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公司(以下簡稱為高通)是一家美國無線通訊技術研發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專利許可收費公司和最大的無線通訊芯片制造商,高通持有的大量無線通訊技術專利成為了標準必要專利(以下簡稱為SEP)。近期,高通向北京和上海兩地的知識產權法院起訴魅族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為魅族)侵犯了其持有的3G(WCDMA和CDMA2000)及4GLTE無線通信標準等相關專利。該專利侵權指控是一周之內高通對魅族采取的第二次法律行動,標志著經過多輪交涉無果后兩家公司在中國市場上的專利糾紛升級。本文將另辟蹊徑,對該案以及相關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新的分析和解讀。
一、高通訴魅族案的背景分析
為了全面研究高通在中國的實際經營狀況,本文對蘋果、三星、愛立信和高通等公司的在華專利申請趨勢進行了對比分析,專利檢索的平臺為INCOPAT,專利檢索的時間為2016年7月1日,具體情況如下:
通過上述圖表可知,蘋果和三星在華專利申請保持比較正常的波動變化趨勢,考慮到發明專利申請后存在18個月的潛伏期,2015年以來兩公司的專利申請均保持比較穩定的狀態;但愛立信與高通則完全相反,從2008年以來,愛立信在華專利申請數量逐年大幅下降,特別是到了2015年,專利申請已降低到了微不足道的11件,但是該公司在2015、2016年分別在國外申請了1581和1311件專利,考慮到發明專利潛伏期和2016年才過去6個月的因素,愛立信在這兩年里實際申請的國外專利數量應該非常可觀,表明愛立信在縮減中國專利申請數量的同時,并沒有縮減在其他國家的專利布局規模;與愛立信逐年遞減的趨勢相比,高通的表現更為夸張,該公司在華專利申請出現了從14年1466件急劇銳減15年1件的極度異常情況,與愛立信相似的是高通2015、2016年在國外分別申請了2786和3184件專利,其中臺灣2015年135件,香港95件,兩地2016年均未見申請,表明高通在中國大陸之外的專利布局還是處于較高狀態。
雖然高通在華申請的實際情況需要進一步觀察和驗證,但是本文預測高通應該像愛立信那樣出現了在華專利申請的大幅縮減,該現象不太可能是專利申請數據更新滯后造成的假象,因為經研究表明,上述公司在華專利申請情況與企業的業務狀況、技術研發方向、經營策略和專利戰略以及中國專利保護水平、政府監管力度等方面有著密切的關聯關系。
蘋果和三星作為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等通訊產品的制造商,其在華專利申請主要是為了保護其產品的技術創新成果,謀求技術領先優勢,應對專利侵權被訴風險等常規目的,因此這兩個公司在華專利申請趨于穩定。
愛立信自從2012年正式退出手機終端領域以來,其業務經營模式有不斷向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實施實體)靠攏的趨勢,該公司利用其持有大量移動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經常在美國、歐洲或其他國家和地區起訴眾多通訊設備制造商,比如愛立信先后起訴過蘋果、三星、友訊、宏碁、Netgear等公司;2011年4月,愛立信在英國、意大利、德國三地同時向中興提起訴訟,稱中興侵犯了愛立信GSM/WCDMA的部分專利;2014年12月愛立信在印度起訴小米侵權其擁有的涉及ARM、EDGE、3G等相關技術的8項專利;可能是對中國的司法保護水平、專利侵權賠償數額和政府監管態度等狀況不滿意,愛立信起訴中國企業專利侵權時會刻意避開中國,因此其在華專利的作用和意義并不大,所以申請數量逐年較大減少也是可以理解的。
高通的情況更為復雜,一方面中國已是高通最大的市場,上個財年,高通全球營業收入為約合1612億元人民幣,中國大陸約為850.57億元,占總收入的比重高達52.75%,其中很大一部分來自高利潤率的專利許可授權業務,據統計,近十年來累計從中國市場獲得超過4000億元的營收。高通能在中國市場呼風喚雨、獨霸天下的根本原因是其在CDMA、WCDMA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以及相關無線通信終端基帶芯片領域享有壟斷優勢地位和雄厚研發實力。
另一方面,2015年2月高通因違反《中國反壟斷法》,被中國發改委罰款9.75億美元,高通成為中國政府處罰力度最大的公司,此次處罰給高通帶來不小的壓力和不利影響,高通盈利能力較強的專利許可授權業務因此被蒙上一層烏云。因此高通從2015年開始大幅減少在華專利申請可能是其調整中國市場戰略部署的重要標志。
2016年初,高通與貴州省政府成立合資公司—貴州華芯通半導體技術有限公司;同時,還在貴州成立了高通中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并作為中國市場的投資實體投資了中國物聯網解決方案提供商中科創達,以上事實均表明高通的經營重心有可能從專利許可授權業務重返芯片業務,從而和中國迅速崛起的競爭者們-聯發科技和展訊等相抗衡。因此高通連續對魅族發起專利訴訟有可能是在“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看上去是為了索取專利許可費,實際的真實目的是為了打壓芯片業務上的競爭對手,并掩護高通在中國專利許可業務領域的戰略撤退。
二、進擊的巨人or明日的黃花?
