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英國《經濟學人》雜志發表封面文章稱,隨著科技巨頭規模越做越大,如何在馴服他們的同時,顧及消費者的既得利益,成為擺在監管者面前的一道難題。
以下為文章全文:
不久前,在西方的大型科技公司當老板還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工作,可謂名利雙收。谷歌、Facebook、亞馬遜等公司都在把世界變得更美好。今天,這些公司卻被人扣上了BAADD的帽子——龐大(big)、反競爭(anti-competitive)、誘人上癮(addictive)、破壞民主(destructive to democracy)。監管者處罰他們,政客盤問他們,就連曾經的支持者也警告他們的權力會造成傷害。
類似的說法大部分都存在誤導。有人認為,大企業必然是邪惡的,但這種假設其實是完全錯誤的。蘋果之所以被推崇為全世界最有價值的上市公司,其實只是因為它能生產出人們愿意購買的產品,即使面臨激烈的競爭,也無法動搖它的地位。如果供應商規模縮小,許多在線服務將會表現更糟。智能手機與不快樂之間的聯系并不明確。假新聞不只是互聯網特有的現象。
但大型科技平臺,尤其是Facebook、谷歌和亞馬遜,確實引發了人們對公平競爭的擔憂。部分原因在于他們經常獲得法律豁免權。與出版商不同,Facebook和谷歌很少對用戶的行為負責;多年來,亞馬遜的大多數美國買家都沒有繳納銷售稅。這些巨頭們的競爭范圍也越來越不再局限于市場。他們逐漸變成了市場本身,為很多數字經濟活動提供基礎設施(或“平臺”)。
他們的許多服務似乎是免費的,但用戶其實還要“支付”數據。盡管它們已經很強大了,但他們金額巨大的股票市值表明,投資者還希望他們在未來10年的規模能增長一倍甚至兩倍。
因此,人們有理由擔心,科技巨頭會利用他們的權力保護和擴大自身的統治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對于政策制定者來說,真正棘手的任務是如何才能在不過度抑制創新的情況下約束他們。
疑罪從無
這些平臺之所以能夠占據支配地位,都得益于“網絡效應”。規模產生規模:例如,亞馬遜的賣家越多,吸引的買家也就越多,反過來也就吸引更多賣家入駐,如此循環往復。據估計,亞馬遜占據了美國40%的在線購物。由于月活躍用戶超過20億,Facebook甚至在媒體行業占據了主導地位。企業不能沒有谷歌,在一些國家,超過90%的網絡搜索都是由谷歌完成的。Facebook和谷歌控制著美國三分之二的在線廣告收入。
美國的反壟斷者對科技巨頭的態度是“疑罪從無”。他們看重的是消費者是否受到傷害,但由于價格下降且服務“免費”,所以這一點很難成立。這些公司本身也都強調,大型的創業公司與他們之間只有點擊一下鼠標的距離,他們也完全可能被新技術顛覆,比如區塊鏈。在谷歌和Facebook之前,Alta Vista和MySpace也曾出類拔萃。但現在還有人記得他們嗎?
然而,行業門檻正在抬高。Facebook不僅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個人數據池,還擁有最大的“社交圖譜”——包括用戶名單以及用戶之間的關系。亞馬遜的定價信息比其他任何公司都要多。亞馬遜Alexa和谷歌Assistant等語音助理,都能讓人們更好地控制上網體驗。中國科技公司也有實力參與競爭,但他們還不準備全面滲透西方消費者。
倘若這一趨勢持續下去,隨著科技行業的活躍度降低,消費者將受到影響。創業公司的資金會減少,大多數好的想法都會被巨頭們買下,而相關的利潤也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被巨頭們攫取。
初步跡象已經顯現。歐盟委員會指控谷歌利用其移動操作系統Android的控制權,為自己的應用提供支持。Facebook一直在收購那些有朝一日會與之爭搶用戶的公司:先是Instagram,然后是WhatsApp,還有最近的tbh——這款應用可以讓青少年匿名相互問候。盡管亞馬遜面臨的總體競爭仍在加劇,從雜貨到電視行業都能看出端倪,它也可以找到競爭對手,并將對手從市場中排擠出去。
補救措施
應該如何應對?以往解決壟斷問題方法主要有兩種,要么將其分拆(例如1911年的標準石油公司),要么將其當做公用事業來監管(例如1913年的AT&T)。但這兩種方法現在都有很大的缺陷。
價格控制和利潤上限等傳統的公用事業監管工具很難實施,因為大多數產品都是免費的,而且因為放棄投資和創新而付出高昂的代價。同樣,全面的分拆將削弱平臺的規模經濟,使他們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質量降低。即使是這樣,從谷歌或Facebook分拆出去的公司最終也會橫掃一切,借助網絡效應重新確立自己的地位。
缺乏一套簡單的解決方案會讓政客們失去易于傳達的口號,但卻不會讓反壟斷者無可奈何。兩大廣泛的思維變化將十分有利于馴服這些巨頭。首先是更好地利用現有的競爭法。反壟斷檢察官應該仔細審查并購交易,以判斷交易是否可能抵消潛在的長期威脅,即使當時的目標看似很小。
這樣的審查可能會阻止Facebook收購Instagram,阻止谷歌收購導航軟件Waze。為了確保這些平臺不偏向自家產品,監管機構可以專門審查競爭對手的投訴——這有點像2001年針對微軟的反壟斷案所創建的獨立“技術委員會”。對內容責任的豁免也必須取消。
第二,反壟斷者需要通過新穎的思維來看待科技市場的運作方式。經濟學家和監管機構越來越熱衷于討論的一個核心觀點是:客戶實際是通過“支付”個人數據的方式來購買服務的。通過這樣一個棱鏡,科技巨頭們獲得了寶貴的信息——包括用戶行為、朋友關系和購買習慣——而消費者則“免費”得到了他們的產品。正如美國在19世紀制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的復雜規則一樣,還需要一套新的法律來管理數據的所有權和交換方式,目的則是給個人提供穩固的權利。
從本質上講,這意味著給予人們更多的信息控制權。如果用戶愿意,關鍵數據應該實時提供給其他公司——歐洲的銀行現在就需要這樣來處理客戶的賬戶信息。監管機構可能迫使平臺公司向競爭對手提供匿名的批量數據,并收取一定的費用,有點類似于專利強制許可。這種數據共享要求可以根據公司的規模進行調整:平臺規模越大,分享的數據就必須越多。這些機制使得巨頭無法繼續囤積數據,壓制競爭,反而可以通過用戶的共享來促進創新。
這都不容易實現,但卻既能馴服巨頭,由不會破壞他們為我們創造的利益。用戶會發現在服務之間切換非常容易。新崛起的競爭對手將會獲得大公司的數據,這樣他們就能更好地成長發展,而不會被吞并。而股東們也沒法在今后幾十年里繼續享受壟斷帶來的超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