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發布,國內分布式光伏市場大幕正式拉開。剛剛過去的2014年是分布式光伏全面推進的一年。一年多來,分布式光伏備受關注,縱然眼下仍存在不少難題,但沒人否定其“道路曲折、前景光明”的未來。新年伊始,本文從電力體制、地方政府管理、補貼機制等幾個角度入手,梳理分布式光伏發展過程中值得關注的不同側面。
如果把分布式光伏比作一個嬰兒,那么她一定是含著金鑰匙出生的。國家高層關注力推,分布式光伏萬般受寵,相關利益方無不積極參與。
中央政府各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分布式,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繼頒布《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地方政府也不“示弱”,出政策出錢,一些地區建立的“省市縣鄉”四級補貼體系可見一斑。多元的開發商、光伏設備制造企業、金融機構等眾多參與主體也陸續“各就各位,各顯其能”。
最值得一提的當屬電網企業。眾所周知,電網企業的收入全部來自發電與銷售的“價差”,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一度電,電網企業直接減少一度電的價差收入。然而,在“大是大非”面前,電網企業的配合行動與此前對風電接入的態度不可同日而語,也是蠻拼的:快速響應、文件頻發、免費接入、補貼墊付、簡化并網流程、電費及時結算……
但集萬千寵愛于一身的分布式光伏并未出現期待中的大爆發,有人不禁要問,分布式光伏發電難題的癥結到底在哪兒?
體制“畫地為牢”:要么自用,要么賣給電網
2013年國家能源局發布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第五條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的運行模式。
“自發自用是一個非常有中國特色的提法。如果把它放在我國電力體制的高度來看,就明白為什么要強調自發自用。按照當前《電力法》的規定,電網公司是唯一合法的售電主體。分布式光伏強調自發自用,實際上是撕開了一個口子。”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告訴《中國能源報》記者,“自發自用為鼓勵分布式光伏而破例,允許其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發電賣電。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體制和機制不順,只開了一個口子的分布式光伏還有重重阻礙。”
按照目前的光伏補貼政策,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經濟性最好。但我國屋頂產權人和投資者并非同一主體的現實,使得電費回收成為最大的懸念,也是影響分布式光伏項目穩定收益回報預期的最重要因素。
江蘇一分布式光伏投資商告訴記者:“發電賣給電網可以保證電費回收,預期收益是穩定的。因此,國家能源局去年9月出臺政策對分布式光伏政策進行了修正,提出了有條件的全額上網新選項,可謂用心良苦。”
由此投資商有了兩個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收益高一些,如果沒有難收電費的問題,是最佳優選;如果存在電費難收的風險,可選擇全額上網,收益稍低,但畢竟解決了收電費的問題,保證穩定的收益。“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兩害相權取其輕,每個項目因地制宜吧。”
但選來選去,分布式光伏之難在于,只有兩個選擇:發的電要么自己用(賣給樓下),要么賣給電網。“分布式光伏被畫地為牢,只能在兩難中選擇。這難言的隱痛也是制約其發展的關鍵。”上述權威人士說。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電網企業按照要求,積極接入,總體上看應該點贊。”上述人士說,“如果可以賣給第三方,分布式光伏發電就可以與電網售電形成競爭,屆時分布式光伏發電可憑低價勝出,賣電和收電費難題就能解決。但顯而易見,此舉對電網的影響極大,電網目前仍然是營利性企業,向第三方售電一旦鋪開,給電網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就不僅僅是眼下的分布式光伏這點發電規模。”
建立市場配置資源、供需形成價格的現代電力市場才是關鍵。這又回到了多年來呼吁電改出臺的老生常談。
同一供電區域內電力用戶可否消納?
一直以來,關于新能源消納有這樣一個形象的比喻:“本可用380伏電壓直接使用的分布式光電裝置,卻因供電專營的規定,被要求原地升壓至10千伏以上入網計價,再降回380伏按銷售價格結算,無端增加了大量輸變電投資。就如同一個人去鄰居家串門,卻必須先開車上大街,繳納過路費后再繞回來,顯然是不合理的。”時移世易,情況現在發生了些許變化:這個人要么可以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使勁兒遛彎,要么還是得開車上大街繳納過路費再繞回來。
浙江一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其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還可以有新的探索。比方說,同一個變壓器下有好多用戶,甲發電自己用不了,可以直接賣給乙,這中間原則上并沒有增加電網的負擔,仍在一個體系內循環,但系統的整體經濟性明顯增加。”
一些業內專家也支持上述觀點,認為這種做法技術經濟性都可行。然而,最大的約束條件是,可能需要強化當地配電網的結構,增加當地配電網網架結構的投資,需要電網企業更大的投入和配合。
事實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提出,鼓勵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同一供電區域內的電力用戶在電網企業的配合下,以多種方式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就近消納。但是,在目前的實際運行中,這一條似乎被忽略了。
據了解,南方有一家企業正在進行這樣的嘗試,把停車場棚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賣給馬路對面一家工廠,項目很快即將建成投產。此舉與火電企業探索大用戶直供有異曲同工之處。或許,這將是分布式光伏利用方式探索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會帶來更加深遠的影響。但其仍需要政策的進一步支撐。
值得期待的是,已經獲得國務院會議通過的“新電改方案”中,有關于售電側市場化改革的內容提出,將允許6類企業成為新的售電主體,包括現有的獨立配售電企業、高新產業園區或經濟開發區、社會資本投資、分布式能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以及發電企業。這也會給分布式光伏賣點帶來新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