對華“雙反”提供便利 wTo對實施“雙反”措施的規定十分模糊,它既沒有否定“雙反”措施的實施,也沒有支持實施“雙反”措施。世貿組織針對傾銷與反傾銷行為和補貼與反補貼行為有分別進行立法規定,但針對同一產品能否同時適用“雙反”措施,GATT1994第6條第5款規定“對于從任何締約方領土出口到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的產品,不得被同時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抵消傾銷和出口補貼所造成的同一結果。”根據這項條款可以看到,實施“雙反”措施的依據就在于傾銷與補貼行為是否造成同一結果。我們都知道傾銷和補貼一個屬于企業在進口國市場上單獨實施的行為,另一個是出口國政府行為,二者有不同的性質,當企業的傾銷行為和政府的補貼行為同時作用于出口商品上,那么有時僅僅對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就不足以彌補國內產業所造成的損害。 此外,“雙反”措施具有啟動程序簡單、實施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申請方只有提交符合規定就可以啟動調查程序,申請門檻低,且對申請方適用較低的證據標準。同時,“雙反”措施還具有效率高的特點,進行調查時間短,在做出正式的裁決之前,可以采取臨時的措施,有效地保護本國的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