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華光伏反傾銷案確實加速了我國光伏產業產能的進一步過剩,因此,加強光伏產業應對反傾銷能力是首先需要考慮的。
在歐盟對華光伏反傾銷案中,歐盟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以印度為替代國的標準來發起調查,而印度企業與我國成本有著很大的差別,存在著很大不公平性,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刻不容緩,避免再因“非市場經濟”的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反傾銷調查。另一方面就是加強法律方面的完善,我國應對反傾銷的相關法律很不健全,以致于在反傾銷案后,無法有效及時的作出應對策略。再加上反傾銷立法起步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夠重視,反傾銷法還是有不少的缺陷存在,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反傾銷法函待完善。在法律健全、規章完善的情況下,才不會出現無端的利用反傾銷手段對我國進行惡意的訴訟調查,企業才能發開手腳開展對外貿易,才能更好地保護好我國企業的利益、國家的利益。
借鑒歐美等國家的經驗,在機構上進行改革,設立獨立的反傾銷調查機構,組建專業的反傾銷司局,以應對越來越多的針對我國的反傾銷事件。解決反傾銷的問題不是一個企業一個協會能妥善解決的,重要的領域應該投入更多的資源來應對。應該投入專項資金保證企業反傾銷的需要,以及反傾銷公共信息平臺的搭等。除了以上職能外,反傾銷部門還可以推動雙方在相關對話機制的建立上發揮其在行政上便利作用,使機制的建立更為有效。特別是在國內行業和產業內部相關反傾銷企業的一些調節、分配和溝通方面,由于有專業的部門會更加順暢、高效。該機構還應為應訴企業創造便利和重要支撐,并及時提供所需的信息等多重作用,切實貼近光伏產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