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消息,就在港交所稱即將展開多重股權結構第二階段咨詢之際,香港證監會突然稱“基于公眾利益”而發表聲明,否決了港交所同股不同權建議。
香港證監會稱,公司規模龐大并不能保證它會公平地對待其股東。市值大的發行人如有任何企業失當行為,將可能影響更多投資者,并對香港資本市場造成更大的影響。
香港證監會還表示,假如不同投票權架構變得普遍,香港的證券市場及聲譽將會受損。
港交所隨后表示,將與香港證監會繼續溝通,而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亦會參考證監會的意見,再決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
據悉,引發港證監會關于同股不同權討論的源頭是,港交所錯過阿里巴巴赴港IPO的大單。最終,2014年9月,在長達數月談判之后,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
港交所總裁李小加一直非常支持修改港交所的這一政策,他曾在博客文章中表示,他支持那些贊同改革的人,因為對投資者來說,加權股票結構的問題“并不重要”。
分析人士認為,香港證監會否決港交所同股不同權建議,很可能會導致港交所錯過下一個阿里巴巴,也可能會讓香港在國內資本市場的地位受到影響。
以下是公告全文:
香港證監會就聯交所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建議草案發表聲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有關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建議草案發表以下聲明。
聯交所于2015年6月19日就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表的諮詢總結概述了建議草案的部分相關特點,以便就不同投票權架構進行第二階段的諮詢。證監會研究過該建議的更詳盡版本。
該建議草案涉及公司以不同投票權架構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證監會董事局一致決定不支持。
董事局的意見如下﹕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須擁有非常高的預計市值
公司規模龐大并不能保證它會公平地對待其股東。市值大的發行人如有任何企業失當行為,將可能影響更多投資者,并對我們的市場造成更大的影響。
舉例來說,這些發行人有更大機會成為指數成份股,令到指數基金及其他利用公眾資金進行投資的“被動式”機構投資者,在即使基金經理并不贊同這些發行人的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情況下,被迫買入并持有它們的股票。
聯交所要求合資格申請人具備某些與其行業及公司創辦人貢獻有關的特征,并將其作為一系列“加強適當性”要求。
證監會強烈關注有關建議。有關建議需要監管機構評核上市申請人是否符合“加強適當性”要求(例如上市申請人有否一些不能很容易復制的獨特特征;是否有可能維持競爭優勢;以及公司創辦人的貢獻),以厘定公司是否合資格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
由于在適用這些要求時只能依賴主觀判斷,故有其內在的不明確性。一個依賴監管機構主觀判斷來厘定哪些上市申請人可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制度,不但會導致監管上的不確定性,亦可能導致決策的過程不一致和不公平。證監會不贊成在此基礎上繼續進行。
只有新的上市申請人才會獲準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配以適當的反規避措施)
證監會認為,假如不同投票權架構變得普遍,香港的證券市場及聲譽將會受損。證監會所考慮的包括建議草案能否有理有據地限制不同投票權架構獲采用的情況,以及是否設有有效措拖以防止不合資格的申請人規避這些限制。
舉例來說,根據建議草案,只有新申請人才能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這意味著目前已上市的公司及日后并非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人均不得采用這種架構。
要使這一限制發揮作用,必須設立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資格的發行人利用分拆、資產轉移或其他形式的企業重組等安排去規避此項限制。證監會對于聯交所建議的反規避條文是否有效,表示重大關注。
單單對采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數目加以控制是不足夠的。證監會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發行人收購現有上市資產所帶來的潛在影響有所關注。
假以時日,若不受限制的話,上市后交易可導致現有上市業務及資產的重大部分被轉移至不同投票權架構之下。證監會認為,有關發展在整體上對市場及投資大眾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
此外,建議草案沒有解釋當中多少項建議的保障措施及條件(例如,創辦人是否持續積極參與公司的管理)能夠獲持續監察,以及監管機構或公眾股東可對違反規定的公司采取那些行動。
對不同投票權架構的討論的一個焦點,是與美國就中國內地業務的上市地的競爭。香港的營商及競爭環境受多項因素影響,并可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出現重大轉變。
證監會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會考慮長遠及短期目標,致力維持公平透明等核心原則,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證監會董事局注意到多個月來本地及海外公眾對不同投票權架構事宜的廣泛討論及報道,并就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的重要性作出討論。有鑒于此,董事局基于公眾利益發表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