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十三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于2007年8月30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這部具有“經濟憲法”之稱的法律共8章57條,分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規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這三大基本原則,以及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該法旨在調解市場競爭秩序、制約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公平市場環境、保持市場競爭機制的良性運轉,目標直指壟斷,引起人們對傳統意義上的壟斷行業———電信業的高度關注。本文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電信行業自然壟斷屬性的分析,探討反壟斷法在電信監管中發展演變的作用,以及反壟斷法調整電信市場的壟斷行為的適用。
電信業的自然壟斷屬性
一般認為“所謂自然壟斷性,是指由于存在著資源稀缺性和規模經濟效益、范圍經濟效益,使提供單一物品和服務的企業或聯合起來提供多數物品和服務的企業形成一家公司(壟斷)或極少數企業(寡頭壟斷)的概率很高。我們把這種由于技術理由或特別的經濟理由而成立的壟斷或寡頭壟斷,稱為‘自然壟斷’或‘自然寡頭壟斷’”。自然壟斷行業大都集中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公路、鐵路、港口、航空、電力、通信等。電信業投資量大,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回收期長,需要協調的關系很多,為避免私人資本控制而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多數國家通過設立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控制電信行業。電信業自然壟斷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1.企業數量有限。投資者為實現規模經濟和減少對資源的浪費,一般在同一項目上盡量避免重復建設,所以電信業的企業數量較少。
2.電信運營商經營具有公益性。電信行業要為社會提供公共通信產品和公共通信服務,滿足社會需求,企業經營公益性較強,特別是普遍服務機制,使得電信業不能完全按照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則運作。
3.電信企業的目標與公共目標難以協調。企業經營的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但自然壟斷的公益性又要求以較低的價格和較好的質量服務于公眾,諸如電信企業存在的服務問題。
4.企業處于支配地位。企業常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以較劣的產品和較差的服務換取較高的收費,甚至附加種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反壟斷法對電信監管的影響
當一個行業具有自然壟斷性質時,為避免重復建設帶來的無效率,政府可能需要對該行業實施管制。另一方面,當只有一個壟斷產生者時,壟斷者就會索取壟斷價格,從而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為了防止這種扭曲,破除電信業的自然壟斷,各國大都采取了分拆的模式(如美國司法部對AT%26amp;T的分拆)。2008年5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通告》中提出,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以發展3G為契機,合理配置現有電信網絡資源,實現全業務經營,形成適度、健康的市場競爭格局,既防止壟斷,又避免過度競爭和重復建設。
電信企業的重組有利于打破電信市場壟斷,并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維系電信市場的健康運行。而在電信業引入競爭后的市場監管問題上,重要模式是競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實施對電信運營商的經營行為將至少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近20年來,信息技術的發展導致有線通信和無線通信的結合,傳統電信和計算機網絡通信的結合,電信業和媒體、金融產業的結合,電信運營商拆分重組,傳統上被認為是自然壟斷的電信業已不再完全被認為是具有自然壟斷的特征。但是,“分業務經營”造成了新的壟斷。電信重組后,三家電信運營商均具有“全業務”經營資格,固定通信業務領域和移動通信業務領域,都呈現出競爭的態勢。在這個市場上,產品的同質性導致每家企業之間互相依存度很高,任何一家在資費、營銷等競爭策略上的調整必然引起競爭對手作出針鋒相對的對策。為了避免價格戰引發的兩敗俱傷,各運營商把競爭手段轉向非價格競爭的手段來穩定市場份額、保證利潤率,如劃分勢力范圍、聯合限價等。這必然會侵犯消費者的權利,破壞市場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等壟斷協議,上述行為必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這就需要有關企業提高反壟斷法律意識,深刻領會法律精神,改善經營策略。
另一方面,電信重組難破一家獨大格局,而且未必帶來非對稱的管制手段,所以重組后消除中國移動的壟斷幾乎沒有可能。根據反壟斷法的原則,法律并不禁止經營者通過競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但是法律卻禁止這些具有壟斷勢力的經營者濫用其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電信運營商應深刻領會反壟斷法的這些規定,不僅要遵守《電信條例》、《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管理規定》等電信業規范性文件,也不能違背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在與其他企業合作時,電信運營商也應當與合作者實現共贏,在取得自身企業成就的同時,維護合作者正當權益,避免法律風險。
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如何適用于包括電信業在內的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是否應該規定適用豁免,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爭議極大的一個問題,草案也進行過反復的修改、調整。最后通過的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但是,第七條的含義、范圍和適用標準目前都不明確,存在多種不同的解釋。一種解釋將第七條解釋為適用除外條款,豁免這些行業的反壟斷法適用,由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和調控;相反,另一種解釋認為第七條對于這些行業沒有任何特殊的意義,反壟斷執法機關可以超越行業監管機構在這些行業進行反壟斷執法。從國際社會的一般經驗來看,這些行業(尤其是網絡產業),通常應該同時受到政府監管與反壟斷執法的雙重制約,至于兩者之間的關系則可以是多種結合形式,既可以是權力共享型的交叉執法,也可以是分權型的選擇執法,還可以由行業監管逐步過渡到反壟斷執法。所以,不同的解釋及適用原則,必然會對這些行業產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實施,為監管機構提供了新的思路,促使監管者改變原有觀念,協調均衡各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當前監管的盲點和難點,對于我國電信業實現電信資源優化配置,保障電信市場競爭的公平和有效,提升消費者福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