本文將通過以下三個重要切入點對高通現狀進行分析:
首先,在核心技術和SEP方面
在3G時代,高通確實是一家獨大的王者,它開創了CDMA時代,擁有軟切換和功率控制兩大核心專利和3000多項CDMA及其它技術的專利及專利申請,高通已經向全球125家以上電信設備制造商發放了CDMA專利許可。但是在4G時代,根據楊學志博士在其著作《通信之道-從微積分到5G》的觀點,高通雖然仍然以技術領導者自居,但實際情況是高通并不掌握多少4G標準的核心技術和SEP,它在3G時代建立的技術體系已經不再具有昔日的風光和優勢。隨著CDMA技術相關SEP(最早的CDMA核心技術專利為1989年申請)逐漸到期失效和4G、5G時代的到來,缺少新一代底層核心技術的高通的市場地位和影響力正在逐漸下降,面對中(華為、中興、大唐)—歐(愛立信、諾基亞、阿郎)聯軍強大的研發能力,高通獨自研發難度更大、商業化成本更高的新標準顯然不可與中歐聯軍的LTE匹敵,于是高通被迫放棄了從CDMA演進UMB的計劃,參與LTE。
表2為2014年7月份臺灣“國研院”分析整理的數據,“國研院”指出,4G通訊技術至今尚未成熟,到2017年,4G領域小基站雙連接功能、多頻載波聚合技術、跨WiFi連接協議、D2D(設備對設備)安全等十項重要技術亟需突破,排名靠后的廠商將擁有趕超的機會。從表2中可以看出,高通雖然在SEP數量上暫列榜首,但與三星、華為等公司的差距不大,高通在LTE上飽受挫折,相較于高通在3G時代的霸主地位,在4G時代高通擁有的標準專利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已大幅下降。
其次,在基帶芯片王者爭霸方面
在基帶芯片領域,高通雖然仍占據首席,但也正受到競爭對手們強有力的挑戰。
調研機構Gartner和STRATEGY ANALYTICS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展訊通信(以下簡稱為展訊)在全球移動芯片的出貨量達5.3億片,占全球基帶芯片市場的22%,排在高通(38%),和聯發科技(26%)之后位列全球第三,與聯發科技僅剩4個百分比。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英特爾以90億元人民幣投資紫光集團,結盟展訊,近期英特爾決定退出移動芯片市場,將在4G技術的道路上,助展訊一臂之力,進一步拉近了與聯發科技及高通的距離。
LTE時代與3G時代不同,更多的廠商加入到了LTE中,沒有了CDMA時高通一家獨大的局面。目前能整合LTECAT12、13這樣高速網基帶,只有三星、高通兩家,但是5G時代將近,三星早早放出了風聲,而諾基亞也在著手,唯獨高通少有風聲;對于將到來5G網絡,國內的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移動、中國電信、華為、中興、大唐等機構或公司正攜手開發5G通信技術,多極發展的格局對高通地位都有所動搖。
最后,在專利許可方面
在中國政府的反壟斷制裁之下,高通的“反向授權”協議被取消。所謂“反向授權”,是指如果企業用了高通的芯片,那么就要把自己的專利交叉授權給高通,高通在賣芯片給其他廠商的同時,也就把上述企業的專利授權給了其他廠商;這樣,擁有專利并使用了高通芯片或者與高通達成反授權協議的企業就不能再對高通的其他客戶發起專利訴訟,收取專利費。上述做法對像小米那樣專利薄弱的廠商有利,但對華為、中興這種同樣積累了大量發明專利和SEP的廠商不利。
過去讓人聞之色變的“反向授權”被取消,使平時仰仗高通的小米等廠商失去了庇護,造成高通的江湖地位大減,這可能也是OPPO和vivo等手機廠商不愿再向高通支付專利許可費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在4G時代,高通在基帶芯片、核心技術SEP兩方面的領先優勢正在減弱,雪上加霜的是高通還受到了美國、歐盟和中國、韓國等重要國家、地區政府的反壟斷調查和制裁,在多重挑戰和打擊之下,高通芯片+SEP許可的核心商業模式受到挑戰和考驗,高通風光不再,難復當年之勇。
三、新競爭格局的開啟
綜上所述,高通在中國的市場地位和影響力已被較大削弱,舊的秩序和格局已經被打破,中國通訊市場的勢力劃分和競爭格局產生了悄然的變化:在使用高通芯片的業務領域,高通還保持著較大的影響力和話語權,但也得承受著來自政府部門的反壟斷壓力;在使用聯發科技或展訊芯片的領域,同樣掌握著大量SEP的三星、華為和中興等公司已具備與高通分庭抗禮的實力,中國通訊市場已從過去高智只手遮天的局面發展到當前“一虎多狼”、群雄爭霸的格局。因此高通訴魅族有可能打開了“潘多拉魔盒”,不管案件最終結果是雙方達成和解或是法院判賠,該案之后都有可能導致國內其他SEP擁有廠商紛紛發起類似訴訟。
