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如果不在抄襲行為之列,那么該項規則其實并非表面上看上去那么嚴厲,全篇便可歸結為一句話:請在“抄襲”時注明作者和出處。
在經受了來自央視、人民日報等官方媒體針對微信公眾平臺的連番指責之后,微信方面公布了關于抄襲行為的處罰規則,"第一次刪文并警告、第二次封7天、第三次封15天、第四次封30天、第五次永久封號。"此番規則不可謂不嚴厲,不過規則都是人定的,難免也會存在空隙,正如法律也難免有漏洞。
處罰規則公布之后,微信公眾賬號運營者都在討論這樣一個問題,既如果轉載時注明原文章作者和出處是否屬于抄襲行為?如果屬于抄襲,那么顯然所有缺乏原創能力的微信公眾賬號都將面臨無米下炊的處境。如果不在抄襲行為之列,那么該項規則其實并非表面上看上去那么嚴厲,全篇便可歸結為一句話:請在“抄襲”時注明作者和出處。
要解答這個疑惑,自然還是要找微信公眾平臺官方討說法,有趣的是在與微信方面通過電話詢問之后發現,即便是公眾平臺的工作人員在這一問題上也處于模棱兩可的態度。所以事情的發生便有了兩種可能。一種是微信官方在官媒的咄咄逼人之下,迫于輿論壓力倉促之間制定規則,考慮不周。另一種可能是,微信方面是在為了回應而回應,因為官媒已然動怒,發出的聲音自然要有個回響,拿出個誠懇接受批評的態度,以示整改的決心。
官方此次矛頭明確地指向微信公眾平臺,自然有其道理。數據顯示,截止到2014年,微信的總用戶數量已經高達6億,成為移動端最大的用戶入口和信息獲取平臺。嗅到商機的微信公眾賬號運營者們蜂擁而至,由于缺乏原創能力導致抄襲蔚然成風,也讓微信公眾平臺成了抄襲現象最為嚴重的窩點。倘若官方有組織的展開打擊網絡侵權行為,微信毫無疑問會被當做整治處理的典型。
有關部門此次出手整治抄襲問題絕非無的放矢,而是一項有計劃的統一行動。2015年1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下發《關于轉發知識產權局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明確規范網絡作品使用,嚴厲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優化網絡監管技術手段。由此可以看出,針對微信公眾平臺的輿論戰應該是整體行動的一部分。微信公眾平臺不會是唯一一家被整頓的對象,但卻是最具典型的對象。
若說起網絡媒體的抄襲之風,早在國內互聯網拓荒時期,伴隨個人建站潮的興起,網絡文章無不是互相轉來轉去,同質化現象已然十分嚴重。但在那個時期,由于網絡媒體屬于新生事物,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監管,且版權意識相對較差。加之人們對信息的需求之大,也給了這些網站以生存空間。實際上抄襲現象伴隨著互聯網的野蠻生長始終以一種被默許和容忍的方式長期存在,直至今日網絡媒體依然無法做到一身"清白"。
今天,微信公眾平臺所面臨的并不是一個新的問題,而是一個根深蒂固的行業頑疾。新生事物的出現必然會導致監管出現某些空白,也必然會經歷一段野蠻生長的歷史階段,國務院下發《通知》中所言"優化網絡監管技術手段"自然是一個好的辦法,但從根本上來看,信息聚合平臺要有自我凈化和整頓的意識,大量垃圾信息堆積和同質化現象的日益嚴重對用戶和平臺本身來講都是個值得嚴肅對待的大問題。
不過,辯證一點來看問題,倘若微信公眾平臺此次真的按照其發布的處罰規則來執行,完全杜絕缺乏原創能力的賬號轉載他人的原創內容,從傳播角度來看,無異于阻礙信息的自由流通。所以,在尊重原創和內容創作者的前提下,現階段允許部分有價值的內容自由傳播,無論從用戶還是內容創作者的角度看都不是一件壞事。當然,最大的前提是轉載內容不能用于盈利。