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河北省物價局向各下屬單位印發《河北省物價局關于光伏發電項目有關電價補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為進一步促進河北省光伏產業尤其是屋頂分布式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經河北省政府同意,對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包括金太陽示范工程按照全電量進行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毎千瓦時0.2元,由河北省電網企業在轉付國家補貼時一并結算。
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產的項目,補貼時間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8年9月30日。對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產的項目,自投產之日起補貼3年。對余量上網電量由省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結算,并隨標桿上網電價的調整相應調整。對河北省光伏扶貧項目,2017年底以前建成投產的自投產之日起補貼3年,補貼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1元提高到每千瓦時0.2元,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文件規定,執行現行光伏電站電價補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