本文認為更多企業、機構參與標準必要專利的利益分享,有利于保護知識產權、實現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承認和尊重通訊標準制定廠商做出的貢獻、鼓勵科技創新和實現科研成果轉化等,另外還有利于建立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建立合理、有序、有效率的秩序環境和規則體系。
在以前的國家經濟、技術條件之下,出于保護較落后和弱小的民族產業等考慮,國家對專利權總體上采取的是低效率、弱保護的方式,政府有時甚至可能會采取揚湯止沸的方式來壓制和阻止國內通訊企業之間爆發專利訴訟。時至今日,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通訊行業應有的進入門檻、抹殺了優秀科技創新企業與一般企業的界限、弱化了專利應發揮的作用和功能、抑制了專利權人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遏制了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環境和秩序,導致手機行業山寨抄襲大行其道,優秀國內企業積累的專利創新成果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利益實現。比如像華為可以在中國與蘋果等國外著名公司簽訂專利交叉許可協議,還敢于向三星那樣的強大對手主動發起專利訴訟,不過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華為卻很難向國內手機廠商收取SEP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許可費,但是來自美國的高通公司卻可以巧取豪奪,在中國輕而易舉的卷走4000多億元人民幣,這顯然是個很荒謬和很不合理的現象。
四、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在新的通信技術時代背景之下,中歐攜手研發LTE,使中國廠商在中國際通信領域從3G時代的跟隨者,變成了4G時代的參與者,中國政府應該順應新時代下的形勢發展需要,重新進行知識產權的頂層規劃和制度設計,一方面要尊重和保護國外公司在華申請的專利權,又要對其進行必要的規制,制止其濫用權利,損害國內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和整體利益;另一方面要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建立公平有序的良性競爭環境,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激勵創新,保護和實現國內技術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審理高通訴魅族案的法院可以借鑒美國法院在Motorola V.Microsoft案中確立的RAND計算原則,全面評估高通標準專利在3G和4G中的不同作用和貢獻,還要站在整個國內通訊產業鏈的高度來考量該案SEP的許可費率問題。一方面,在4G lTE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計算上不能只考慮高通,還要全盤考慮華為、中興、大唐等其他SEP權利人對標準的貢獻和作用,因為當前LTE相當大一部分的標準專利掌握在中國通信廠商手中,所以法院應該預留他們參與SEP利益分配時應得的份額;另一方面法院還要兼顧魅族等中小企業的合理利潤空間和生存需要。
高通因為在4G時代沒能擁有像軟切換和功率控制那樣的CDMA底層核心技術,才導致其原有的絕對領先優勢喪失殆盡,因此核心技術的掌握對于任何一家企業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事情,值得一提的是上文所述楊學志博士在SFR、SOFDM技術領域自主研發的創新成果,有可能可以成為4G的底層核心技術,應該引起國內相關部門和企業高度重視和評估、應用。
作者簡介:
具有電子信息工程本科和北大知產方向法律碩士等教育背景,擁有司考和專代雙證,先后在政府機關和大型央企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具有多年科研、代理、咨詢、情報分析和管理等工作經驗,代表作包括《羅羅的“陰謀”》、《小米的平凡之路》、《華為之殤》、《高智之智與反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